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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论文:有关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反思与重构
有关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反思与重构
| 文章出自:论文网 | 编辑:代写代发 | 点击: | 2012-03-29 16:48:20 |

摘要:我国刑法学界虽然对犯罪组成的表述互异,但其配合点就是指犯罪成立的前提,是以,犯罪组成与犯罪成立几乎是等同的概念。然则,跟着新刑法对罪刑法定原则切实其实定,该原则不只具有“科罪”的一面,其在“出罪”的一面更应引起学界的正视,不凡是在我国这样有偏重刑传统的国家。在对照年夜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犯罪组成系统的根柢根底上,针对我国犯罪组成系统出罪功能之欠缺,提出自己的初步概念。


要害词:犯罪组成 犯罪成立 科罪出罪


  犯罪组成理论是个“老生常谈”的题目问题,然则,在当今中国,若何建构一套适合刑事立法和法令实践的犯罪组成理论系统,是摆在刑法工作者面前的一年夜坚苦。这是因为,作为刑法系统中最具根柢根底性的题目问题,犯罪组成涉及的是一个从立法到法令,从理论到实践,从运作到概念的全方位题目问题,不凡是刑法概念上的刷新,更是给犯罪组成理论带来了具有决意性的影响。现代刑法理念感受,“一个国家对于犯罪并不需要刑事司法,没有刑法也并不故障国家对犯罪的有用袭击和镇压,而且,没有立法的犯罪袭击概略是加倍实时、有用、天真和便当的。”这一点可以随意纰漏地从中外刑法成长史中获得印证,那么,我们为什么需要刑法?这是因为,刑法要遏制的不是犯阶下囚,而是国家。也就是说,尽管刑法划定的是犯罪及其科罚,但针对的器械却是国家,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蕴涵和犯罪组成理论的精神指引。
  一、现有犯罪组成系统存在的题目问题
  犯罪组成是我国刑法划定的,决意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风险性及其水平而为该行为组成犯罪所必需的实足客不雅观和主不雅观要件的总和。从语义学的角度进行剖析,犯罪组成应该是剖断犯罪成立与否的根柢根底和依据。然则,无论是刑事立法,照样刑事法令,抑或刑法研究,均存在着一系列无法无懈可击的矛盾,给我国刑法界在犯罪成立的剖断题目问题上造成重重矛盾。
  1、与行为的社会风险性的同义频频
  有学者指出,我国的犯罪组成理论“在部门和集体的相干上存在逻辑杂沓的现象。”事实上,该理论在形式与内容、素质与现象的相干上也存在着逻辑上的杂沓。在理论逻辑上,犯了同义频频的错误。该理论感受犯罪组成决意着行为的社会风险性及其水平,社会风险性只能经过过程犯罪组成的各个要件得以显示。在此,社会风险性是被决意的,但在论说犯罪的特征时,却指出“社会风险性是犯罪组成的根柢根底。……若是行为不具有严正的社会风险性,那就不概略存在犯罪组成”;在论说具体组成要件时,也将社会风险性当成决意性的器械,如该理论感受,犯罪客体是被犯罪所损害的社会相干,犯罪主体是实施风险社会的人,犯罪客不雅观方面包含风险社会的行为、风险社会的效果,犯罪主不雅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其行为时对风险社会的效果所持的心理立场。可见,是否属于犯罪组成要件,要害在于查明行为是否具有社会风险性。这样,社会风险性就成了先验的、既定的器械。社会风险性决意于犯罪组成的各个要件,犯罪组成的各个要件又决意于社会风险性的有无。到底是犯罪组成决意社会风险性,照样社会风险性决意犯罪组成?传统犯罪组成理论的结论显然并不能令人写意。
  2、在正当行为的注释上无法自给
  畅达刑法理论感受,正当行为是外面上似乎相符犯罪组成,现实上并不相符犯罪组成,且有利于社会。这样的论说并没有揭示正当行为和犯罪组成的相干。所谓“仿佛相符”、“似乎相符”其正本的意义就是“不相符”,既然行为不相符犯罪组成要件,那么凭据犯罪组成理论就可以剖断出行为是否组成犯罪,又何须在犯罪组成之外进一步对正当行为题目问题予以研究?例如,意外事宜、弗成抗力、未成年人、神经病人的行为,可以说是“仿佛”、“似乎”相符犯罪组成,但现实上并不相符,是以其行为的非犯罪性无需在犯罪组成理论之外予以研究。但正当行为并非如斯,它们在形式上相符或近似于犯罪组成,但因为其他一些成分的存在,才断根了行为的社会风险性,因而也才需要在犯罪组成理论之外对其专门予以研究。可见,正当行为在形式上“相符”或“近似”有关犯罪的犯罪组成,并非仿佛、似乎这样的术语能够归纳综合。法令实践中,造成法令人员只要认定某一案件在形式上已经具备了犯罪组成的悉数要件,就毅然对其入罪,而不考查或忽略其是否属于断根社会风险性的正当行为。虽然有的法令人员在考查时,也概略进一步剖析行为是否属于正当行为,但这也只是履历使然,并没有在理性深处形成自觉的熟悉并成为一种优越的风尚。这与传统犯罪组成理论在正当行为的处置责罚上的缺陷不能说没有相干。

