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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论文:第 三 人 参 加 仲 裁 程 序 初 探
第 三 人 参 加 仲 裁 程 序 初 探
| 文章出自:文无忧问吾有 | 编辑:论文发表 | 点击: | 2012-03-29 16:46:28 |

摘要:我国的仲裁立法对仲裁法式中能否存在第三人未作晓畅划定,法学理论界对此存在两种判然分歧的概念,仲裁实践中也是各行其是,从而损坏了法制的统一。一概无前提地准许第三人列入仲裁法式或整齐不加区分地禁止第三人列入仲裁法式的概念和做法都是有失落偏颇的,理当有前提地准许第三人列入仲裁法式。
要害词:仲裁;有自力哀告权第三人;无自力哀告权第三人

仲裁作为一种非诉讼的治理平易近商事争议的体式格局,是指当事人凭据自愿杀青的和谈,将发生争议的工作,经过必然机构以圈外人身份居中作出裁决,从而确定他们之间的权力义务相干。现代社会,以仲裁体式格局治理平易近商事争议正获得越来越普遍的运用且备受迎接。仲裁既分歧于协商、平易近间调整等非具司法效力的争议治理体式格局,也与诉讼有着素质上的差异。就其素质而言,仲裁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法令行为,也非行政行为,而是一种“准法令”行为。在仲裁这种治理体式格局中包含了契约性成分和法令性成分这样两个方面的成分:[1]  基于契约性成分,仲裁手法充裕显示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有着诉讼无法对比的天真、快捷、经济等优点;而基于法令性成分,又使得仲裁裁决具有与诉讼判决不异的司法束厄窄小力。其中,仲裁所包含的契约性成分是其区别于诉讼的基个性特征之一,仲裁基于当事人完全自力的意思自治,当事人杀青仲裁和谈是仲裁法式发生的前提前提。对于仲裁,当事人享有充裕的法式选择权和法式自立权。当事人对于是否接纳仲裁体式格局治理纠缠以及仲裁机构的选定,裁决过程中的有关法式工作诸如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审理的体式格局和开庭形式等均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共赞成愿,任何机构和小我均不得予以强逼。仲裁的契约性成分中最为主要的应是当事人经过过程杀青书面和谈的体式格局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治理。因为这既是仲裁机构取得仲裁权受理案件的前提,也是当事人抛却诉权、断根法院管辖的依据,并与列国所执行的或裁或审的轨制相协调整齐。没有显示当事人共赞成愿的仲裁和谈,任何一方仅凭自己的片面意愿都不能将争议提交仲裁,仲裁机构也无权就该争议作出裁决。“当事人意思自治是整个仲裁轨制的起点和根柢根底。”[2]
仲裁法式中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是基于公约中订立的仲裁条目或事后杀青的书面仲裁和谈而列入仲裁法式的当事人,他们都是基于签署的属其真实意思透露表现的书面仲裁和谈而实现其以仲裁体式格局治理权益争执的意愿。法令实践中一个不容回避的题目问题是,对于那些对仲裁当事人的争议标的提出部门或悉数的自力哀告,并申请列入仲裁的第三人概略对仲裁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标的没有自力的实体权力,但案件的处置责罚效果同他有司法上的短长相干,而申请列入或由一方当事人要求仲裁庭追加的第三人,仲裁庭能否准许其列入当事人之间正在进行的仲裁法式,也就是说,仲裁法式中能否存在第三人。对此我国的仲裁立法未加以晓畅划定  ,从而导致了仲裁实践中的做法纷歧。法学理论界对于仲裁法式中的第三人题目问题也有着两种判然分歧的概念。一种概念感受,为便于查明案件悉数事实,彻底治理纠缠,并避免因为把两个相联系关系的仲裁哀告分隔审理而作出彼此矛盾的裁决的情形发生,仲裁庭有权参照平易近事诉讼法的有关划定追加第三人或接管第三人列入仲裁法式的哀告。并将仲裁法式中第三人的概念界说为:对仲裁当事人的争议标的有自力的哀告权,或虽无自力的哀告权,但案件的处置责罚效果同他有司法上的短长相干,为珍爱自己的正当权益而列入到仲裁法式中的人。[3]另一种概念则感受,仲裁是以当事人自愿为根柢根底的,仲裁庭对案件的审理限于当事人赞成的局限,仲裁庭有权决意当事人的哀告是否成立,但无权追加所谓第三人或接管第三人列入仲裁法式的哀告[4]。
剖析对照上述两种关于仲裁法式第三人的概念,第一种概念不加区别和限制地准许第三人列入他人已经最先的仲裁法式,仲裁庭未经当事人或第三人赞成就决意追加第三人,便褫夺了当事人的自立权,违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且经常导致仲裁裁决执行方面的难题,原当事人或第三人概略以未订有仲裁和谈为由申请人平易近法院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因为凭据我国平易近事诉讼法第271条之划定,当事人在公约中没有订立仲裁条目或事后没有杀青书面仲裁和谈的仲裁裁决,人平易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第二种概念是整齐禁止第三人列入他人之间已经最先的仲裁法式,这又势必影响到纠缠处置责罚的简练、经济。因为第三人没有列入仲裁法式,仲裁裁决则对其不发生司法效力,裁决生效后感受侵略了其正当权益的第三人若是就统一争议事实提起诉讼,就须对已经生效的裁决从头审理,从而造成法令成本的虚耗;而且第三人没有列入仲裁法式也晦气于仲裁庭周全查明案件事实,晦气于争议获得实时彻底地治理以达到维护各方当事人正当权益的目的。由此可见,一概无前提地准许第三人列入仲裁法式或整齐不加区分地禁止第三人列入仲裁法式的概念和做法都是有失落偏颇的。