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待摊费用”不符合资产的定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待摊费用是指已经支出、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费用。它最直接地表现为:企业的经济利益流出和资产、全部者权益的减少。它预期不会给企业带来任何经济利益,因此,“待摊费用”不符合资产的定义。
2.“待摊费用”的会计处理违背了谨慎性原则。谨慎性原则要求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谨慎地进行,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和费用。企业“待摊费用”的形成表明,资产已经流出企业,只是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不能全部计入当期损益,实质上它已经是以后各期简直定费用。
3.“待摊费用”的归类违背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要求,企业应当根据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待摊费用”从法律形式看是本企业拥有的一项资产,而从实质上看是本期企业已经支出、应由本期及以后各期分摊的费用,它是一项明确的费用。
4.“待摊费用”的披露造成会计信息失真。在资产负债表中,“待摊费用”作为“流动资产”项目列示,“长期待摊费用”则作为“其他资产”项目列示,因此,企业“待摊费用”(广义的)的发生只是资产内部项目有增有减,并不影响“资产=权益”等式之间的数量关系。而事实上,只要“待摊费用”发生,就表明资产已经流出企业或已实质性减少,只是会计核算人为地不把它全部列入当期损益而已。在这种情况下,把“待摊费用”作为资产进行披露,虚增了资产和权益,必将影响到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提出如下改进建议:
1.把“待摊费用”确以为全部者权益。首先,“待摊费用”反映的是一项未来费用,是以后会计期间“本年利润”的减项。其次,“待摊费用”表现为企业经济利益流出,最终反映企业投资者对企业未来净资产全部权的减少。
2.重新界定“待摊费用”的涵义及分类。“待摊费用”应定义为:已经支出、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费用,该费用预期会引起全部者权益的减少。由于把“待摊费用”确以为全部者权益后,再细分已没有任何意义,故可只设置“待摊费用”一个总账科目,该科目标借方登记待摊费用数额的增加,贷方登记待摊费用数额的减少(摊销)。当企业发生待摊费用时,借记“待摊费用”科目,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反映资产和全部者权益同时减少;当企业摊销待摊费用时,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待摊费用”科目。待摊费用的摊销只是全部者权益内部项目有增有减,不影响“资产=权益”等式之间的数量关系。
3.公道和真实地披露“待摊费用”。由于待摊费用不能全部计入当期损益,因此,资产负债表中的“未分配利润”并未包罗“待摊费用”的数额,而“实收资源”(或“股本”)、“资源公积”、“盈余公积”等项目都有特定的来源和用途,更不能把“待摊费用”包罗在其中。根据“待摊费用”最终影响的项目考虑,应把它作为“未分配利润”的减项列示,未分配利润减去待摊费用即是未分配利润净值。待摊费用数额越大,未分配利润或未补充亏损净值数额就越大;反之亦然。
来源:财务顾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