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温室气体排放许可证交易是德国气候保护法律的重要构成部分,是德国履行减排承诺的重要工具。在欧盟指令下,德国颁布了旨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系列法律法规,从国际法和海内法两个层面,并通过国家间、跨国企业间和海内交易的三种路径对温室气体排放许可证交易的排放许可、排放权利、排放权分配和排放权交易等方面进行规制。德国温室气体排放许可证交易法律规制中的立法思路和技能性操作规范,对我国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主题词:德国 温室气体 排放许可证交易 法律规制
1992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以及1997年《京都议定书》建立了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的新路径,确立了“限额与交易”的机动制度,成为发达国家履行减排承诺的重要工具。2003年10月13日,欧盟发布了《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指令》。目前,德国已经形成了欧盟指令框架内的以《温室气体排放许可证交易法》为主体的排放许可证交易法律体系,成为德国气候保护法律的重要构成部分。
一、温室气体排放许可证交易是德国气候保护的法律措施
把以市场为基础的温室气体排放许可证交易作为提高能源效率的气候变化政策工具,不但可以减少能源消耗,还可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德国从2002年初开始进行温室气体排放许可证交易的基础工作,其基本原则是企业设备的经营者通过得到二氧化碳排放许可证,以取得定量的二氧化碳排放权限。由于经营者在设备运营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二氧化碳,因此,他们必须购买一定的排放量。同样,假如答应经营者出售多余的排放量,他们也可从中赚取利润,进而会鼓励经营者采取措施减少排放量,会促使高效技能和低二氧化碳含量的碳燃料得到强化使用,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内化为企业生产成本的一部分。
因此,温室气体排放许可证交易将极大地促进德意志联邦政府气候保护目标的实现,特别是实现能源效率每年提高3%和到202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比1990年减少40%的减排目标。
二、德国温室气体排放许可证交易的主管机关
(一)联邦环境局是温室气体排放权许可证交易的最高行政机关
根据《德意志联邦环境局设立法》的规定,联邦环境局是联邦环境、自然保护和核安全部长的职权范围内设立的独立的联邦政府厅局,其行政职权是国家环境保护中的环境和健康问题。德意志联邦环境局负责编制和执行国家排放许可证分配筹划(NAP)。联邦环境局有五大工作部门,即环境规划与可持续战略处、有利于人类健康的环境保护和生态系统保护处、可持续的生产和产品、废物管理处、化学品安全处和排放交易处(DEHSt)。①
(二)德国排放交易处是温室气体排放许可证交易的主管职能部门
1.职权法定
德意志联邦环境局的排放交易处不但是排放许可证交易的国家主管部门,也是德意志联邦环境局、州和国家污染防治主管机关的联络点。②在欧盟《排放交易指令》、《温室气体排放许可证交易法》(TEHG)、《2007-2012年温室气体排放国家分配法》(ZuG)、《项目机制法》(ProMechG)中都对该部门有明确的职责定位。其具体任务如下代写论文:第一,分配和配给排放权。为了得到排放许可证,设备运营者要提出分配请求,排放贸易处的专家审查机构负责核实企业数据,如所列数据正确,则授权发放每年的证书。企业于每年3月1日提交排放报告。报告中,他们要证明自己减少了二氧化碳的排放,以及二氧化碳排放量与其享有的排放权限相一致。第二,全部海内设施和排放许可证交易帐户的管理。排放交易处负责实施全国排放许可证交易的注册,并对排放配额进行登记。每个参加排放许可证交易的自然人或法人可以在此处开设电子交易账户,由排放交易处负责记载排放许可证的批准、持有、转让、交回及注销。第三,提交排放许可证交易报告。排放交易处有义务向公众和有排放许可证交易需求的参加者报告排放许可证交易情况,还负责提交欧洲排放贸易报告。第四,参与国家分配筹划的筹办工作。排放交易处支持联邦环境局编制和执行国家分配筹划(NAP)。
2.服务本位
排放交易处除宏观调控功能外,主要为参加排放权交易的企业、行政主管机关和专家机构提供服务。排放许可证交易的目标是实现环境和经济效益,交易手段要符合生态完整、竞争中立和成本低的要求。为了保持中立并降低交易成本,排放贸易处发展高效的电子化办公,包罗排放许可证的申请和分配、国家登记注册的帐户管理、每年的排放量确定和报告等在内的排放许可证交易链条的中心环节都实现强制性的电子化操作,大大提高了交易效率,包管了交易的公开、公平和低成本。
