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支票(traveler’s check)是由银行或旅行支票公司为轻易旅游者在旅行时代安好携带和支付旅行费用的一种平稳面额单据。
在我国的法令实践中,对国际旅行支票的性质及司法合用存在恍惚,这为确定旅行支票当事人的权力义务带来了晦气影响。
的花样公约,旅行支票的购置人与刊行人的权力义务可以归纳综合如下:
1、购置人的权力义务
购置人的首要权力:在世界各地商定的银行(包含刊行人及其署理机构)可以随时将旅行支票兑付为现金。
购置人的首要义务:
(1)初签和复签的义务
购置人收到旅行支票后,应立刻以不退色墨水笔于每张旅行支票的左上角位置以习用钞缮样式签名;旅行支票下方之复签栏必需于兑现时当着收兑者之面亲笔签名。
(2)旅行支票被窃或遗失落后购置人的通知义务
凭据购置契约的划定,购置人必需以合理的注重义务保管每一张旅行支票。在旅行支票遗失落或被窃时,购置人必需立刻通知刊行人及当地警方(如经要求),并供给完整、正确的细节。留存购置契约的收条,并填妥合乎刊行人要求的求偿申请表格等。
(3)禁止转卖
购置人负有如下义务,即不转卖、寄销或为转卖或转用之目的或为其他近似行为而将旅行支票让渡予其他人、法人或机关。
(4)副手察看义务
购置人须向刊行人供给全数相关信息并副手任何所要求的对被窃或遗出事宜之周全察看。
(5)赞成被监听或被电话录音的义务
为确保做事品格,购置人对刊行人之电话有概略会被监听或被录音,购置人赞成该项监听及录音。
2、刊行人的权力义务
(1)收取票面金额的款子和手续费
刊行人有权向购置人收取旅行支票票面金额的款子和手续费,并在购置人兑付旅行支票前无偿据有和行使票面金额资金。
(2)确认权和察看权
刊行人保留对被窃或遗失落旅行支票之察看及对遵循旅行支票购置契约情形进行确认之权力,并纰谬任何因察看所发生之延宕负任何责任。
(1)担保购置人的兑现和资金的安好
刊行人理当担保购置人兑付在世界各地商定的银行可以随时兑现旅行支票,并担保购置人在严厉遵循商定划定礼貌的前提下,资金安好,兑付轻易。
(3)不得止付
依据购置契约之划定,在任何情形下,刊行人无法止付任何旅行支票。是以,如旅行支票遗失落或被窃,刊行人及其署理机构可以拒绝为购置人解决止付手续,由此发生的损失落由购置人自行承担。
(4)理赔义务
刊行人担保在旅行支票被窃或遗失落机,按照旅行支票上所载之金额,负责为购置人替换旅行支票或理赔。
(5)刊行人理赔义务的破例划定
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刊行人对购置人承担的理赔义务即可免去:
第一,在旅行支票遗失落或被窃之前,购置人尚未行使不褪色的墨水笔在旅行支票左上角位置签署;
第二,在旅行支票遗失落或被窃之前,购置人已在旅行支票上指定复签处签名;
第三,在旅行支票遗失落或被窃之前,购置人已将旅行支票交付予第三人或他公司持有或保管、或作为任何欺诈设计之一部门;
第四,在旅行支票遗失落或被窃之前,购置人在行使旅行支票时违反任何司法,包含列入任何造孽竞标、赌钱或其他犯禁行为;
第五,在旅行支票遗失落或被窃之前,购置人的旅行支票被法令或政府没收;
第六,在旅行支票遗失落或被窃之前,购置人未奉行按保管同额现金之统一郑重立场保管旅行支票之义务致使该旅行支票丧失落。
第七,在旅行支票遗失落或被窃之后,购置人未能立刻通知刊行人有关旅行支票遗失落或被窃情形之义务;
第八,在旅行支票遗失落或被窃之后,购置人未能立刻向刊行人司据实申报有关旅行支票遗失落或被窃之情景,并于刊行人或美国运通公司要求时,向警方报案;
第九,在旅行支票遗失落或被窃之后,购置人未能立刻向刊行人申报有关被窃或遗失落旅行支票的号码与购置日期、所在等情景;
第十,在旅行支票遗失落或被窃之后,购置人未能立刻供给有用的身份证实,并填妥由刊行人所供给之理赔申请表格。
(二)旅行支票刊行人与旅行支票经销商或兑付人的司法相干
日常而言,如刊行人以外的经销者欲经销刊行人刊行的旅行支票,其须与刊行人签署经销署理公约。公约中划定经销署理商与刊行人的署理相干及署理工作,并晓畅双方的权力与义务。
1、刊行人的权力义务
(1)凭据经销署理商正常营业需要,供给旅行支票作为库存,但以划定的最高限额为限;
(2)刊行人概略其授权代表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刻内,搜检经销署理商在旅行支票储存和处置责罚方面的安好设施是否适合;
(3)刊行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在经销署理商留存旅行支票以及不再留存旅行支票往后一段合理时刻内,搜检经销署理商的旅行支票库存状况,以消弭概略发生的疑虑;
(4)刊行人有权对因经销署理商或其人员的疏忽、不诚执行为或其他错误而造成旅行支票的遗失落、被窃,提出赔偿哀告。
2、经销商的权力义务
(1)收到刊行人寄来的旅行支票时,应立刻核对旅行支票是否完好。若有遗失落,应立刻向刊行人申报;
(2)经销署理商应妥帖保管旅行支票,应将旅行支票视同现钞和可通顺有价证券一样安好留存,非授权人员不得经手;
(3)经销署理商允诺可刊行人或其授权代表在任何合理时刻内搜检旅行支票的储存和处置责罚方面的安好设施及库存情形,并应刊行人或其授权代表的要求,出示已经核对的库存帐;
(4)每张旅行支票未出售前均属于刊行人之产业,经销署理商无权出借概略让渡;
(5)经销署理商应因自己的过失落而造成库存旅行支票的遗失落、被窃及错误措置负责。若是经销署理商遗失落出售旅行支票所得款子,应对刊行人负赔偿责任;
(6)经销署理商在库存不足时,可向刊行人所取旅行支票。刊行人须将旅行支票连同收条交经销署理商,经销署理商的授权代表必需在核对旅行支票的数目和种类无误之后,签收收条并将副本寄回刊行人。
(7)经销署理商有权遵照商定比率收取手续费。
3、刊行人和经销署理商署理相干的中止
刊行人和经销署理商之间的经销署理合统一经签署,即可生效。在没有发生法定或商定事由前,其署理相干可一贯持续有用。参照有关旅行支票经销署理公约的商定及我国《平易近法公例》有关署理部门的划定 ,在发生下列事由时,刊行人和经销署理商之间的署理相干中止:
(1)经销署理公约商定署理刻日的,自该刻日届满时中止署理相干;
(2)经销署理公约商定代剪发卖限额的,自经销署理商发卖达到该限额时(如不持续追加额度)中止署理相干;
(3)刊行人或经销署理商书面通知对方中止署理相干;
(4)刊行人或经销署理商的一方破产之后,双方的署理相干自动中止。
(三)旅行支票刊行人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