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评议会是以英法为中心,以人权、基本自由和法律为指导理念而运营的政府间组织.1950年该组织制定并签署了《欧洲人权条约》(1953年生效).这是第一次为实施世界人权宣言所规定的权利而采取的措施.该条约的诞生对此后人权思想及人权教育事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并成为国际人权条约建立的基础.它指出只有相互理解和尊重人权才能更好地维护人权的坚定信念,揭示了有效的政治民主主义思想,确立了人权和基本自由乃世界正义与和平之基础的基本理念,阐明了人权、基本自由、和平、社会正义、民主主义的相互依存关系.
此后,在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30周年会议上,欧洲评议会曾建议要重视人权教育,即"所有个人应在尽早的机会里自觉地意识到人权和责任,为此,旨在建设民主主义社会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教育是极其重要的.""为确保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教育在学校教育、教师培训以及教师在职教育的各种课程中拥有适当位置,欧洲评议会所属的各国政府应根据本国教育制度而采取万全之策".
1985年,欧洲评议会第385届内阁委员会提出了"关于学校人权教学和学习的建议"和"学校人权教育和学习提案".该建议指出:"在多元化民主主义社会中,作为人生准备之一环,所有青年应在学习与生活中接受人权教育."关于人权学习的目的、理解与维护人权所必须的能力、人权在课程中的位置、人权学习应获得的知识以及学校氛围、教师教育和"国际人权节"对贯彻人权教育的重要意义,"提案"都给予了明确规定.
如"提案"指出:"学校人权学习的目的在于使学生理解和接受正义、平等、自由、和平、尊严、权利和民主主义的观念."理解与维护人权所必须的能力包括:识别成见、偏见和差别、理解与容忍差异、与他人建立非对抗的建设性关系、以非暴力的方法解决对立、承担责任、参与决策等.一般认为,欧洲评议会的上述"建议"和"提案"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是现代人权教育的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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