  3、刑法中“但书划定”造成的争执
  无论是年夜陆法系照样英美法系,虽然其犯罪组成理论在系统上存在着较年夜差异,但有一点是配合的,即犯罪组成是犯罪成立的独一依据。一种行为只有相符犯罪组成才气成立犯罪,除此之外没有其他成立犯罪的尺度。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犯罪组成轨制设立的初衷

。在刑法中成立这样一种相干,并以此来指导法令实践,是刑事法治现代化的符号。按理说,该概念在我国的贯彻不应存在题目问题,“犯罪组成作为剖断犯罪是否成立的规格或尺度,既是第一的,也是最终的,是以,它是独一的尺度。”我国刑法第十三条划定:“实足风险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好,盘据国家、推翻人平易近平易近主专政的政权和倾覆社会主义轨制,损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略国有产业概略劳动群众集体全数的产业,侵略合理易近私人全数的产业,侵略合理易近的人身权力、平易近主权力和其他权力,以及其他风险社会的行为,遵照司法理当受科罚责罚的,都是犯罪……”晓畅划定了犯罪的概念。接着,在该条结尾作了著名的“但书划定”,即“……然则行为较着稍微风险不年夜的,不感受是犯罪。”据此,有学者感受,“新刑法在关于犯罪的界说中,存在社会风险性尺度。……在一个界说中同时行使了彼此争执、架空的两个尺度来界定犯罪,势必影响罪刑法定原则在犯罪界说中的完全彻底显示,使犯罪这个根底的界说甚至整个刑法典的科学性年夜打折扣。”是以,犯罪组成尺度的成立,也是刑法典的科学性的必然要求。
  二、外国刑法犯罪组成系统的对照研究
  1、年夜陆法系的“递进式断根理论”
  犯罪组成是近代资产阶级启蒙脑子的产物,它得以被成立为犯罪成立的依据只能是罪刑法定之后的事。17世纪末18世纪初,资产阶级的启蒙脑子家们针对封建欧洲罪刑擅断辚轹人权的阴郁事实,振聋发聩地提出“先天人权”、“罪刑法定”等LI号,并是以指导了人类历史上划时代的资产阶级革命。跟着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行使手中把握的政权,在司法中明文划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由此,竖立一套科学的入罪尺度系统成为时代的义务,早期的犯罪组成理论应运而生。由德国刑法学家贝林格成立,经由麦耶、麦兹格等人的成长,尤其是在犯罪组成理论传人日本后经小野清一郎等著名法学家的试探和完美,年夜陆法系已形成了一套逻辑结构周详的犯罪组成理论系统。按照这套理论,要剖断一种行为是否组成犯罪,首先要看该行为是否相符犯罪的组成要件,然后再确定其是否具备违法性阻却事由,如正当防卫、紧要避险等,末尾还要对行为人是否具备责任阻却事由(首要诘责质问任手法)和是否具有有意和过失落及有无守候概略性进行剖断,方能末尾确定是否组成犯罪。
 2、英美法系的“双条理结构理论”
  在英美法系,受通俗法传统的影响,刑事法范例年夜量依靠判例来传承,因而没有在刑法理论中竖立起像年夜陆法系那样系统的犯罪组成理论系统。然则,在长久法令实践中,司法家们总结出了一套双条理的犯罪组成系统,即“犯罪本体要件”和“责任足够前提”。其中,“犯罪本体要件”包含犯罪恶为和犯罪心态;“责任足够前提”指的是对正当防卫、紧要避险、未成年等情形的剖断,只要具备了这些情形之一,相符犯罪本体要件的行为就不组成犯罪,故该情形又称为“正当辩护事由”。行为要成为负刑事责任的犯罪,除了要相符犯罪本体要件(犯罪恶为和犯罪心态)外,还应不能进行正当辩护,即不具备正当辩护事由。只要相符犯罪的本体要件且能够断根正当辩护的行为才气组成犯罪。
  3、对我国犯罪组成理论系统的反思
  成立犯罪组成的目的就是为了晓畅什么行为能够成立犯罪,从而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是以,从理论上讲,实足相符犯罪组成的行为都应成立犯罪,这样有利于确保犯罪成立的法定性,使罪刑法定轨制落到实处。从实践中看,在剖断某种行为是否组成犯罪时,我国法令人员的脑子逻辑与年夜陆法系、英美法系存在很年夜分歧,除了要考虑是否相符各个组成要件外,还必需考虑:(1)是否属于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划定;(2)是否属于断根社会风险性的行为。然则,细考之下,其剖断过程是不科学的。例如,但书划定中的“情节较着稍微”,是指相符犯罪组成但情节较着稍微的行为,照样情节较着稍微不相符犯罪组成要件的行为?显然是前者,否则,遵照罪刑法定的要求,不相符犯罪组成要件的行为一定不是犯罪,没需要谈什么情节是否“较着稍微”,这样看,但书划定是自相矛盾的。而若是认可但书划定的是相符犯罪组成的行为,就是认可存在相符犯罪组成而不成立犯罪的情形,也就是说,行为即使相符了犯罪组成也不能确定其是否成立犯罪,这样又导致了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彼此矛盾。
  从上可以看出,我国的犯罪组成轨制在某些方面确实存在题目问题,不只导致犯罪组成与犯罪成立之间相干杂沓的局势,还弗成避免地给其他理论之间的协调带来矛盾。从基本上说这是由犯罪组成内部结构杂乱造成的,改变这种局势必需借鉴年夜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合理性成分,对我国传统犯罪组成内部结构进行革新。

