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一些可供参考的理论线索。守候读者对文中概念提出指摘定见。
一、案情和判决[1]
1994年3月31日,原告徐某与被告常州市中南纺织集体公司(以下称“中纺公司”)签署了“礼聘汽车驾驶员公约”,并于同年5月12日经常州市公证处公证。公约商定:“聘期自1994年3月31日起至1996年4月1日止。中纺公司每月支付徐某待遇人平易近币500元,如不能实时支付待遇(协商赞成除外),徐某有权避免开车,功效由中纺公司负责;一方半途无故违反公约内容,必需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800元……”公约奉行时代,中纺公司每月向徐某支付了年夜约140元至363元之间不等的待遇。1996年3月27日,徐某向中纺公司提出异议,要求中纺公司按公约商定每月支付500元待遇,双方是以发生争执。同年4月16日,徐某向常州市戚墅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7月23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中纺公司补发徐某1996年2、3月份的差额待遇379.40元,并按25%支付赔偿费94.85元。徐某对裁决不服,于1996年8月5日向常州市戚墅堰区人平易近法院起诉,要求中纺公司支付公约时代所欠待遇6665.92元;并支付违约金800元等。
法院经审理感受,徐某与中纺公司签署的劳动公约相符有关司法划定,双方应按公约奉行。中纺公司未按公约商定每月支付徐某待遇500元属于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公约商定应向徐某支付违约金800元。而徐某未按劳动法划定在划定的刻日内申请仲裁,故对其所提出的补发1994年4月至1995年12月的待遇差额的诉讼哀告不予撑持;对1996年1至3月的待遇,中纺公司应按约奉行,不足500元的差额部门应补发。遵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劳动法》第19条、第50条、第79条、第91条并参照《待遇支付暂行划定》第18条之划定,人平易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中纺公司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徐某3月份的待遇500元,补发1 至2月份的差额待遇347.80元并给付待遇赔偿金136.35元,支付违约金800元,合计人平易近币1784.15元。2.驳回徐某对中纺公司的其他诉讼哀告,宣判后徐某不服,向常州市中级人平易近法院提起上诉。常州市中级人平易近法院感受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晰、判决正确,遂于1996年12月23日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讯决。
二、题目问题的焦点
凭据上述案情和判决,可以将本案法院审理情形简要归纳综合如下:法院认定原被告间订立的公约相符有关司法划定,双方应按公约奉行;对被告认定其未按公约划定支付原告待遇属于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对原告认定其未按劳动法划定在划定的刻日内申请仲裁,故对其诉讼哀告中超出仲裁申请刻日的部门(1994年4月至1995年12月的待遇差额)不予撑持。
据称,法院所作判决“遵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劳动法》第19条、第50条、第79条、第91条”。以下看一下各法条的内容及其合用情形。
劳动法第19条是关于劳动公约的形式与内容的划定,应是法院认定该案劳动公约“相符有关司法划定”的依据;第50条中“待遇理当以泉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盘剥概略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待遇”的划定和第91条中有关“用人单元盘剥概略无故拖欠劳动者待遇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待遇待遇、经济赔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的划定,应是法院认定被告违约,并作出令其支付公约待遇差额、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中25%的比例似依据《违反息争除劳动公约的经济赔偿设施》[2]第3条之划定)判决的首要依据;而第79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元劳动争议调整委员会申请调整;调整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平易近法院提起诉讼”的划定,应是认定原告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正当的依据。
对于所称原告的“未按劳动法划定在划定的刻日内申请仲裁”,判决虽未明示依据之法条,但从劳动法中划定仲裁提起时代的为第82条可以得知法院依据的是该条。法院据此决意,“对其所提出的补发1994年4月至1995年12月的待遇差额的诉讼哀告不予撑持”,在判决中驳回了原告对该部门损害的赔偿诉讼哀告,从而使原告失?了本应属于自己的该部门劳动待遇。
从以上情形看,应该说,本案案情并不复杂,法院对被告违反公约的事实、违约责任这部门的认定和司法合用也是正确的。然则,这样一个违约事实清晰,损害客不雅观存在的平易近事纠缠案件,却因受害人申请仲裁超出了刻日,致使其经过过程法令路子也模仿照旧未能获得应有的赔偿,这不能不说本案的判决确实存在值得参议之处,同时也声名我国劳动公约纠缠中违约受害人解救的司法轨制尚需进一步完美。很光鲜明显,题目问题的焦点在于超出了仲裁申请刻日,是不是同时也就失?了经过过程法令法式取得赔偿的机遇。本文拟在法学理论与具体判例的连系上对这一题目问题略作切磋,以求在市场经济的竖立过程中从司法轨制和法令实务上,尽概略合理、稳健、切当地珍爱劳动公约纠缠中违约受害人的正当权益。
三、仲裁申请刻日与诉讼时效时代
弄清仲裁申请刻日和诉讼时效时代的性质与区别是治理这一焦点题目问题的要害。是以,首先连系本案离别切磋一下仲裁申请刻日与诉讼时效时代的性质。
1.仲裁申请刻日
劳动争议仲裁是行政仲裁的一种。行政仲裁是行政机关设立的专门机构以圈外人的身份,按照仲裁法式对特定争议居中作出裁决的轨制。行政仲裁的器械是与公约有关的平易近事纠缠。劳动公约纠缠恰是这种行政仲裁的器械之一。仲裁申请刻日是由司法划定的申请时效限制,当事人必需在法定的限日内提出仲裁申请[3].
