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是国家调整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经济法是两个以上国家调整共同协调其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中国,经济法学与国际经济法学都获得了迅速发展.但在国际经济法与经济法的理论研究上,存在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就是两者往往不能兼顾.下面就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异同做一个初步的探讨.
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异同之处.第一,它们属于法律的范畴,由法律规范组成,都是调整在国家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但组成经济法的法律规范,即国内经济法律规范,是一个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组成国际经济法的法律规范,即国际经济法律规范,是两个以上国家共同制定或认可的.同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发生的经济关系;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两个以上国家共同协调其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第二,主体上的异同."两法"主体范围都包括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经济组织.但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是经济法的主体,不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家和国际组织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一般不是经济法的主体.
第三,两法渊源的异同.经济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同时,还包括习惯、判例.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公约、条约、协定等规范文件;同时,还包括国际惯例.
第四,两者地位的异同,它们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但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在该休系中它同民法、行政法等法的部门是平列关系;国际经济法属于国际法体系,在该体系中它同国际公法等法的部门是平列关系.
第五,两者效力范围的异同.法律规范只在制定或认可的国家发生效力.国内经济法律规范在制定或认可它的一个国家发生效力;国际经济法律规范在制定或认可它的两个以上国家发生效力.
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是平列关系,分别属于国内法体系和国际法体系,两者不仅有明显的区别,而且有密切的联系.这是因为它们都属于法的范畴,都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组成的,都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都是在制定或认可其法律规范的国家生效的.
有的观点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国经济交往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其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公民、法人.涉外经济法既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又是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即两者存在交叉关系.但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涉内和涉外经济关系,都应该由经济法调整;涉外经济法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把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视为交叉关系,把国际经济法说成边缘性综合体或综合部门,混淆了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原则界限,否定了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都是独立的部门,是不可取的.
因此,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分属于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体系,是平列关系.它们具有明显的区别,不能互相混淆;同时,它们又有共性,具有内在的、密切的联系,不能将它们隔裂开来和对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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