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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媒:新闻传播论文:增强法感情提高新闻报道的法律真实
新闻传播论文:增强法感情提高新闻报道的法律真实
| 文章出自:论文格式网 | 编辑:论文格式 | 点击: | 2012-08-06 18:59:07 |

  摇篮自1985年上海"疯女案"之后,我国新闻官司呈迅猛上升态势,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有关数据表明,目前国内传媒业遭遇的新闻官司已经有几千起,其中针对"新闻失实"提出的侵权案达80%以上,这中间媒体进行舆论监督,因批评报道而被诉"新闻失实"名誉侵权又占了绝大多数。此外还有围绕隐私权、肖像权而展开的诉讼。
  在如今这个充分保护公权力与私权利的二元社会里,新闻工作者必须提高法律素养。经济和文明的不断发展对新闻工作者的要求已不再是仅仅能写一篇锦绣文章就可以了,必须进行知识的更新、升级与换代。
  新闻工作者处在社会的最前沿,每天都与新的思想、观念、方法、事件相碰撞,多研究、多思考,才能出新出彩。而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知晓媒体权利的本质,是新闻人必需的。所谓法律素养,不全指掌握多少法律知识,会背多少法律条文,而是指要学会尊重法律,懂得最基本的法理和法律规定,具备丰富的法感情。
  增强法感情是新闻侵权的防火墙。新闻人提高法律素养,在新闻报道中避免侵权应该做到如下几点:把握法律范围内的新闻真实虽然"真实是新闻的第一生命"被奉为新闻人的职业信条,但是,新闻真实只是符合新闻规律的真实。"新闻真实"与"客观真实"并不是同一个意思。
  客观真实,是指在意识之外,不依赖主观意识而存在的事物和状态;而新闻是对变动着的客观世界的反映,属认识范畴,因而新闻真实,仅仅是新闻从业人员根据新闻规律对客观世界的一种认识状态,认识与存在总是有差距的,故新闻真实并不完全代表客观真实。在新闻活动中,新闻从业人员只能尽可能地对新闻事实予以求证,以保证新闻真实更接近客观真实。
  然而,有趣的是法律真实(法学里称之为法律事实)也并不能等同于客观真实。法律真实是能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客观情况。也就是说法律系统中所认为的事实只是能导致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情况。法律真实的关键在于真实的可证明性,可证明性又称之为利用证据的可再现性。
  在指控新闻失实侵权的诉讼中,法院试图去查清客观事实,其能做的只能是查清新闻报道是否有依据,新闻中反映的事实是报道者无中生有还是确有来源和依据,以及新闻从业人员对所采用的新闻事实是否进行了符合常人理性的审慎判断。只要报道的事实确有来源和依据,就应该认定为新闻真实,反之",新闻事实"没有来源和依据,而是捏造、虚构和杜撰的,就应该认定为新闻失实。
  同时,需要予以强调的是,新闻从业人员所采用的新闻事实虽然具有明确的来源和依据,但是他负有忠实、公正及形式审核的义务,同时新闻人应该是良善的,这里的良善是指法律上的良善,即信息源所反映的情况依常人的判断不应该是虚假的、是符合逻辑和社会常识的。综上所述,新闻人就新闻的真实性应该保留一定的证据作为支撑。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涉及他人的名誉权等隐私案件里,证据的证明度的要求是比较高的,因为名誉权等人格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利是公民作为人而存立于世的基石,因而保护力度相对较大。
  区分人与事,力争做到评论公正进入"解读新闻"时代,新闻评论的用途更广。"记者"的本意是指记录记载的人。媒体的本意也是指传播的媒介和载体。对事件的评论应该是记录记载的必然,对事件的评论本身属于事实报道的自然延伸,因为民众的话语权本身就包含了对社会现实的监督与评价。
  基于避免纠纷的考虑,大部分新闻评论应该本着对事不对人的原则。然而,作为一个传播和交流的平台,发表和刊登对人的评论也是不可避免的,尤其是对公众人物的评论。但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新闻评论不能侮辱他人的人格,否则有可能造成新闻侵权。
