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教学的改革应当是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与教学方法的改革。《民法学》的教学首先是应从课堂教学入手,引导学生积极参与课堂教学环节,采用案例教学方法,为学生提供真实参与的法律环境去对法律素材进行分析,训练学生“像律师和法官那样”的思维方式。通过大量教学案例,使学生能够得到更多的技巧训练,强化其在分析案件、进行抗辩、起草法律文书等方面的技能,提高他们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
一、继续加强并深入完善课堂教学
讲授是一种传统的教学方法,但也是是课堂教学的基本方法。讲授是以“教室为环境、以教师为中心、以纸介教材为工具”的封闭式、单向传输的课程教学模式,是教师紧扣教学大纲、教材编和讲义进行授课。课堂讲授可以让学生在课堂学习中能够系统、全面地掌握课程的基本概念、原则和知识,但学生只是被动地接受前人的经验和知识,缺乏独立的思考,结果是导致了学生“知道了是什么”,却不知道“为什么是什么”。所以,传统的课堂讲授在今天受到了广泛的批评。批评者认为,课堂讲授基本上是以教师为中心,导致课堂完全由教师主宰,学生的认知主体作用被忽视,不利于学生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培养。但,批评者不能否认的是,传统的课堂讲授模式有利于教师主导作用的发挥,便于教师组织、监控整个课堂教学进程,便于师生之间的情感交流,从而有利于系统的全面的知识传授,并可以充分考虑情感因素在学习过程中的作用。所以,我们对课堂教学的改革并非全盘否定,而是不断加强和深入完善。
因而,就要求我们的教师在课堂讲授中力求以生动幽默的语言词汇和丰富多样的社会现实中的素材将深刻的理论传授给学生,从而使学生形成对民法学基本理论形象和深刻地认识。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要心系学生,主动关心学生,在教学中保持满腔热情,帮助学生认识和分析法律问题,帮助学生答疑解惑。教师要备课充分,资料准备翔实,善于学习,相互切磋教学经验。同时我们欢迎学生提出问题,有针对性地给予解答。对于对民法学学习有特殊兴趣的学生,还要给予特别指导和帮助。
二、积极推进参与式教学
培养应用性法学人才,必须重视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这就要改变传统“灌输式”的教学方法,采用启发式、讨论式、研究式的教学方法,使学生能够对知识有更为深刻的感受和理解,进而激发学生独立思考和创新意识,也有利于培养学生坚持真理、敢于怀疑和批判的科学精神。
课堂上,我们采用了更加灵活的教学模式,引导学生的直接参与课堂教学。要求学生作主题发言、以寝室为单位选派代表分组辩论、自愿结成小组集体完成论文写作等教学活动,充分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提供相关背景资料,只针对重点问题来展开讲授,让学生自主开展研究讨论和撰写小论文,也证明能够有效地提高学生的能力和水平。
为使抽象的理论学习生动而不枯燥乏味,我们有计划地组织学生进行专题讨论。提出思考问题,要求学生课下搜集资料,在课上进行讨论发言,并讨论发言情况作为评定学生成绩的依据之一。在这种教学方式
下,教师和学生可以平等对话,同步思维,既有利于师生之间的思想交流,也有利于教师及时发现、解决教学中的问题,还能进一步促使学生主动看书思考,提高他们的思维能力和认识水平。
让学生直接参与教学过程,对于调动和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提高教学实效具有重要意义。在课堂上,我们尝试让学生独立讲解某一节内容,要求学生自己备课、写教案讲义、制作课件,然后进行十到十五分钟的课堂教学,并且把讲课情况作为学生考核成绩的一部分。学生由于专业、基本功和思考问题角度的差异,备课、讲义和课件的制作也各有侧重,讲课的方式方法相应都有区别。通过这种互换式的教学方法尝试,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锻炼了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同时借助学生的多角度思考方式,也有助于提高教师的综合能力。
在民法学课堂教学方式的改革上,我们遵循的基本原则是:讲授与讨论相结合,注重对问题的平等讨论和独立思考的启发;对教材的学习和经典著作的阅读相结合,注重基础的夯实和思想方法的理解;读书与论文写作相结合,注重学生研究分析问题能力的提高;课堂教学与社会实践结合,增强学生理解和认知社会的能力。
三、不断完善案例式教学
民法学教学应当与法学专业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相结合,课程的学习要能够让学生解决现实中的具体问题,因此在课堂教学中就应有针对性地开展和完善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要求学生要主动参与到民法学教学中,积极思考分析面临的法律与事实问题,这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同时,对于培养学生的逻辑推理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也大有帮助,进而对学生走上工作岗位从事法律职业亦大有益处。
