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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论文:晚清至日本投诚前宣化县财政税收概略
晚清至日本投诚前宣化县财政税收概略
| 文章出自:论文无忧网 | 编辑:论文写作 | 点击: | 2012-08-19 21:18:52 |

    至道光年间,“粮米折色之事兴”,“征收时遂照市米籴价加数折收,强民纳钱,由是征粮、征钱二法并行”。据所引“县署奏销底册”,道光十一年(公元1831年)后,“实征银粮地”为1 361 321亩有奇,共征银4 330两有奇,因“每两均摊丁匠银二钱七厘”,共摊896两有奇,故“以上共额征地粮、正摊丁匠”银5 226两有奇,粮13 886石有奇(除去乾隆年间“两次共减额粮”1 274 石有奇,实额征地粮为12 638石有奇)。须说明的是,屯粮一项,“除被发旗、绿各营兵米,征收本色外,并折价收钱”,反映出征收货币处于不断扩大的趋势,逐步取代着征收粮米。虽然自道光至宣统年间,本县每年额征银、粮的数目迄未改变,但由于吏治败坏,还是弊端百出。以征粮言,“应征一石,有浮收至二石以上者”;以征钱言,“则任意高抬市价, 每石折为制钱,多至十余吊,少亦三四吊不等,其实仍以七钱解司”。浮收、抬价的结果,百姓负担成倍加重,国库收入却无丝毫增加,尽为贪官污吏中饱私囊。鉴于这种情况,光绪二十五年(公元1899年)直隶布政使廷杰“饬令各县改征实银,每米一石折征银一两四钱,每豆一石折征银一两二钱,每谷一石折征银七钱,核实解司,以除中饱,而体民艰”。但“不数年而各县官厅不征实银,易价收钱,其折征价目,每两增至合津钱十八九吊不等,人民更不堪其苦”。

    民国元年,经顺直临时省议会讨论拟定,并经直隶省都督核准,于八月发布文告,规定自当年秋开始,“宣属屯粮、地粮,均照前清廷藩司所定米豆折银之数,以库平实银征收,外加火耗经费每两八分,不得沿向例征米,或折价收钱,从中取巧,亦不得于解司正耗额外加数取民”。十二月,知府仓永黔又“将从前代米代豆加收耗银自本年起免除,以示大公,并公布周知”。但到了民国二年十月,时局逆转,省议会中断,“一班官吏贪心复炽,联络各县”,以绿营、旗兵尚未裁尽为由,恢复旧章征收本色粮、折色银的办法。民国三年三月,县知事张继善遵奉直隶省公署电饬,发布通告,将额征地粮每征正银一两,折征银元二元,随征银数一律定为三角,归入正款, 解交国库。这一办法自该年四月实行。通告并指出,“历年随粮带征警款及行政经费,为巡警薪饷要需暨县公署办公正用”,“自应仍照旧章,随粮交纳”。9月,又按直隶省财政厅所订改征折色办法,将本县应征屯粮自本年起一律改征折色,“每米一石改征银二两一钱,豆一石改征银一两八钱,谷一石改征银一两五钱,并照粮租改征银元”。新章规定“每银一两,折征银洋二元三角”。

    米、豆、谷定价银两较前各加了 1/3。全县以每年实征数目计算,折合银元为50 651元有奇。到了民国六年,直隶省财政厅发出训令,内称“今者共和再造,率皆恢复旧章,而口北各县之违法加征,亦在取消之列,自当归复元年临时省议会议决公布原案,照旧征收,以轻负担”。这样,伴随袁世凯洪宪帝制的破产和旧国会的恢复, 本县田赋征收办法又基本恢复到了民国元年的规定。10 月,县知事张继善发出布告,将应征屯米、豆、谷改折银及随粮带征警学各款、行政经费分条规定,计有:屯米,每石改征银一两四钱,每两折征银元二元三角,计折征银元三元二角二分,并带征行政经费宣钱二吊,警款宣钱六吊,学款宣钱三吊;屯豆,每石改征银一两二钱,每两折征银元二元三角,计折征银元二元七角六分,并带征行政经费宣钱一吊七百文, 警款宣钱五吊,学款宣钱二吊五百文;屯谷,每石改征银七钱,每两折征银元二元三角,计折征银元一元六角一分,并带征行政费宣钱一吊二百文,警款宣钱三吊六百文,学款宣钱一吊八百文。此外,“火耗、运费名目”也“一概删除”。此后, 除日本投降后国民党统治宣化期间一度征粮外,田赋征收基本上采用征收货币的办法。限于存留下来的材料甚少, 20 世纪20年代以后本县田赋征收情况,只有1937年和1941 年的几个数字,兹不详述。清代本县税捐,见于(康熙五十一年成书)者有盐税、门税、缸税、牙税、杂税诸种,见于(乾隆二十二年成书)者有盐课、当税、牙帖、烧缸税、田产税、牛驴骡税、马税诸种,因系康雍乾三朝时数额,故不一一详述。见于(民国十一年成书)者,因系晚清与民初情况,故移叙如下。田房契税。

