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国际上几种常用的土木工程合同条件及国际惯例来看,监理工程师在处理费用索赔时应遵循如下原则:必要性原则、赔偿原则、最小原则、引证原则、时限原则。
关键词费用索赔合同条件基本原则施工索赔从国际上几种常用的土木工程合同条件及国际惯例来看,监理工程师在处理费用索赔时应遵循如下几个原则。
必要性原则 从索赔费用发生的必要性角度来看,索赔事件所引起的额外费用应该是承包商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而索赔只在所履行合同的范围之内,如果没有该费用支出,就无法合理履行合同,无法使工程达到合同要求。因此说费用索赔是补偿合同条件。 对于某一个确定的项目,若合同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允许进行费用索赔,承包商就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索赔要求。如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自己在投标时的工程报价有漏项错误,且合同条款中没有对此类情况进行补偿的根据,那么这种漏项将是承包商自身的一种损失,即使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也不会得到批准。
究其原因:承包商无法证明其漏项错误究竟是工作疏忽还是故意留有余地。此处的漏项错误损失有可能被别处的重项错误所弥补。漏项错误使承包商在投标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乃至获得了成功。 因此,这种情况下,承包商无法让业主确信其索赔费用是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也就无从索赔。2赔偿原则 费用索赔是赔偿性质的,承包商不应因索赔事件的发生而额外受益。换个角度来说,业主也不能因为承包商所遇到的不利问题而获得额外利益,特别是在产生问题的原因与业主或其代理人有关的情况下。
索赔包括下列几个方面:延期发出图纸引起的索赔;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的索赔;工程变更导致的索赔;以承包商之能力不可预见引起的索赔;由外部环境引起的索赔我国民法通则和涉外经济合同法都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双方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损失的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在国际工程施工合同中,除了通常约定的承包商延期完工需向业主支付延误赔偿金外,大多没有其它的违约金约定,而是直接计算所发生的实际损失,并给予补偿,没有惩罚性质。最小原则 按照一般的法律要求及合同条件,承包商负有采取措施将损失控制并降到最低的义务。这种措施包括:保护未完工程、合理及时地重新采购器材、及时取消订货单、重新分配工程资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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