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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民商法论文:民商法律论文:大珠江三角洲在民商事领域内的司法协助问题研究
民商法律论文:大珠江三角洲在民商事领域内的司法协助问题研究
| 文章出自:论文无忧网 | 编辑:民商法律研究论文 | 点击: | 2012-08-07 22:15:34 |

      法律内容差异涉及的范围较广差异几乎出现于三法域所有的法律。无论是刑法、民法、行政法,还是合同法、公司法、金融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环境资源法、公平竞争与交易法,或者诉讼法、仲裁法,法域之间几乎所有相对应的法律在内容上都有差别。同是民法,在具体内容上存在很大差别。法律内容差异所占的比例较高比较三法域的主要法律内容,异大于同或异同相当的情况较为普遍,差别性的内容占了较大比例。三法域民法的差别包括当事人民事法律地位、物权、债权、婚姻、财产继承关系等方面,内容涉及民法的主要内容。例如,对成年年龄,大陆、澳门遵循大陆法系国家的一般规定,规定为18岁,香港法律则是依据英国法律规定为21岁。

      对成年年龄规定的不同,将会导致某一个人在一地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在另一地却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直接关系到其是否具有民事主体地位,是否能够承担民事责任问题。又如, 对离婚规定,大陆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既可以通过行政程序解除婚姻关系,也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请求离婚;香港和澳门则实行诉讼离婚制度,离婚以经历分居为前提,离婚都要经过司法程序(澳门所谓合意司法离婚需经司法认可,并非行政登记离婚即可)。也就是说,在大陆,离婚既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也可采取诉讼方式,而香港和澳门只能采取诉讼方式。可见,对离婚条件的把握,香港、澳门严于大陆。三法域的公司法内容差别同样较大,在公司设立、公司资本、公司的组织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公司债权发行、公司的税收和盈利分配、公司的合并和分立以及公司的解散或清算等方面均有不同规定。

      例如,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大陆公司法规定为“50人以下”,澳门公司法规定上限不得超过30人。三法域的劳动法内容同样存在许多差别,其差别不仅体现在劳动管理、劳动监察、劳动就业、劳动福利等制度规定中,而且表现在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争议处理等内容细节上。例如,关于劳动合同形式,大陆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港澳台则规定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兼可。又如,关于童工年龄,大陆一般认定童工的年龄标准是未满16 周岁,香港规定13岁以上15岁以下,澳门则规定为14岁以上16岁以下。导致法律内容差异的因素较多除了社会制度、法律体系原因造成三法域的法律差异, 还有其他诸多因素导致法律内容差别,笔者认为社会政策、宗教观念、法文化传统、价值观念等因素都是导致法律内容差异的重要原因。不同社会所实行的不同社会政策,对法律内容的影响是 三法域规定的法定婚龄的差异较大。

      计划生育、限制人口过快增长是大陆实行的一项重要社会政策,为了在法律上保证这一政策得以贯彻执行,所以大陆所规定的法定婚龄较高,男为22周岁,女为20周岁。香港、澳门、均以人的自然成熟年龄作为法定婚龄依据。澳门和香港规定男女均为16周岁。在法律具体内容中,宗教观念的影响与痕迹随处可见。例如,三法域离婚条件的差别,则与宗教因素影响有关。在历史上,天主教和基督教的国家认为婚姻是神意的结合,已婚男女不得离婚,只能分居。英国、葡萄牙的法律深受其影响,所以在婚姻法律制度上不仅规定分居制度,而且从严掌握离婚条件。这些婚姻法律内容无疑也影响了香港和澳门。香港和澳门的婚姻法都有分居制度规定,而且规定离婚必须经过诉讼程序,协议离婚无效。

      大陆的婚姻法未受这一宗教观念影响,所以没有规定分居制度,而且法律认可协议离婚。 (四)法律内容差异引起的司法管辖冲突较多从当前三法域法律冲突的实际情况看,由法律内容差异引起的司法管辖冲突十分突出。在婚姻法方面,法定婚龄是婚姻的实质要件。法定婚龄不同,可能影响互涉婚姻法律效力。例如,大陆18岁的女性与香港20岁的男性在香港登记结婚后回到大陆居住,大陆是否承认其婚姻的效力?可见,这种法定婚龄差异所导致的法律冲突,可能产生一地法律承认婚姻有效,但另一地法律不承认其婚姻效力的矛盾现象。法域之间离婚程序与方式的不同规定,也有可能造成法律冲突。如果夫妻双方一个是香港人,另一个是澳门人,在大陆经商期间按大陆的婚姻法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香港和澳门是否承认其离婚有效?可见,这种离婚条件差异所导致的法律冲突,

      可能导致一地法律宣告某一婚姻已经合法解除,而另一地法律则不认可其婚姻已解除的冲突情况。这些婚姻法律冲突是产生冲突法上所谓(LimpingMarriage)的根源。在继承法方面,遗嘱继承中特留份的不同规定,也有可能引起法律冲突。所谓“特留份”是指法律要求被继承人在订立遗嘱时,必须为其法定的继承人保留一定遗产份额。香港的民法规定立遗嘱的人不能通过遗嘱处分其全部遗产,必须为其配偶、儿女等法定继承人预留一定遗产份额。大陆的继承法对于遗产继承没有特留份规定,

      只是要求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遗产份额。也就是说,立遗嘱的大陆人如果其法定继承人不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情况,他就可以通过遗嘱自由处分自己的遗产。例如,一个在大陆有子女的香港人订立遗嘱处分财产,根据继承法特留份的规定,其大陆的子女依照法律有权主张一定遗产份额;但是,一个在香港有子女的大陆人订立遗嘱处分财产,根据大陆继承法,其子女如果不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情况,则无法律依据主张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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