(三)多部门合作的排放登记体系
德国温室气体排放许可证交易中,通过温室气体在线监测等方法获取的排放数据是排放贸易政策和法律的科学依据。这些环境数据的获取需要与统计、审计等多部门进行合作。比方,根据《联邦环境统计法》第10条的规定,德国联邦统计办公室负责对气候影响物质观察,是环境信息处理的主管机关。
目前,德国施行新的污染物释放和转移登记册(PRTR),③通过新的污染物释放和转移登记册门户网站(www. prtr. bund. de)进行在线监测,加强环境信息的透明度。社会公众不但可以自由和不受限定地通过网络快速了解和掌握大型工业厂房的污染物排放和废物信息,如了解在工业区附近的二氧化碳浓度及源头,还可以对国际上采取的减少废气排放措施进行比较,采取有效行动。包罗能源工业、密集的化学工业以及大型污水处理厂在内的大型工业企业和其他组织,必须要定时提供年度报告,通过数据网络向主管当局作出环境数据专业报告。然后,国家会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这些环境数据,并根据情况进行法律监管和政策的适时调整。污染物释放和转移登记册报告显示,目前已有超过4000家公司建立了新的污染物排放和转移登记册,记载空气、水和泥土中的污染物以及废物和废水的处理。
三、温室气体排放许可证交易的法律规制路径
德国有关温室气体排放许可证交易有国际和海内两个层面的法律规制体系,主要有三种法律规制路径:国家间的、跨国企业间的、海内的排放许可证交易。④
(一)国家间的排放许可证交易
排放许可证交易筹划最初为《京都议定书》的工业化国家提供参与的另一种工具,以包管本国承诺减排的履行。根据《京都议定书》,每个工业化国家都有一个固定的排放分配额,排放许可证持有人有权排放一定数额的温室气体。为控制实际排放量,国家通过技能创新嘉奖等行动进一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或购买其他工业化国家的剩余排放量。假如国家没有利用其排放预算,剩余的排放量可以出售。别的,还可通过联合履行机制和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现排放许可证交易。
欧盟负担了《京都议定书》的义务,为当时的欧盟15个成员国承诺减排,并通过欧盟指令等法律手段予以调整。2005年,欧盟排放许可证交易开始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多国、多部门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在全球进行,欧盟每年统一提高二氧化碳排放量交易链的要求。交易链的要求主要包罗:许可证的申请、监测筹划的验证、监督筹划的实施和执行、每年排放报告和排放数据的核查。德国也在此框架内,承诺减少20%的温室气体排放。欧盟的排放许可证交易法律指令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限定:
1.限定各国温室气体排放
欧盟在1996年订定了旨在限定温室气体排放的《第96/61号指令》(Directive 96/61/EC)⑤(简称IP-PC),后来颁布的《第2003/87号指令》(Directive 2003/87/EC)⑥才越发全面地对温室气体的排放实行管理。该指令主要规定了温室气体排放许可的申请、条件、管理方法,各成员国间和各海内部排放配额的分配筹划,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的监测、排放报告,由主管部门进行的排放报告查验及报告不合格的处理,排放超标的经济处罚(如超标排放1吨CO2当量罚款100欧元),各国及欧盟排放登记体系建设等方面。其中,温室气体排放的监测和报告是核心,欧盟为此还订定了实施《第2003/87号指令》的温室气体监测和报告指南(Deci-sion 2004/156/EC)⑦来指导温室气体排放的监测和报告,详细罗列了不同企业生产类型的温室气体监测方法。
在2008年又颁布了最新《第2008/1号指令》(Directive 2008/1/EC),此指令主要对各种工业生产中释放到空气、水和泥土中的污染物进行预防和控制。其中对工业企业颁发许可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企业只有得到了许可,才华进行生产活动。在一个企业提交的许可申请中,需罗列工业企业类型,所使用的原料、能源或生产的产品,具体排放的污染物及其预期释放到空气、水和泥土中的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拟采用减少排放量的技能或方法,污染物排放的监测和防治措施等。该指令在附录中详细罗列了工业生产的类型和主要污染物种类,但对污染物的排放标准还没有统一规定,仍采用以前发布的一系列指令中的标准,如《第2001/80号指令》(Directive 2001/80/EC),⑧《第2000/76号指令》(On the Incineration ofWaste, Directive2000/76/EC)等。