    定额征银10 240两有奇,每年应征洋 25 955元有奇,溢征无定数。光绪二十八年(公元1902年) 以前,田房买契税九分,田房典契税六分。民国以后,买契正税六分,典契正税三分三厘,契纸每张五角。屠宰税。无定额,每年约征洋6 917元有奇。民国五年四月创始征收,又自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起附加警捐。屠宰税附加捐。每年约收洋3 400元。当税。旧章每年每家额征银50两,三家当铺共征银 150两。民国四年遵奉省财政厅令,改为每家征洋150元, 秋后催收,一俟催齐,即行呈解省库。牙税。无定额,每年约收洋2 000元。旧章额设官牙纪 5名,每名年交牙税银一两三钱四分,全年共征银六两七钱, 秋后催收,催齐即行解省。自民国四年起,凡充牙纪者,一律领六等牙帖,每帖一张,帖费12元,新充之人,并随交帖捐 80元,年额无定,全年共收洋2 000元左右。牙行盈余。无定额,每年约收银1 550两,制钱6 456 吊。光绪三十年(公元1904年)奉省令整顿牙税时,谕令牙 ·68· 2009年2月河北北方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第1期纪认缴盈余,并成立牙纪公司,每年所收盈余,除批解外,其余办理地方公益事项。民国十年财政所成立,此款划归该所管理。牲畜税。无定额,每年约收洋3 100元。从前牲畜税全年实收洋619元有奇,悉数津贴典史。自典史被裁后,此税归县署行政经费。自民国四年起,奉令解省,准各商包办,收入逐年增多。煤窑税。每年额征银12两。从前煤窑四处,每处年纳税银3两。自民国三年,奉令停收,改归矿税局直接办理。粮捐底子。每年约收洋5 000元。

    宣化粮商惯例,买粮付钱时,每价宣钱一吊,向有补底制钱一文,归籴户自得。光绪三十年将此项钱文抽充学款,由劝学所派员查收。民国后改为招商包办,近年间承包商人认交宣钱25 700吊,分充劝学所及城区国民学校经费。随粮带征警款。每年约收洋16 657元。民国元年十一月临时自治会议决警款随粮带征,每米一石征宣钱六吊,豆一石征宣钱五吊,谷一石征宣钱三吊六百,每地丁银一两征宣钱七百,全年约收宣钱78 000吊。历年不敷应用,民国八年改为地丁银一两征宣钱二吊。随粮带征行政费。每年应收宣钱28 051吊有奇,约合洋5 610元有奇。民国二年八月临时自治会拟将从前各项差徭统入抽收行政经费以内,实行随粮带征,按带征警款三分之一为标准,以米、豆、谷、银四项,全年应收宣钱28 051 吊有奇,随即呈省民政长批准。随粮带征学款。每年应收宣钱36 000吊,约合洋7 200 元。民国六年,城乡绅董以小学教育亟待振兴,随粮带征学款自不容缓,拟定每米一石征宣钱三吊,每豆一石征宣钱二吊,每军谷一石征宣钱一吊八百,按宣化额征地米、地豆、军谷数,每年可收宣钱30 000余吊,呈省核准后于当年10月公布实行。田房契六分费用。

    每年应收洋24 596元有奇,契税溢征,随之加多。旧章,田房买契正税外收牙用二分,充自治经费。自民国二年,遵奉省令提2/3充行政经费,其1/3仍归自治。至民国八年七月,依新章收费用六分,以一分五厘解交省库,以一分归自治经费,一分归巡警经费,一分归学费, 一分三厘归行政经费,二厘作监证人酬劳及补助丈量不敷之川资。另外,尚载有“学田”收入情形,计分劝学所学田、第一高等小学校学田和第三高等小学校学田3项, 所收以租米为多,间或有宣钱、银洋。又据民国二十四年成书的载, 其时税捐有买契税、典契税、契税附加教育费、营业税、牙纪税、牙纪附加省教育费、屠宰税、牲畜税附加教育费、斗捐、斗捐附加治河费、车牌捐、差徭、矿产税、烟酒牌照税、烟酒税附加地方捐等名目。又言及“各县、局因举办警、学、自治各项要政,往往就地筹款,不免多立名目,迹近苛杂”。宣化当时为察哈尔省的一个县,故该志所载也大体反映了20世纪20 年代末和三十年代前几年本县的税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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