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公共政策都试图以某种方式影响和控制人类的行为,或使人们的行动与政府制定的规则或规定的目标相一致。否则,就表明政策无效,或者甚至导致政策不起任何作用。可能除了对犯罪政策以外,社会科学家很少关注服从问题。造成这种状况的部分原因可归咎于对政府进行研究的传统的法学方法,它假定人一民有绝对的责任遵守法律。
同时,那些关注于就公众问题采取行动的人常常对此不感兴趣,或者不愿把注意力从他们已获得立法通过的方面转移开去。与政策的管理相比,政治科学家们无疑对立法机关和行政部门如何形成和通过政策更感兴趣,而服从问题恰好发生于对政策的管理上。对决策的全面研究,不仅要关注导致作出某一决策的事件,而且要注意为实施这一政策所采取的行动,最后,还应注意人们是否服从政策。
本文将考察对政策的服从或不服从产生影响的若干因素,以及行政管理机构在获得人们的服从方面的作用。服从的原因在我们社会中存在着对权威的遵从,包括对政府机构的决定中所表达出来的权威的敬从。美国人是一个无法无天的民族这种说法实为夸大其辞,颠倒了事实。对权威的尊敬或服从,已通过社会化过程成为我们心理的组成要素,绝大多数人从一生下来起,就被教导要尊重父母、知识、地位、法律和政府官员的权威,尤其当这些权威的形式被认为是合理时就更是如此。结果是,我们在成长过程中就一直相信,服从法律在道义上是正确和合乎情理的,不服从法律可能会引起某种犯罪感或羞耻感。就这样,习惯的先决条件和力量有助于政策的实施。
服从政策也可能建立在某种形式的推理,即有意识地接受的基础上。即使当某些人现实的个人利益与某一特定的政策相矛盾时,他们仍会相信该政策是合理的、必需的或公正的。无疑,绝大多数人都不喜欢纳税,也有许多人试图逃税。然而,当人们相信税法是合理的和公正的、或交税是保证政府的服务所必需时,这种信念将增进人们对税收政策的服从。服从政策另一个可能的原因是,人们相信,一项由政府作出的决定或政策之所以必须遵守,是因为它是合理的,也即它是由具有合法权威的官员作出的,或政策的制订遵循了正确的程序。
倘若法院运用类似议会的决定程序,那么,人们或许会较少把司法裁决当作合法的决定来接受。南方的一些人愿意遵守1954年最高法院关于学校取消种族隔离的裁决,是因为他们认为这一裁决是合法的,是属于最高法院职权范围内的事情,虽然他们并不喜欢决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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