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环境资源法学研究概况本年度环境资源法学研究的基本特点是:对环境资源法学基本理论的探索加深;跟踪立法实践,研究立法中的环境资源法律问题;进一步拓展研究领域,能源法、空间法等问题进人研究视野,法学研究体系更加成熟。据不完全统计,2(X)7年有关环境资源法的著作50余部(包括编著和编写),译著5部,在法学类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有so余篇。这些著作、论文无论在质量上还是在数量上都胜于往年,这也是我国环境资源法学越来越受学者重视的体现。本年度内召开的有关环境资源法的会议主要有:(1)2(X)7年8月13日上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X刀年年会与学术研讨会在兰州大学开幕,本次会议由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与兰州大学联合举办,由兰州大学法学院承办; 田7年度环境法基地学术研讨会暨第二届中法环境法学国际研讨会于2(X)7年10月24至25日在法国巴黎成功举办;(3)2(X)7年12月1日至2日,在北京举行了由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办的“27环境立法与可持续发展国际论坛暨首发仪式”
来自全国人大环资委、联食国环境规划署、世界银行·美国环保协会、欧盟委员会等相关机构的人士出席会议;其他学术活动还有:“2(X)7年中日中青年环境法学术论坛”、“首届中法环境法专题研讨会”等。此外,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组织的“北京环境法制论坛” 在本年度内成功举办了4届,武汉大学、清华大学等学校也组织了丰富的环境资源法学术活动。 2(X刀年获准立项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共有环境资源法项目12项,包括重点项目1项、一般项目5项、青年项目6项。它们分别是:自然资源物权法律制度研究(崔建远,清华大学,重点项目);修宪后的中国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沈开举,郑州大学,一般项目;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罗吉,武汉大学,一般项目);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研究(曲阳,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一般项目);东北亚区域经济、能源与环境合作的法律问题研究(韦经建,吉林大学法学院,一般项目);南沙群岛海域油气资源共同开发法律问题研究(杨翠柏,四川大学,一般项目);海域物权法律制度实证研究 (税兵,南京大学,青年项目);我国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改革研究(赵云海,山西晋中学院,青年项目);(9)废弃物国际贸易的风险防范及法律规制研究(杨华,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系,青年项目);我国流域生态系统法制化管理研究(徐辉,兰州大学,青年项目);(n)跨国污染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何艳梅,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商系,青年项目);(12)多边环境条约中的贸易措施研究(边永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青年项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山东政法学院讲师。
生魔文明语镜下环镜资兑反法学布开究的创新句浅展二、2007年环境资源法学研究的主要方面 (一)环境资源法墓础理论研究 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资源法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生态文明观念”以后,生态文明建设成为环境资源法学界研究的热点。有学者认为:生态文明是人类社会和生产力水平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价值观的革命必将把人类带向一种新的文明—生态文明。作为人类文明的一种高级形态,生态文明是迄今为止,继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后一种新的文明,是人与自然和谐的状态。生态文明的全新理念与价值取向反映了人类社会发展的要求,我国的环境立法体系应将这一理念贯彻其中。有学者强调:必须使生态文明成为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贯彻到整个法制建设中,实现法律的生态化。有学者研究后认为:生态文明的建造不是兴造,而是顺从,是适应,在生态文明下,法律必须接受生态规律的约束,只能在自然法则许可的范围内编制。 环境法律原则、政策、制度和研究范式首先是循环经济立法,学者们认为:循环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其意义就在于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
有学者经过论证得出:循环经济法有特定的调整对象,特定的产生原因和特定的目的和任务,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如何勾勒循环经济法的框架和制度问题上,有学者认为,循环经济法的框架应当包括总则、基本管理制度、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激励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七部分。循环经济法最核心部分的法律制度,应当规定循环经济评价与考核制度、重点企业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的定额管理制度、鼓励、限制、禁止的名录制度、循环经济市场准人制度、循环经济实施的基本顺序制度、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等法律制度。而有的学者却认为:我国循环经济法的框架建议按照循环经济实施的过程予以设计,在各个环节中贯彻3R原则的要求。循环经济法可以确立规划制度,鼓励、限制、禁止名录制度,循环经济标准与指标体系制度,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经济扶持制度等五项基本法律制度。其次是环境经济政策与法律制度,有学者研究了生态补偿机制,认为:中国建立生态补偿法律机制非常必要,但还存在着缺乏生态补偿专门立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中补偿主体不明确、补偿方式较、补偿管理不规范以及补偿标准不明确等问题。有学者通过对土地资源生态补偿法律问题的研究,认为:土地资源生态补偿必须贯彻一种整体主义的生态补偿观,就我国现行的土地资源生态补偿立法和制度运作而言,其现实可行的模式只能是政府主导型。。有学者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试图理清生态补偿到底由谁来补,最终补给谁,他们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补偿的客体是什么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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