2.限定来自交通工具的温室气体排放
相对工业温室气体的控制,交通工具温室气体的排放控制更容易些。欧盟对来自交通工具的温室气体排放进行了严格的立法限定,如轻型客车的二氧化碳排放标准(Regulation 443/2009),⑨同时,欧盟能够较快地不停更新温室气体排放标准。
3.限定氮氧化物的排放
欧盟成员国在2001年签订了有关2010年氮氧化物排放上限协议,这已在欧盟国家排放上限指导原则中作了规定。氮氧化物排放贸易体系非常简单:排放单位得到一个性能标准,这个标准对全部的排放单位是平等的,并以每千兆焦耳(GJ)或每吨终产物排放的氮氧化物克数表示。假如一家公司超过了氮氧化物答应的排放量,它可以购买分外的排放许可大概采取措施减少二氧化碳和/或氮氧化物的排放;那些节省了排放许可量的公司可以将多余的许可出售。
氮氧化物排放许可证交易是每个欧盟成员的国家贸易制度。每一公历年后,全部参与者都要提交一份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在向主管部门提交排放报告的同时,需要附带一份行为声明。二氧化碳和氮氧化物排放报告必须由经过认证委员会认证的审计员独立查验其有效性,审计员同时负担排放核查的质量包管责任。排放许可证交易质量包管有三个条理:企业质量体系、审计员核查和主管部门的监管。审计员是排放许可证交易中参与者间获取信任的第二道质量包管体系,其角色雷同于对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审查。首先,报告中排放数据由企业自己负责。其次,从审计程序看,对排放报告的审计分三步:风险分析、系统核查和资料审查。风险分析在正式的审计开始前进行,一般是根据以往的信息勾画出最重要的风险因素和注意点,这一程序直接决定了实际审计中内容、范围和筹划。系统核查集中在监测协议中规定的监测系统的建设和使用,数据处理和质量包管情况。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系统核查可做或可不做。资料核查主要审查系统操作中的数据和排放数据,其审查范围大多根据风险分析确定,如审计集中在系统中风险最大的部分。最后,审计结果是对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碳排放的声明和一封管理信,审计声明和排放报告将提交给主管部门,以得到排放许可证。
(二)跨国企业排放许可证交易
欧盟把企业一级的排放许可证交易作为履行其减排承诺的主要工具,欧盟成员国的企业以项目为基础,在国外争取更多的排放权,以履行其年度纳税义务。2003年欧盟《排放交易指令》成为欧盟各国企业实施排放许可证交易筹划的重要法律依据,是监测和报告其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根据。欧盟《登记条例》是欧盟标准的登记系统,是欧盟履行其减排承诺的证明。它包罗关于国家排放许可证交易登记的基本情况、各国家有关欧盟独立交易日志的登记以及交易报告要求的规则、账户类型、交易路径和安全等方面的内容。
(三)海内的排放许可证交易
在欧盟指令下,德国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法规,特别重要的有2004年颁布的《温室气体排放许可证交易法》(TEHG), 2004年颁布的《温室气体排放的国家分配法》(ZuG)和2008年颁布的《<温室气体排放国家分配法>实施条例》(ZuV)。2004年德国颁布了有效减少温室气体的专门立法———《温室气体排放许可证交易法》,并经过2008年、2009年两次修订,成为德国温室气体排放许可证交易的基本法律依据。该法建立了德国排放许可证交易的法律框架,包罗了温室气体排放的许可和监管、排放权利和分配、交易和处罚的基本法律规则。
有关温室气体排放的国家分配筹划、《温室气体排放的国家分配法》及《<温室气体排放国家分配法>实施条例》界定了德国参与企业的排放许可证分配规则和数量。虽然国家分配筹划不是严格意义的法律规范,但是联邦政府确立的关于德国排放许可证分配的宏观规划经议会通过,对每个设备经营者申领分配额有重要意义;《温室气体排放的国家分配法》将国家分配筹划纳入法律调整,确定能源和排放密集型产业的排放许可总量以及分配规则,包管了包罗能源在内的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战略;《<温室气体排放国家分配法>实施条例》则确定了排放许可证交易实施的具体分配规则以及设备经营者的分配申请的审核。别的,通过阶段性立法,德国可以机动适应国家的环境政治目标。
四、温室气体排放许可证交易的运行机制
德国主要通过排放权许可、排放权分配和排放权注册、交易等机制来实现排放权许可证交易。