  三、犯罪组成理论的借鉴与成长
  我国的犯罪组成理论是在20世纪50年月周全进修苏联的根柢根底上形成的,而前苏联的犯罪组成理论是在借鉴、领受和褒贬年夜陆法系国家犯罪组成理论的根柢根底上形成的。学者们致力于建立一种“本色的犯罪组成理论”,即主客不雅观相统一的犯罪组成理论,于是,犯罪组成理论以犯罪客体、犯罪客不雅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不雅观方面的结构系统揭示在世人面前。
  然则,跟着学者们的络续试探和实践磨练,犯罪客体、犯罪客不雅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不雅观方面这四个要件在演变中需要慢慢被授予越来越多内容,但因为众多成分的杂糅,四要件的功能弗成避免泛起争执。尤其致命的是,四要件作为积极认定的结构,缺乏颓丧认定的功能,导致正当防卫、紧要避险、情节较着稍微等正当化事由游离于犯罪组成之外,最终也无法在其系统内找到自己的出路,因而,对其革新势在必然。笔者感受,在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日益获得正视的今日,犯罪组成系统不只要有人罪功能——即确定成立犯罪的行为范例,还应有出罪功能——即对仅仅是外面上相符组成要件的行为而不具有社会风险性概略应受科罚性的行为不以犯罪论处,具体剖析如下。
  1、人罪功能:以犯罪组成为依据,强调行为的刑事违法性特征。
  “犯罪概念和犯罪组成是抽象和具体的相干”⑨是以,犯罪组成应是对犯罪概念的解读和具体声名。在犯罪特征题目问题上,我国刑法学界形成了以社会风险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科罚性为通说的主流概念,即“三性说”,并进而感受,社会风险性是犯罪的素质特征,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司法特征,而应受科罚性是犯罪的司法功效。这种理论是站不住脚的。首先,若是把“应受科罚性”年夜白为犯罪的司法功效,那么,将犯罪的司法功效年夜白为犯罪的特征就不得不认可其在逻辑上存在题目问题;其次,“刑事违法性”指的是“行为违反刑事律例,也可以说是,行为相符刑法划定的犯罪组成。”⑩而犯罪组成不只应反映行为的刑事违法性,还应反映行为的社会风险性,其自己就足以涵盖这两方面的内容。在此,笔者主张对“刑事违法性”作形式的年夜白,即仅指主客不雅观方面在形式上相符刑法分则的划定,但不包含对其进行的社会风险性概略应受科罚性的价钱剖断,否则,单凭“刑事违法性”这以特征就足以包含另两方面内容,足以声名什么是犯罪,其余两个特征显得多余。只要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即相符刑法分则的划定,就可以推定其成立犯罪,除非有下文要胪陈的反例存在。
  2、出罪功能:对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在依次进行社会风险性(客不雅观风险)和应受科罚性(主不雅观恶性)剖断,若是不能于客不雅观风险和主不雅观恶性方面予以断根,就理应组成犯罪。传统刑法理论中,社会风险性的认定依靠于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即刑法是否禁止这个行为。但反过来,刑事违法性的认定,也因为行为具有社会风险性,是以,“这种所谓本色熟悉由此也就成了一种文字游戏般的器械。”而且,有学者断言,“社会风险性”作为一个政治概念,在刑法范例中没有存在的需要,若何看待这个题目问题呢?社会风险性不是弗成一进入刑法的范例领域,而是要有响应的范例轨制予以接纳。在年夜陆法系的犯罪组成系统中,行为只要相符“组成要件理当性”要件,就日常地推出其具有“违法性”(这里地违法性首要指本色内容,与我国的年夜白纷歧),除非其具有违法性阻却事由。我国对其剖断的逻辑脑子过程也可以响应予以借鉴,实现从正面认定到后头断根的转化,这里,正当防卫,紧要避险等一系列正当化事由顺理成章地可以在是否具有“社会风险性”方面予以谈判。也就是说,我们的刑法理论可以以范例的正当化事由把社会风险性纳入刑法领域。
  如前所述,“应受科罚性”不能年夜白为犯罪的司法功效,而应年夜白为本色意义上的应否或是否值得作为犯罪责罚的性质。这样,刑法就必需具备“值得作为犯罪责罚”性质的“应受科罚性”(归罪手法)。在认定犯罪恶程中,可以把主不雅观罪恶、责任手法等内容纳入这部门,同样以后头断根的方式实现刑法的出罪功能。即相符“刑事违法性”的行为日常可推定具有“应受科罚性”,但若是行为人不具备责任手法概略没有主不雅观罪恶,就不能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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