  不论是对人的评论还是对事件的评论都必须注意不应该造成舆论一边倒的现象(极少数违法犯罪等现象除外)。应该尽量给被报道各方提供一个发言的平台。法学界有一采编实践增强法感情提高新闻报道的法律真实。
  数据表明,目前国内传媒业遭遇的新闻官司已经有几千起,其中针对"新闻失实"提出的侵权案达80%以上,这中间媒体进行舆论监督,因批评报道而被诉"新闻失实"名誉侵权又占了绝大多数。此外还有围绕隐私权、肖像权而展开的诉讼。在如今这个充分保护公权力与私权利的二元社会里,新闻工作者必须提高法律素养。
  经济和文明的不断发展对新闻工作者的要求已不再是仅仅能写一篇锦绣文章就可以了,必须进行知识的更新、升级与换代。新闻工作者处在社会的最前沿,每天都与新的思想、观念、方法、事件相碰撞,多研究、多思考,才能出新出彩。而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知晓媒体权利的本质,是新闻人必需的。
  所谓法律素养,不全指掌握多少法律知识,会背多少法律条文,而是指要学会尊重法律,懂得最基本的法理和法律规定,具备丰富的法感情。增强法感情是新闻侵权的防火墙。新闻人提高法律素养,在新闻报道中避免侵权应该做到如下几点:把握法律范围内的新闻真实虽然"真实是新闻的第一生命"被奉为新闻人的职业信条,但是,新闻真实只是符合新闻规律的真实。"新闻真实"与"客观真实"并不是同一个意思。
  客观真实,是指在意识之外,不依赖主观意识而存在的事物和状态;而新闻是对变动着的客观世界的反映,属认识范畴,因而新闻真实,仅仅是新闻从业人员根据新闻规律对客观世界的一种认识状态,认识与存在总是有差距的,故新闻真实并不完全代表客观真实。
  在新闻活动中,新闻从业人员只能尽可能地对新闻事实予以求证,以保证新闻真实更接近客观真实。然而,有趣的是法律真实(法学里称之为法律事实)也并不能等同于客观真实。法律真实是能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客观情况。也就是说法律系统中所认为的事实只是能导致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情况。
  法律真实的关键在于真实的可证明性,可证明性又称之为利用证据的可再现性。在指控新闻失实侵权的诉讼中,法院试图去查清客观事实,其能做的只能是查清新闻报道是否有依据,新闻中反映的事实是报道者无中生有还是确有来源和依据,以及新闻从业人员对所采用的新闻事实是否进行了符合常人理性的审慎判断。
  只要报道的事实确有来源和依据,就应该认定为新闻真实,反之",新闻事实"没有来源和依据,而是捏造、虚构和杜撰的,就应该认定为新闻失实。同时,需要予以强调的是,新闻从业人员所采用的新闻事实虽然具有明确的来源和依据,但是他负有忠实、公正及形式审核的义务,同时新闻人应该是良善的,这里的良善是指法律上的良善,即信息源所反映的情况依常人的判断不应该是虚假的、是符合逻辑和社会常识的。综上所述,新闻人就新闻的真实性应该保留一定的证据作为支撑。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涉及他人的名誉权等隐私案件里,证据的证明度的要求是比较高的,因为名誉权等人格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利是公民作为人而存立于世的基石,因而保护力度相对较大。
  区分人与事,力争做到评论公正进入"解读新闻"时代,新闻评论的用途更广。"记者"的本意是指记录记载的人。媒体的本意也是指传播的媒介和载体。对事件的评论应该是记录记载的必然,对事件的评论本身属于事实报道的自然延伸,因为民众的话语权本身就包含了对社会现实的监督与评价。
  基于避免纠纷的考虑,大部分新闻评论应该本着对事不对人的原则。然而,作为一个传播和交流的平台,发表和刊登对人的评论也是不可避免的,尤其是对公众人物的评论。但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新闻评论不能侮辱他人的人格,否则有可能造成新闻侵权。不论是对人的评论还是对事件的评论都必须注意不应该造成舆论一边倒的现象(极少数违法犯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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