(一)排放权许可和排放权利
1.温室气体和排放权利的法律厘定
《温室气体排放许可证交易法》第3条对温室气体排放许可证交易的基本概念进行了界定。根据该条第(2)款的规定,温室气体包罗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0)、氢氟碳化合物(FKW)、全氟化碳、六氟化硫(SF6)。第(4)款规定,排放权利是在指定期间内排放的一吨二氧化碳当量。○10一吨二氧化碳当量是一吨二氧化碳或其他潜在的使气候变暖的温室气体相称于一吨二氧化碳的量。联邦政府可通过法规,而不需要经联邦参议院同意,根据国际标准决定个别温室气体的二氧化碳当量。
2.排放许可和排放监测
温室气体排放许可证交易的实施需要法律机制保障,根据《温室气体排放许可证交易法》第4条的规定:排放温室气体的活动必须申请许可;责任人确定其活动的排放量,并就此作出报告。许可申请需要写明名称和负责人地点、活动地点、开展业务的方法和范围、使用技能等方面的非技能性总结、原辅料库存及其将产生的排放量、排放源的信息、根据本法第5条规定的排放量观察测定和报告、投入或将投入设备的运营时间等,完整的材料审查是许可的前提条件。负责许可的主管机关可以规定,申请者只能使用该机关网站提供的电子表格模板,填妥后以电子形式传输。申请限期以联邦公报和主管机关主页规定的限期为准。许可包罗载有负责人姓名和地点简直认信息;对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的描述,如产生排放活动的地点;根据确定的监测方法和频率进行监测的义务;依法作出监测报告和纳税的义务。《温室气体排放许可证交易法》第21条规定了监测,各行政主管机关依照本法律及其行政法规进行排污监测;责任人以及土地的全部人和占有人实施的活动都必须通知行政主管机关的成员及其代理人,如得到土地、开展包罗营业时间排放量的观察在内的审计工作、履行其义务必须给予的答复和递交的材料。
企业不但要有基本的排放许可证,也必须提交监测报告。假如没有提交报告大概超越权限的,将会受到法律的处罚。《温室气体排放许可证交易法》第5条规定了排放量的观察和排放报告。责任人从2005年1月1日起根据附件2中第Ⅰ部分要求查清每年生产活动的排放量,在下一年的3月1日前向主管机关根据附件2中第Ⅰ部分要求作出报告。联邦政府可通过联邦参议院同意的条例来调节根据本法附件二的规定确定排放量的详细情况。第1款规定的排放报告在提交前必须经过主管机关公布的专家机构根据本法附件三的要求审查。假如申请人提出了不影响本法第4条根据附件4规定的要求的分外要求,专家机构在批准申请后作出披露。假如没有其他的审查请求,根据《环境审计法》(UAG)得到批准的独立的环境判断专家或环境判断专家组织根据各自许可的领域对第1款的声明进行审查,被任命的专家向本法规定的人或根据本法第36条第1款的规定披露排放量核查报告。联邦政府授权,经参议院批准,条件、审查程序以及专家披露的条件、程序和方法由主管机关进一步规范。第1款规定的排放量报告和第3款规定的审查报告由主管机关抽查,并由主管机关根据第20条的规定最迟在次年的3月31日前进行分配。
附件2关于温室气体排放量测定和排放报告的要求,温室气体的排放量确定是根据欧盟委员会根据《2003/87/EC号指令》第14条第1款作出决定,依据该法规大概在该法规的基础上调节。在氧化过程中,有基于第1款所列的氧化因素,也有不完全燃烧因素,但在确定排放量时后者被忽略不计。除非在法规中有为查明历史排放量的关于国家分配筹划的统一的计算方法和计算值,不然都必须根据第5条的规定确定所产生的排放量。
设施许可还要符合《联邦污染防治法》规定的特别要求。改变预定活动的负责人有义务提前一个月向主管机关通知排放方面可能产生的影响,特别是经营模式、经营规模的变化以及附件1所提及设施的关闭。责任人身份或法律形式发生变化后,新的责任人必须立刻通知主管机关。新的责任人从公历当年初开始负担原责任人的义务,发生变化的仅仅是责任人,义务不变。主管机关依法颁发许可的,只要企业设备拆迁大概改变活动,主管机关仍可以全部大概部分撤销或吊销许可。
3.排放权利
温室气体排放许可除依法进行的程序性要求外,根据《温室气体排放许可证交易法》第6条的规定,往年排放量是排放许可证交易中具有实践意义的度量衡,决定排放权利。如前所述,排放权利是在指定期间内排放的一吨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权利的不当行使放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根据《温室气体排放许可证交易法》第5节的处罚规定,违反报告义务排放的、耽误报告的可以对责任人账户冻结包管向第三方移交;违反税收义务的排放,主管机关对没有权限的责任人建立了每吨二氧化碳100欧元的付款义务(从2008年开始),第一个分配期是40欧元,但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责任人付款义务被免去:责任人不能依法报告生产排污,行政主管机关就根据他上一年度的生产活动引起的排污情况做评估,该评估是责任人依法履行义务的绝对基础;违反法定义务的责任人的名字将被登载在联邦公报上,这种公开是以缴款通知书为前提的;存心或过失的违规行为将被处以最高50, 000欧元的罚款。