关于提出劳动仲裁申请的刻日,劳动法第82条划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理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日常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需奉行。”同时,劳动法第79条还对劳动争议题目问题作出了“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元劳动争议调整委员会申请调整;调整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平易近法院提起诉讼”的划定。日常感受,这些划定显示了人平易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合用仲裁前置的原则[4].
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阶段,自然应该遵照仲裁申请刻日的划定。就本案来看,涉及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刻日的有两个题目问题。
其一,是若何认定劳动争议的发生的题目问题。在本案中,若是以被告向原密告第一个月待遇为双方间的劳动争议的发生,那么,从那时起60日之后就超出了理当提出仲裁申请的刻日。
其二,是劳动争议的发生与损害的发生之间的相干的题目问题。在本案中,原告的哀告是针对自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发生起,至自己提起仲裁哀告时止模仿照旧存在的该行为所造成的悉数损害的。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只认可了原告仲裁哀告工作中1996年2、3两个月的部门。这样,该裁决就将一个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中的后两个月的部门作为一个自力的哀告工作加以处置责罚,从而泛起了待遇地将一个劳动争议工作的集体朋分开的不合逻辑的现象。从该裁决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感受,只有发生在仲裁申请刻日之内的损害才气责令违约方承担责任,而在劳动争议发生之前该违约行为使受害人承受的损害则无法责令违约方赔偿。这里的题目问题在于,在虽然劳动争议是仲裁申请时的60日之内发生的,但违反劳动公约的行为却是更早发生的场所下,其损害若何赔偿,换句话说,劳动争议的器械(损害)在争议发生之前即已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发生,而且在争议发生时仍持续存在的场所,应若何加以认定和治理。
从劳动法第82条的划定来看,该法条没有明文设定这种情形的处置责罚。这样就发生了对该法条若何注释的题目问题,本案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法院的判决显然都是将该条理解为对应予受理的争议工作(损害)的发生,也要限制在60日之内。这样的处置责罚是否稳健值得研究,因为劳动法第82条划定的较着是“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而不是“自争议工作(损害)的发生之日起”。
其余,当劳动公约未获得正确奉行,劳动者对招聘方提出异议,但未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这种异议提起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值得研究。我国现行司法对劳动公约中劳动者向招聘方就公约的奉行等提出构和,招聘方对此所负的责任,以及这些对仲裁申请刻日发生什么影响等,均未作划定[5].
2.诉讼时效时代
尽管行政仲裁有对照完整的法式,与法令法式没有多年夜区别,而且,因奉行劳动公约发生的争议以仲裁为诉讼的必经法式[6],但它究竟?结果是一种行政法式。是以,司法划定,在当事人对裁决不服时,可以向人平易近法院提起诉讼。当劳动争议案件经由仲裁阶段进入法令法式时,必然涉及诉讼时效时代的合用题目问题。必需晓畅认可的一点是,当当事人提起诉讼之时,该劳动争议已不再是行政仲裁的器械,而是劳动公约纠缠案件,已经成为应依据平易近事司法由法令法式处置责罚的器械。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虽然以仲裁为前提,但法院的审理既不应是对仲裁实体认定正确与否的评定,亦不应受仲裁刻日的制约,否则,司法的合理、合理何在,法令自力的肃静何在?而没有了司法的合理、合理,法令失?了自力性,合理易近的权力就无法获得司法的珍爱。是以,严厉区分行政法式与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