从第三人列入平易近事诉讼的目的来看,都是为了珍爱自己的正当平易近事权益,即无论是有自力哀告权的第三人照样无自力哀告权的第三人,都涉及到是否将依法享有必然的平易近事权力或承担必然的平易近事义务。仲裁法式中涉及到的第三人,其列入仲裁运动的目的也是为了珍爱自己的正当平易近事权益。若是一概禁止第三人列入仲裁法式,如前所述将晦气于纠缠的简练、经济治理,未便于查明案件事实,彻底治理纠缠,无益于珍爱仲裁当事人及第三人的正当权益,而且概略导致对两个相联系关系的案件因分隔审理而作出彼此矛盾的裁决的情形发生。再说,仲裁法式执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目的还在于担保迅速、合理地治理争议。既然如斯,若是准许第三人列入仲裁法式,更易于达到这一目的,从基本上说,就可以感受准许第三人列入仲裁法式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整齐的。其余,考查全国列国的仲裁立法,也并非没有划定仲裁法式第三人的立律例。1986年的荷兰平易近事诉讼法典第1045条对仲裁法式中的第三人就有这样的划定:“1、凭据与仲裁法式效果有短长相干的第三人的书面哀告,仲裁庭可以准许第三人列入或介入法式,仲裁庭应毫不游移地将一份哀告发送给当事人;2、声称第三人应予赔偿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将一份通知送达第三人,另一份通知应毫不游移地发送给仲裁庭和其他当事人;3、若是第三人凭据他与仲裁和谈的当事人之间的书面和谈列入仲裁,其列入介入或团结索赔权由仲裁庭听取当事人定见后准许;4、一经允诺列入,介入或团结索赔,第三人即成为仲裁法式中的一方当事人。”然而因为第三人没有列入订立仲裁和谈,没有晓畅表达将争执的司法相干交由仲裁机构裁决的意愿,虽然该第三人对他人之间争议的仲裁工作有自力的哀告权或虽无自力哀告权但案件处置责罚效果与其有司法上的短长相干,都不应将其直接当然地纳入仲裁法式中,仲裁庭没有情由未经当事人和第三人晓畅赞成而直接追加第三人列入仲裁法式,因为该种做法违反了自愿仲裁原则。没有订立仲裁和谈的合理易近、法人或其他机关,无论其与已最先的仲裁工作有何种相干,在其没有晓畅表达仲裁意愿及没有取得原仲裁当事人的赞成之前,都不能当然成为仲裁法式的当事人(即作为仲裁法式中的第三人)。若是仲裁庭在仲裁过程中发现该仲裁工作有涉及到第三人的情景,且确有需要追加第三人列入仲裁,可倡议仲裁当事人(指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在自愿根柢根底上配合杀青一个仲裁和谈,然后有仲裁庭凭据该和谈一并处置责罚他们之间的争议。在第三人以书面形式申请列入已经最先的仲裁法式的情景下,若是本诉当事人(指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未有书面晓畅透露表现否决者,则该第三人可以作为有自力哀告权的第三人或无自力哀告权的第三人列入已经最先的仲裁法式。因为第三人以书面申请列入他人已经最先的仲裁法式,声名其自愿接管仲裁管辖,自愿抛却以其他体式格局治理纠缠的权力,显示了意思自治。且本诉当事人没有晓畅的书面异议,可视为他们和第三人之间已杀青了一个暗示的仲裁和谈,共赞成愿接管该仲裁庭管辖,共赞成愿接管其仲裁裁决束厄窄小。对于无自力哀告权的第三人,若是只有与其有短长相干的一方当事人书面要求追加其列入仲裁,在该第三人没有书面异议的情形下,则可将其作为无自力哀告权的第三人列入仲裁法式。其情由也在于对申请追加不晓畅透露表现否决并列入到仲裁法式中来的第三人可视为其与原仲裁当事人已杀青了暗示的和谈。又因为无自力哀告权的第三人只与其中一方当事人有着司法上的短长相干,而与另一方当事人对照而言相干不如这样亲切,是以只要他同与其有司法上短长相干的一方当事人杀青暗示(或书面明示)和谈即可列入到已最先的仲裁法式中。同样,若是该无自力哀告权的第三人书面透露表现列入仲裁,只要与其有着司法上短长相干的那方当事人不晓畅透露表现否决,他即可作为第三人列入到已最先的仲裁法式而享有当事人的各项权力和义务。若是第三人与当事人之间不能杀青仲裁和谈,概略第三人申请列入仲裁法式而本诉当事人书面透露表现否决,概略本诉当事人要求追加第三人,而该第三人晓畅透露表现否决,可以将第三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司法纠缠另案处置责罚,也即概略由他们在本诉仲裁之外另行杀青仲裁和谈后申请仲裁,概略经过过程诉讼法式处置责罚争议工作。对于有自力哀告权的第三人列入的仲裁案件,仲裁庭必需合并审理,一并作出裁决。对于无自力哀告权的第三人列入的仲裁案件,仲裁庭应先治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缠,然后再治理无自力哀告的第三人与同他有司法上短长相干的一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缠。但在日常请况下,仲裁庭无须裁决无自力哀告权的第三人奉行必然的义务,因为仲裁庭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所作出的裁决对无自力哀告权的第三人具有预决效力,该第三人可以凭据仲裁庭的裁决效果剖断自己的责任巨细并由此作出行为选择。
仲裁法式中的第三人题目问题是一个颇为复杂的题目问题,需要作更深切的切磋,也需要在立法上作出晓畅的划定,以使仲裁轨制更趋完美。法院对于因涉及第三人列入仲裁法式的裁决也因分清情形,区别看待,弗成一概予以撤销抑或认可,从而经过过程法令对仲裁的监视和撑持,使仲裁更好地施展其作为一种争议治理体式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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