(二)排放权分配程序和分配筹划
无论是国家分配筹划还是《国家分配法》的措施都由德国温室气体排放主管部门依法定职权实施。《温室气体排放许可证交易法》第3节规定了排放权分配,包罗国家分配筹划、编制筹划程序和通告、授权分配、分配程序、分配决议审查和恢复原状义务的执行、分配决定异议的法律救济。德国针对每一个温室气体分配期间公布新的《国家分配法》。该法第7条规定了联邦政府决定、划分每个分配期间,并分别订定国家分配筹划。该分配筹划包罗了分配期间的分配权限总量规则,个别活动的负责人对权限总量的分配及使用。《关于2008年至2012年期间温室气体排放额分配的条例》(Zuteilungsverordnung)中规定,一旦在法律规定的限期届满或分配权限用尽,就会进行新一次的权限分配。在第一个交易时期(2005-2007年),企业的全部排放许可证已免费分配。从2008年开始的第二个交易期间(2008-2012年),增加10%的排放许可证进行拍卖。从2013年开始的第三个交易期间,电力部门的全部排放许可证和工业领域的部分排放许可证将被拍卖。
《关于2005年至2007年期间温室气体排放额分配的条例》第4条规定,在2005-2007年间,包罗二氧化碳在内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从每年982百万吨降至859百万吨。能源和工业部门得到503百万吨的排放许可权,剩下的用于进行企业设备排放许可证交易的有499百万吨。因此,在温室气体排放的第一分配期,国家分配有一般规则和特别规则的区别。别的,负荷波动、新设备、投资鼓励、热电联产等内容也包罗在其中。历史排放水平简直定不能发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效用,还要通过实施环节来实现,在第一个分配期确认的排放水平为0. 9709,假如基础分配期的平均排放为1000吨,那么经营者得到的今后免费排放许可权为970. 9吨。○11
《关于2008年至2012年期间温室气体排放额分配的条例》第2节规定了二氧化碳排放量简直定,具体包罗统一材料的使用、排放因子、较低热值和碳含量简直定、二氧化碳排放量简直定、碳含量结算基础上的排放计算、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测量。第3节规定了特别的申请要求和二氧化碳排放量的计算规则。第9条到第19条分别规定了催化剂再生和石油焦煅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产量测定和排放值确定、2002年12月31日开始运营的工业设备的分配、2002年12月31日开始运营的能源经济设备的分配、2003到2007年开始运营设备的分配、新设备的分配、根据2012年分配法第10条第6款规定的分配、能效标准简直定、提前减排和温室气体前体物(Kuggelgas)的排放规定。
同时,《联邦农林环境和水部长关于2008年-2012年期间排放限额分配条例》第一节规定了排放限额的总数。该条例第1条规定, 2008至2012年期间排放限额总数达153, 649, 530吨。这相称于(如一般业务)设备预期排放量减去每年7, 429, 270吨二氧化碳的平均气候变化贡献。根据有《排放证书法》(EZG)规定,为新进入者从固定储备中提供1, 536, 500吨的排放, 2, 000, 000吨排放将依法拍卖。因此,在2008至2012年期间共150, 113, 030吨排放限额对现有设施免费分配。
(三)排放权许可证交易
《温室气体排放许可证交易法》第4节规定了排放权交易,包罗排放权限和信贷识别、权限转让等内容。
1.排放交易注册
该法第14条规定了排放交易注册。主管机关执行欧盟委员会根据欧盟《2003/87/EG指令》和欧洲议会和委员会于2004年12月21日订定的《关于标准化和安全化的登记造册系统的第2216/2004号规定》,建立了标准的电子数据库形式排放交易登记。登记册不但包罗权限的帐户,也包罗审计列表和个别活动排放量的报告。建立登记册是在当前的技能条件下,以最先进的措施来确保数据保护和数据安全。假如帐户没有更多的权限记载,以及帐户持有人要求取消他的账户,建立和维护权限帐户所必须的个人资料将在分配期结束时被删除。每个负责人拥有一个载有持有量、转让和移交记载的账户,成员权限由主管机关删除。每个人都有一个申请帐户,记载拥有和转让权限的情况。帐户持有人可以根据本法和欧盟《第2216/2004号条例》的规定访问他的账户,自由进入他的账户存储信息。联邦环境、自然保护和核安全部部长可以不经联邦参议院同意,通过行政法规对建立和维护登记,特别是欧盟《第2216/2004号条例》附件5关于上市等具体情况进行规定。
2.排放交易
