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在,无论采用哪种折旧方法,所计提的折旧总额都是雷同的,总体上不会减少企业所得税。加快折旧的意义在于加快折旧可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限期内加快得到补偿,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提,前期会计利润后移。企业前期利润少,纳税少;后期利润多,纳税较多。从而使所得税递延缴纳,相称于使用一笔无息贷款为自己企业的生产经营服务,而且不存在任何财务风险。但是,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般应采取平均年限法,需要加快折旧的须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执行。因此,并不是想加快折旧就可以的。
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筹划时,除了考虑是否可以采取加快折旧外,选择加快折旧还应考虑其他影响因素,在下面三种情况中,采取加快折旧须慎重,不然不但达不到节税的目标,反而会增加税负。
税收减免期加快折旧法会反向影响税负
企业所得税目前实行比例税率,固定资产在使用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这种加快折旧的做法可以递延缴纳税款。但若企业处于税收减免优惠期间,加快折旧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就是反向的,不但不能少缴税,反而会多缴税。
比方万华公司1999~2003年每年不提折旧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需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为2000万元(残值忽略不计),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1999年、2000年为免税期。假如采用直线法,每年的折旧额为400万元;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各年折旧额分别为800万元、480万元、288万元、216万元、216万元。采用直线法,5年内平均每年税负=(3000-1200)×33%÷5=118.8(万元);采取加快折旧法,平均每年税负=(3000-288-216-216)×33%÷5=150.48(万元)。显然采用加快折旧法比使用直线法平均每年增加税负31.68万元。
加快折旧在5年补亏期亦可能增加企业税负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内、外资企业的亏损补充限期和办法做出了统一规定,即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补充,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由于税法对补亏限期作了严格限定,企业必须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对以后年度的获利水平做出公道估计,使同样的生产经营利润得到更大的实际收益。特别对一些风险大、收益率高且不稳定的科技企业更要公道规划,避免加快折旧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
荣通公司采用加快折旧,当年亏损总额1000万元,此后连续5年的税前收益总额为700万元,则此700万元可全额补充亏损,无需纳税,余下的300万元亏损须用税后利润补充;而与荣通公司规模相称的鼎丰公司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当年亏损总额700万元,此后连续5年的税前收益总额为700万元,则700万元亏损可全额用税前收益补充,实际税负为零。同样的收益,由于折旧方法不同,荣通公司比鼎丰公司增加税负300×33%=99(万元)。
加快折旧应听从企业利益最大化
在现行体制下,我国企业的会计报告一般应向工商、税务、财政、金融等部门及投资各方提供,上市公司还需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告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是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报告使用人据此可计算销售净利率、资产周转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等财务指标,以判断企业的盈利本领、偿债本领、成长发展本领、资产运营状况等,作为决议的主要依据。
假如仅仅从减轻税负的角度选择加快折旧,导致企业出现亏损,使投资者以为企业的盈利本领差,不予注入资金,自然会使企业错失发展强大的机会,犹如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得不偿失。另有很多民营企业为了不缴所得税,通过采用加快折旧等方法让报表出现巨额亏损,一旦需要去银行贷款,报表反映的亏损让银行望而却步即是例证。
企业要生存、发展、获利,销售增长无法回避,而销售增长的财务意义是资金增长。完全依赖内部筹资会限定企业发展,完全依赖外部筹资也会因财务风险太大而无法实现,因此企业应该把加快折旧放到团体经营决议中考虑,不要为减少税负造成连续亏损,无法取得支持销售增长的资金,从而影响企业的发展。
总之,企业选用加快折旧时,要充分存眷税收优惠期、5年补亏期,趋利避害;要运用管理会计的方法,注意税收与非税收因素,进行统筹安排,谋取企业利益最大化。
本站的提供的论文数量巨大,所以希望大家多参考研究了解,以便写出更好的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