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分权体制下的区域税收转移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主要着力于规范中央和省级政府之间的财政分配,但却忽略了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转移。由于分税制财政体制使得地方政府实际获得了一定程度的财政自治权,地方政府的自有财政收入水平,直接影响辖区政府提供地方公共产品的能力和辖区居民福利水平的高低,因而税源和税收的背离问题,也即地区之间的税收转移日益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目前我国区域税收转移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流转税制本身内含了地区间税收转移 1994年税制改革虽然确定了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体税制结构,但实际运行的结果是以流转税为主。流转税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项合计占全部税收收入比重高达60%左右。流转税中,增值税又占主导地位,其占流转税比重大约为70%,占全部税收收入比重大约为45%,即使是在2005年企业所得税大幅增长的情况下(由2004年的 3957·33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5343·92亿元,增加了35% ), 增值税收入仍占全部税收收入的34·7%。可见,增值税在现行税制结构中的主导地位在短期内是难以撼动的。
一般来说, 流转税实行属地征收,即在生产地(销售地)征税,税收收入由生产地(销售地)政府拥有,并为当地居民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但流转税是可转嫁税,纳税人和负税人完全脱离,其税负最终却由消费地居民负担。因此,如果商品的生产和消费发生在不同区域,就会产生税收由商品消费地向生产地(销售地)的转移。尽管我国税法规定增值税为中央地方共享税,但鉴于增值税在我国税制结构中的主体地位, 以及现行的税收返还政策,使得税收转入地政府不仅获得了税收转移收入,同时也因税收收入的快速增长获得了中央财政巨额的税收返还。在中国,中部、西部属于欠发达地区, 多数区域是商品输入地和商品消费地,是东部发达区域的商品消费市场,因此增值税收入总体上是从中西部地区向东部地区转移。另外,流转税纳税人为工商企业,其缴纳的税收归当地政府,而工商企业绝大部分座落于城市,农民由于消费商品所承担的流转税税收也源源不断流向城市。因此,我国流转税制本身内含了集中纳税和分散负担的非对称性,导致税收由中西部地区向东部地区、农村向城市的转移,致使贫者愈贫,富者愈富,区域差距和城乡差距日益扩大,
这也是经济转轨以来,各地方政府纷纷出台各种优惠政策,加强生产基地(各种开发区)的新建或扩建,加大对大型生产类企业尤其是价高利大项目的吸引和建设,扩大本地的生产能力和生产销售量,进而获取税收利益、进行税负输出的重要原因。营业税所产生的税收转移,主要是由于跨区经营引起的。某些跨区经营如水电工程建设、铁路运输、管道运输、水电站等等,其经营活动横跨数个区域,但我国现行税收制度规定,类似铁路运输、水路运输、原油和天然气的管道运输所产生的包括营业税在内的所有税收,如增值税、资源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等等,实行属地管理,由总部所在地政府负责征管并归其所有, 而沿途经过的区域不能分享由此产生的任何税收利益,如中央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均由铁道部集中缴纳, 收入归属于中央政府;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 收入归属于纳税人登记注册地。显然,在这种情况下,存在税收在区域之间的转移。一般认为,由于消费税属于中央税,因而不存在区域税收转移,但这很难解释各地方政府为什么热衷于烟草、酒类、汽车等属于消费税征税对象产业的吸引和建设。事实上,考虑以下两个方面,消费税也存在着地区间的转移。
首先,消费税税额是某些地方税的计税依据,如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计算依据为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税额之和。其次,目前财政转移支付是地方政府的重要收入形式,而税收返还又是我国政府转移支付的主要形式,但各地区税收返还额与该地区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增长率相关联,即在新增的两税收入中,中央政府分得70%,地方政府分得30%。汇总纳税所引起的所得税区域税收转移所得税区域税收转移主要是由汇总与合并纳税形成的。从理论上说,汇总纳税与合并纳税属于不同概念。企业集团总分支机构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属同一法人的总公司、分公司型,另一种是分属不同法人的母公司、子公司型。总公司将不具有独立纳税资格的分公司应税所得全部汇总到总公司,
由总公司集中统一缴纳称为汇总纳税;母公司将其所控制的具有独立纳税资格的子公司的应税所得合并,由总公司就合并所得计算纳税称为合并纳税。但由于两者都是将分支机构税收由总机构集中统一缴纳,因此在税收实践上,常常将两种形式合称为汇总与合并纳税,简称汇总纳税。新以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由其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并缴纳所得税;经国务院批准,母子公司可以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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