如上,在德国,二氧化碳排放设备的经营者必须证明他们是依照《国家分配法》中关于国家分配筹划而取得可交易的排放权利。企业假如拥有二氧化碳排放较高的运营设备,必须取得温室气体排放权。这些排放权利(即排放许可证书)根据上文所述联邦政府固定的标准分配,在通过雷同于证券交易所的中介公司在海内和国际进行交易。在排放权交易体制中,拥有超过20兆瓦的热输出火力设备的企业以及其他拥有大型生产设备的能源密集型产业被首先包罗进来。
五、德国温室气体排放法律规制对我国的启示
德国长期以来非常重视气候变化的应对问题,通过法律手段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已经成为其气候变化中不可或缺的工具。无论是法律规制中的立法思路,还是技能性操作规范要求,对我都城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一)德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解决思路
总体来看,今世德国的气候政策构建在两个基本框架上:一方面,面对实际,要积极适应气候变化;另一方面,面向未来,要尽力减少或避免温室气体的产生。德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措施综合考虑全部温室气体排放有关群体的社会影响和因果关系,即工业和能源部门、家庭、交通、废物管理以及农林经济等,应该通过有效的一致目标、多部门联合行动来实现。联邦政府的气候改革筹划不但大量展示了行动可能性,也罗列了丰富的具体措施和动手之处。
(二)温室气体排放交易主管部门职责明确具体
德国温室气体排放管理的法律制度中,坚持定性与定量联合的原则。在行政管理中,首先依法设立并明确排放许可证交易的主管机关和管理体系,并对其法律职责予以清晰界定,为依法行政提供了明确指引。其次,强化了行政主管的社会服务功能,为各方利益群体提供参与服务和支持。最后,该部门将环保、节能、生态理念贯穿在行政办公中,以德国环境部下属的排放交易处的电子政务和PPTR登记为典型例证。通过温室气体在线服务和监测,极大地提高了社会公众参与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可能性和积极性,也是环境信息公开原则的具体实践,会促进减排的社会行动并加强减排的实际效果。
(三)硬法与软法的双重调节
1.政策与法律形成协力
德国充分运用环境法律和环境政策的协力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适应和保护气候变化。既有宏观调控性的温室气体排放的国家分配筹划,也有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温室气体排放的国家分配法》及《<温室气体排放国家分配法>实施条例》;既有关于国家分配筹划的法律,也有法律基础上的国家分配。
在有关国家排放权分配问题上,采用阶段性立法思路。一方面,立法者可以使相对静态的温室气体排放额与机动多变的环境政策目标相适应;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大批购买温室气体排放权而形成的垄断。
2.有效的温室气体减排法律措施
以《温室气体排放许可证交易法》为主,包罗《温室气体排放的国家分配法》及《<温室气体排放国家分配法>实施条例》、《项目机制法》等在内的温室气体排放规制法律体系,不但是欧盟指令的海内法转化,也成为德国温室气体排放许可证交易法律实施的重要依据。在这些法律中,其规则体系体现了定性与定量联合的立法思路,具有很强的实践性。比方,《项目机制法》是《温室气体排放许可证交易法》指引下的排放许可证交易的实施法。目前,德国企业主要通过项目机制法律指引下的清洁发展机制和联合履行机制来实际负担减排义务。这也是《京都议定书》成员国德国承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法律实践,成为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的法律依据。
同时,《温室气体排放许可证交易法》对于违反法律的情况规定了严肃的处罚措施,增加了违法成本,有利于趋利性企业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排放交易处负责审查经营者的信息,如存在以下所列情况,则予以处罚:假如第一个交易期间(2005-2007年)不遵守减排义务的,根据年每吨二氧化碳40欧元处罚;从第二个交易期间(2008-2012年)开始,则按每吨二氧化碳100欧元处罚。“遗漏”而未减少的排放量也必须补交罚款。严肃的法律制裁可以实现保护和恢复排放权交易法律秩序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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