论文摘要 在审查逮捕案件中,以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的案件占总数比例不低。此类案件事实不清楚、社会关系不稳定、法律监督难度高,同时往往后续处理时间长,社会风险较高,因此近年来越来越受到侦查监督部门的重视。如何解决证据不足不予捕案件的后续处理,必须深入研究此类案件的特点,兼顾程序与实体,变被动为主动,拓展监督途径,强化监督效果。
论文关键词 证据不足 侦查监督 后续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实践中,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经审查后以证据不足不予批准犯罪嫌疑人,同时向公安机关发出《不予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和《释法说理书》,要求公安机关继续侦查相关事项,并在补充侦查完毕后,依法提请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批准逮捕,如撤销案件或作其他处理及时通知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证据不足不予捕案件的后续处理情况往往持续时间较长,在监督途径、监督效果方面都存在诸多问题。
一、办案基本情况
在补查重报的案件中,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根据《补充侦查提纲》补充相应证据,符合逮捕条件,某检察机关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如李某涉嫌寻衅滋事案,在首次提捕时因缺少鉴定材料,某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该犯,后公安机关补充价格鉴定再次提捕,经审查某检察机关综合证据材料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第二,根据《补充侦查提纲》补充相应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构成犯罪,但综合证据情况,不具有逮捕必要性,某检察机关依法以无逮捕必要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如张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张晓鹏因琐事与邻居发生争执,后将对方打伤,审查中,承办人发现《法医学鉴定意见书》中鉴定记录与分析存在出入,因此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经补充侦查,司法鉴定所出具《答复函》,并将鉴定书中的阅片记录做了更改,鉴定结论仍为轻伤。此时证据材料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张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但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系邻里关系,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一定过错,社会危害性较小。另外张某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且系北京人,有固定住所,因此无逮捕必要,某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第三,根据《补充侦查提纲》补充部分证据,但证据情况无实质进展,仍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某检察机关依法以证据不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要求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如郭某涉嫌诈骗案,被害人陈述与郭某供述出入较大,证人证言等其他材料均无法证明郭某存在诈骗行为,某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后公安机关补充了部分证人证言,与之前证据相吻合,但仍无实际进展,因此某检察机关再次以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
第四,仅补充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口供,无任何新证据,某检察机关依法以证据不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要求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如陈某、张某涉嫌非法拘禁案,因医疗纠纷陈某、张某伙同他人与被害人在医院内谈判,双方就此事供述不一致,证据情况不足以认定非法拘禁,某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再次报捕时无任何新证据,某检察机关再次以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
二、目前存在的问题
证据不足不予捕案件不同于不批准逮捕案件和无逮捕必要不予捕案件,此类案件仍处于事实不清且犯罪嫌疑人不在押、监管较为松散的情况,相对风险较高。根据侦查监督的职能,为避免案件久拖不决,检察机关有必要对此类案件的后续处理问题继续进行监督,但实践中有关如何进行监督存在诸多问题:
(一)后续监督途径有限
一般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案件办结后,承办人会就补充侦查事项与公安机关沟通,阐明需要继续侦查的内容。案件的补充侦查情况因案而异,造成取证困难的原因多种多样,尤其在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后会更为明显,因此对补充侦查的困难客观存在,导致牵涉时间较长,同时检察机关办案任务较重,承办人不能就同一案件随时对公安机关进行督促,也缺乏其他有效的监督途径,相应的监督困难也无可避免。
(二)后续监督方式较为被动
部分公安机关承办人会对案件的进展情况同侦查监督部门沟通,就补充证据情况是否符合逮捕条件进行询问,有一定良好效果,但所占比例极小。这就导致侦查监督部门的监督较为被动,很大程度依赖公安机关的主动性,从检察机关角度出发,加强监督若依靠承办人频繁向公安机关询问案件进展必然事倍功半,不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成本。
(三)案件后续处理不及时通知侦查监督机关
检察机关发出的《不予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中均注明如撤销案件或做其他处理应及时通知检察机关,但实践中,公安机关补充相应证据后,在取保候审期间直接移送审查起诉,一般不会通知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的侦查监督部门,这就导致侦查监督部门不能及时了解案件进展,不利于监督的开展。
(四)后续监督权威性不足
目前,补侦再次报捕率过低,排除部分案件客观上取证困难及公安机关工作量过大、警力不足等因素,不可否认存在侦查监督权威性不足、补充侦查不力的情况。犯罪嫌疑人被不予批捕后,强制措施由拘留变为取保候审,时限较长,侦查压力大大减小,在巨大的工作量下,公安机关往往会忽视补充侦查,造成有些证据因时间间隔过久而未能获取,或者没有足够时间完成取证,待取保候审时限届满,或再次提捕或做其他处理均达不到证据要求,从而导致案件久拖未决,不利于树立司法公信力。
三、对策和建议
(一)提高监督权威性
树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权威性是强化监督效果的前提条件,否则所谓监督只能是一句空话。首先,提高案件承办人员的业务能力,不断加强理论知识的学习和实践能力的锻炼,强化案件证据情况和分析定性的把握,厚积薄发,使得对公安机关的监督有的放矢、树立威信;其次,增强监督的约束力,对于公安机关的监督不能仅限于督促和指导,还应提高约束力,才能有效达到监督目的。对于公安机关的不作为或不合理做法,应当有选择的发出《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虽然并无法律强制力,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监督的效果。
(二)创新工作方式,加强监督效果
首先,承办人在审查案件后,认为证据不足的除列出补侦提纲,还应根据取证难度将案件分类登记,然后根据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向公安进行督促。例如:缺少某一份鉴定材料或其他因时间问题未能及时取证的,属于经过一定时间,肯定会补充完毕的,可以根据公安提供的工作说明或电话联系得知出具该材料的具体时间并予以记录,待时间届满后督促公安机关结合该补充证据情况,再次提捕或者做其他处理;缺少的证据需公安进一步工作的,属于补充侦查时间不能确定的,可以定期(一个月或两个月)进行询问,了解进展情况并督促和指导进一步的取证工作。
其次,承办人对自己承办的案件分类登记后,对于一定时间内无进展或进展过慢的案件,应在全处进行汇总,以公文形式统一向公安发出督促侦查名单,增加公安机关紧迫感,并要求对方说明补充侦查不力的原因及困难。
最后,对于取证确实有困难的,承办人应当结合案件情况,与公安机关共同探索化解矛盾的方法,不能存有案结即了的思想,要发掘问题的根源,做好息诉工作。
(三)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谋求建立长期工作机制
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有着“打击犯罪”的共同使命,同时肩负着法律监督的职责,因此必须加强相互沟通联系,谋求建立长期工作机制,切实提高证据不足不予批捕案件的后续监督效果。公检两方应以定期会议的方式就证据不足不予批捕案件进行通报,就继续侦查、矛盾化解等问题交换意见、及时通报进展。尽量减少过去电话沟通的方式,转而通过书面形式交换意见,使得工作进展有据可查,提高监督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