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学术界一般认为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国际经济条约、习惯国际经济法、国际商务惯例、各国涉外经济法等,然而,笔者认为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不包括各国的涉外经济法.何以如此,这得从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划分说起.
关于法的划分标准,一般认为主要是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川.但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划分并不以此为标准.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是在国内法和国际法体系内部划分法的部门或分支的标准,如国内法体系中有宪法、民法、刑法、刑诉法、行政法等部门法,在国际法体系中有国际公法、国际环境法、国际刑法、国际私法等分支.国内法既调整国内社会关系,也调整国际社会关系.国内法所调整的国际社会关系也被称为涉外关系,这是站在某一特定国家的立场来说的.
1993年颁布的第199条第1款规定,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国内公司相同,均应适用该法的规定;第18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除其他法律另有规定外,也应适用该法的规定.可见,中国的公司法既规范国内经济活动,也规范涉外经济活动;既调整国内经济关系,一也调整涉外经济关系.其实,我们在给国内部门法下定义的时候,对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没有作出国内或国际的限定,如我国民法是指调整具有平等地位的社会成员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第八章对涉外民事关系作了专门规定,我国民法除了要调整国内民事关系外,还要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有些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在某一领域调整国内社会关系与调整涉外关系的法律是分开的,如和分别调整企业所得税领域的国内和涉外税收关系.而另一些国家,主要是发达国家,在许多领域国内社会关系与涉外关系由统一的国内法来调整,这是国民待遇原则在国内立法中的体现.
国际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社会关系.传统的国际法与国际公法同义,专指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广义的国际法所调整的国际社会关系既包括国家、国际组织间的关系,也包括不同国籍或住所/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个人和法人间的关系,以及个人、法人与非所属国(非国籍所属国或非住所/营业地国)或国际组织间的关系.后者实际上指的是个人和法人间或个人、法人与国家或国际组织间的跨国关系.本文所指的国际法是就其广义来说的.
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法的创制主体应是划分国内法和国际法的标准.由一个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就是国内法,由两个以上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就是国际法.国内法是一国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由该国的司法和行政机构加以实施.单个国家不能创造国际法,当今国际法的规则主要是各国通过缔结国际条约的形式制定的.国际经济法属于国际法体系,它的渊源应表现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因此,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不包括各国单独制定的涉外经济法规范.
论文格式没有一个固定或都官方的样式,但是约定俗成,多看看不同的期刊的要求,结合自己的的需要再进行修改创作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