案例教学是在学生掌握了有关基本知识和分析技术的基础上,在教师的精心策划和指导下,以案例为基本素材,将学生引入一个特定事件的真实情境中。在讨论前,教师不具体讲解,学生自己阅读、查阅相关资料或开展社会调查,联系以往学过的知识,积极思考案例中的问题,并通过学生之间、师生之间的双向和多向互动,主动参与平等对话和研讨,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在案例教学中教师和学生处于平等地位,就同一案例展开针对性的讨论,教师以理服人,通过不断的案例分析辩论使学生接受知识,而不是不强迫学生接受自己的观点。案例教学法的特点在于学生不是通过死记硬背具体的法律条文来学习法律制度和法律原则,而是通过学习、研究大量的案例来把握法律的精神和基本原则。学生在上课之前必须进行大量的课前准备工作,必须认真查阅、老师先前所发的案例汇编,查阅相关的资料。在课堂教学上,基本的方式是问答式、对话式或讨论式。教师在授课中不断提问,与学生就某个虚拟或真实案例进行讨论,在讨论中引导学生总结出法律的原则、规则以和不同各种法律之间的关系。
案例教学注重培养学生的分析能力与批判精神。学生必须认真学习法律规范包含的大量深刻思想,用批判的眼光去审视当今法律的目的和范围,并且判定该目的和适用范围是否仍然和我们现今的社会道德相一致。学生必须随时做好对老师们所说的话提出质疑的准备,对老师所说的话不但要理解,还要努力证实。
做好案例教学还要克服两方面的错误认识:即过分重视案例教学而忽视理论教学和将案例教学理解为一种单纯的减轻了教学任务。案例教学的优点显而易见,但它不可能替代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教学。案例教学有效性的发挥是基于一定的条件假设,即在开展案例教学之前,学生必须具备一定的理论知识,只有掌握了必要的学科理论知识,才能形成正确的思维方式,具备基本的分析问题与处事决断的能力。而在实际教学中,部分教师为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过分迷信并全盘应用案例教学,课堂虽生动形象了,但学生没有系统的理论知识作为基础,一节课结束后,留给学生的是一盘散沙,只是得到了一些零散的经验,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因此,片面强调案例教学而忽视理论教学显然不是一种科学的态度,是否需要采用案例教学,如何开展案例教学,应服务并服从于整体教学目标的实现。而有些教师错误地认为实施案例教学意味着教师的任务减轻,因为教师不需要在讲台上讲授。其实不然,实施案例教学并非意味着教师负担的减轻,而是教师的工作性质和重心发生了变化。案例教学对教师的知识结构与教学能力要求更高,教师肩负的责任更重。首先,教师要有渊博的理论知识,而且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并能将理论与实践融会贯通。其次,教师要有良好的表达能力和沟通技巧,案例教学不同于传统教学中的知识单向流动,案例教学的教与学是互动的过程,通过师生相互交流,使学生逐步形成一定的学习能力、社会能力与职业能力。再次,教师要有较高的教学组织能力,能发动学生广泛参与讨论,引导学生对案例进行理论提升,鼓励学生在讨论和探索中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使学生对案例中所包含的问题进行透彻的思考和理解,从而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在实际的案例教学中,有些学生由于习惯了传统的被动学习模式,常感到无所适从,不知如何下手,缺乏主动性,不肯开动脑筋,发言不积极;有些学生积极性很高,但相互间不配合,敷衍了事,把案例课堂当作轻松课堂、趣味课堂。这是案例教学中学生的两种极端表现。因此,教师要自如地驾驭和运用案例教学方法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在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不只是某一课程的讲授者与实施者,还要成为课程的建设者与开发者。
四、丰富和完善现代化教学手段
在教学手段的更新上,《民法学》教学应积极适应现代教育技术水平的发展,不断探索运用新的现代化教学手段,增强课堂教学的感染力和生动性,活跃课堂气氛,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尽可能利用幻灯、投影仪等多媒体手段。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具有想象生动、直观逼真、引人入胜的特点,它能够把抽象枯燥的理论以具体鲜明、生动的形式体现出来,教育形式生动活泼、寓教于乐,克服了“空洞说教”的弊端,使学生易于接受。而且,教师可以通过现代化教学手段,将更多的有关音像片引入教学过程,为理论教学服务,如走进法庭、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的资料片,有助于学生理解抽象的法律理论。通过教学实践,充分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将抽象的法学原理具体化、生动化,增加学生学习的兴趣和积极性,取得了较以前更好的教学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