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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论文范文:国外证券管制法则对国内证券的启发
国外证券管制法则对国内证券的启发
| 文章出自:职称论文格式 | 编辑:毕业论文 | 点击: | 2013-04-12 21:01:01 |

作者:方乃纯 单位:中国嫦合开发研究院

美国证券管理法规体系是由一系列管理证券发行、证券商以及证券交易市场的法规和执行这些法规的管理机构与司法机关组成的有机整体。它的形成和不断完善的过程也是美国经济金融化和证券化不断完善的过程。研究并借鉴美国的证券管理法规体系,对进一步培育和管理好我国刚起步的证券市场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证券市场的欺诈行为和其他非公平及不公正交易导致美国的证券立法

1929一1933年世界经济大危机之前,美国经济是由一只“看不见的手”来安排一切的,证券业当然也不例外。大危机前的一段时间是美国证券市场大欺诈、非公平非公正交易最猖撅的时期,主要方式有:(1)度卖.虚卖实际是根本没卖,如丈夫把一笔债券或股票卖给妻子,一个人在同一天内买进和卖出相同数量的某种证券等.它的真正目的在于制造一种卖方纪录,用以迷惑他人。(2)垄断。投资人“垄断市场”,指投资者购进上市某公司的全部股票,由此可以控制供给,操纵价格。(3)大进大出。这是一种经纪商和代理商盘剥客户的手段.代理人滥用客户的信用,作大规模或经常性的买进或卖出交易,从中谋取佣金.(4)联手。联手是两个以上的投机者形成正式或非正式的联合来操纵价格以获取利润.联手的形式很多,参与的人各行其职,有的提供资本,有的提供内部情报,有的实际操作,最终利润按协议分配。上述种种欺诈交易行为给美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带来严重损害.全国性的证券立法势在必行。但真正促成国会采取实际立法行动的契机则是1929一1933年的世界经济大危机。1929年9月始,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持续下跌,市场萎缩、高失业率、高通货膨胀率与人们愤怒的情绪交织在一起,美国经济与社会处于极度混乱和崩溃的边缘,证券市场既是受害者又对大危机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证券市场首先受到严厉的整顿。1仑33年和1934年连续通过两部关键性的证券法规,即带1933年证券法案》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案少,成为美国证券市场的法规基石。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又陆续通过了一些证券法案,从而构成了监督、管理、稳定美国证券市场的完整的证券法体系。

二、美国主要的证券法规及其主要内容

(1)《1933年证券法案》。主要针对证券一级发行市场.它要求证券发行者完全公开影响其上市证券价值的内部资料,同时禁止交易中的欺诈行为。(2)《1934年证奉交易法案》。对《1933年证券法案》进行了补充,进一步增加了对上市公司内部资料披露的要求和二级市场交易登记的要求.其基本目标是:①提供足够的信息以保证投资者对所要投资的证券作出正确的评估;②成立证券交易委员会。(3)《1936年美乐衬法案》。是应柜台经纪商的要求对《1934年证券交易法案》的一个修正案,规定合格的柜台经纪商和自营商协会可以向联邦证券委员会申请登记,协会可以在证券委员会确定的指导原则的范围内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会员之间交易可以优惠。(4)《194。年投资公司法案》。是管理互助基金和股份固定投资公司的主要法规,对公司行为的约束性比《1933年证券法案》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案》更强.除要求财务公开和不得有欺诈行为外,还要求投资公司公开其投资计划,未经股东会议同意不得改变投资目标,管理层必须取得股东的咨询意见才能作重大的经营决策更改,管理人员以股东的利益为最高的经营目标,而不是以自己的利益为准绳。(5)《1940年投资咨询法案》.要求所有进行证券和其他投资咨询并收取费用的个人和公司必须在证券委员会登记,说明从业者的年龄、经历、受教育状况以及其他背景.该法明确允许咨询服务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但不得运用欺诈手段和不公正的交易手段损害客户利益,否则客户可依该法或其他证券法规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除以上主要证券法规外,美国的证券市场管理还涉及其他一些相关的法规,如1933年哥拉斯一斯蒂哥尔的‘银行法案》、《1974年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法案》、《1974年退休养老金证券法案》、《1975年证券法修正案》及其他有关的商法条文。这些法规共同构成了美国证券管理法规的完整体系。

三、美国证券法规的执行

1970年,为在经纪商和代理公司破产时保护客户的利益,根据美国国会的一项法案成立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该案要求所有登记的证券经纪商以及全国的证券交易所的会员都必须参加该公司,每年交纳总收益的2.5%。作为共同基金。当经纪公司破产无力偿还客户投资时,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将为客户支付一定的补偿金以弥补其损失,起到证券投资者保险公司的作用,给大众投资者一种安全感.有了完整的证券法规体系,关键在手执行.上述法规都明确了投资者的权利,当事人可因欺诈性交易行为向法院起诉另一当事人,按证券法规以民法和刑法可处一万美元以下罚款和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当事人也可以民法案件向法院起诉证券公司或交易所,要求赔偿因他们的过失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对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管理则由联邦证券委员会负责,联邦证券委员会与各地法院构成了证券法的实施力量。

四、美国证券管理法规体系对我们的启示

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初级阶段,针对几年来债券市场和近年上海、深圳股票市场运行实践中存在问题,比较美国证券管理法规体系的形成和完善过程,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启示:(l)宜尽早领布全国性的证奉管理法规。实践证明,用地方性行政法规管理证券市场缺乏权威性和统一性,发行、交易管理都存在不少问题。证券交易市场上已经出现大户联手,股民定期或不定期公开聚会商讨抛购对策,上市公司、证券商、内部知情人内外勾结操作,有组织地散布不真实消息干扰市场价格等明显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的不公正交易行为。为稳定证券市场,保护投资者利益,应尽早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总结国内实践经验,参考国外成功证券法规制订一部全国性的证券交易法规。(2)全国人大宜立法建立全国性的证寨管理机构—国家证券委员会.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管理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总体管理由人民银行、国家体改委、国有资产管理局共同进行。体改委负责股份化改造,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国有股份的审核,人民银行负责上市审批、交易管理.这样的多头联合管理在改革初期有其现实性和合理性,但随着证券市场范围的扩大和进一步发展,人民银行作为国家金融主管部门,其代行的证券管理职能必须独立开来,以利于银行业和证券业的健康发展.另外,由于我国企业投资主体涉及中央各部和地方省市,相互间存在利益和管理权限的矛盾,全国证券市场的统一管理由人民银行来负责,难以全面协调各方的利益,也不具最高权威性。考虑我国现阶段经济决策运行机制的实际,宜由全国人大立法通过在国务院下设“国家证券委员会”(或先设证券领导小组),由其具体指导、监督、管理全国的证券市场。(3)鼓厨建立一批服务于广大投资者,介于市场和投资之问的证未投资咨询、代理机构,完善证券市场服务。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扩大和深化,客观上需要一批专门性的证券咨询、代理机构来为广大投资者服务。当然,对这些咨询专家和代理机构的行为必须有相应的法规来约束。(4)设立全国性的投资者保护机构。证券投资者将资金委托代理公司进行投资,如代理公司破产、无力偿还客户的投人资金,投资者将蒙受重大的损失。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在开展委托投资业务的同时,宜尽早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在一时难以建立全国性机构的情况下,先在证券业相对发达的上海、深圳成立地方性机构,起到证券投资保险公司的作用.此外,建立一保护基金,在遇经纪公司破产、倒闭或市场发生大的动荡时,用基金弥补投资者的损失,以稳定证券市场,进而稳定经济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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