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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理论论文:法律论文发表:证据方法主观性法理学问题
法律论文发表:证据方法主观性法理学问题
| 文章出自:论文格式网 | 编辑:法律论文投稿 | 点击: | 2012-08-07 22:15:55 |

  法官对证据的评价,宏观上看一般表现演绎推理.因此,证据评价必须符合演绎推理逻辑法则.从推理的过程来看,正确认定案情取决于推理的大前提是否正确以及我们对法官推理过程的正误判断标准.推理的大前提在实质上表现为法官的经验;法理推理过程则是运用是逻辑法则的过程.因此,证据方法的主观性问题变成了经验方法和逻辑方法如何得到正确运用的问题.
  经验方法,是"经验则"这种一般性命题在证据评价中的运用."经验则"作为推理的大前提,总来源于人们个别经验又是对个别经验的抽象和总结.它具有数量上的无限性、适用上的普遍性和正确性程度的盖然性.经验方法的正确性,取决于法官运用"经验则"的正确性程度.因此,要解决经验方法的主观性问题,最重要的是提出判断法官是否正确运用"经验则"的标准.我认为,这种标准主要是当事者的认同.
  例如,法官有这样一条经验---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证人做出的证言要比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可信性高.这种经验原初的形态可能是法官的个别经历,随着自己经历的这种情况以及别的法官经历相似情况的增多,这样的经验就从原初的具体性形态走向一般性形态.这些经验虽然没有制度形式的表述,但能被当事者认同而具有一般的正确性.在上例中,如果法官排斥了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采信了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证言,就会被认为是违反了"当事者认同的标准"而受到质疑,甚至可能看作不具备法官职业素质.
  如果说经验方法着重于证据评价内容方面,那么逻辑方法则着重于证据评价形式方面.它在证据评价中从两个方面发挥作用.一个是构成法官正确运用"经验则"的形式检验标准;一个是作为检验证据评价推理过程是否正确的具体尺度.
  形式性检验标准得以成立的可能性在于法官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以及配套制度的落实.从形式上,逻辑方法表现为法官能够"自觉"地运用"经验则"尽可能正确地进行证据评价.但在实质上,法官的这种道德自律来自于法律职业群体特有的行规要求和相关制度的落实.更为深层次原因还要追溯到法官任职资格、培训、待遇、行使职权的保障等非诉讼制度的层面.这些方面愈完备,法官的道德自律和理性自觉愈深刻.
  但是,我们不能完全把正确运用"经验则"的希望寄托在法官的道德自律和理性自觉上,法官也会基于个人或者非个人因素有意无意地曲解证据的证明力和案情,并且以理性认识能力的有限性为托辞.逻辑法则恰恰在法官道德和理性不及的地方,发挥着批判和反思性功能.因此逻辑法则也是检验证据评价推理过程是否正确的具体尺度.
  经验方法和逻辑方法在证据评价中的广泛运用,使得证据方法像自然科学一样有了正确探知过去事实的客观因素.这此因素有助于克服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观恣意.在这个意义上,证据方法有客观性基础.这种基础是科学的.法官要探知的案件事实,和哲学中所讲的探知"科学事实"有类似之处,这就决定我们这里所谓的认识只能是科学意义上的"认知",不能是"创造"、或者"构想".
  这就意味着,法官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必须以正确运用经验方法和逻辑方法为前提.由此,具有科学基础的证据方法同一切原始蒙昧的神秘主义的事实探知方法有明显区别,与一切宗教的、迷信的非科学的事实探知方法也有很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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