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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论文范文:民国私立高校文化因素研究
民国私立高校文化因素研究
| 文章出自:论文网站 | 编辑:论文格式范文 | 点击: | 2013-04-21 19:02:23 |

本文作者:韩 月 单位:沈阳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中国近代高等教育体制是在借鉴外国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初步发展的。民国时期的私立大学借鉴西方的管理体制,并吸取中国文化中的特点,形成了中国化的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1912年教育部颁布的《大学令》第二十一条指出“私人或私法人亦得设立大学”[1](P.385),后来出台的政策也逐渐包含了教会大学。因此,民国时期的私立大学包括了教会大学和国人自办的大学,笔者仅针对民国时期国人自办的私立大学的外发与内生因素进行分析。

一、民国时期私立大学董事会对美国经验的继承与发展

自容闳成为第一个毕业于耶鲁的中国人开始,到后来清政府派遣幼童留美时部分有机会接受高等教育的中国人,再到20世纪初大批留学美国的学子,他们归国时带回了美国的教育观念以及大学制度。

1.董事会与政府的关系美国的私立大学建立早于联邦政府的成立,哈佛和耶鲁的学校管理制度建立时,合众国还未建立。联邦政府成立后,从两方面推动了自由、开放的教育市场的形成:第一,在宪法中规定联邦政府没有直接管理和创办教育的权限;第二,最高法院在达特茅斯学院案的判决中强调了法人团体不可侵犯的原则[2]。因此,美国私立大学自建立之始,董事会便能够不受政府的控制,拥有管理大学的完全自主权。与此相比,中国新兴的私立大学虽然借鉴了美国的制度,却面对一个更强势的政府。自中华民国建立起,便颁布了许多针对私立大学的法规加强控制与监督。南京国民政府基本完成全国统一之后颁布了《私立学校章程》,规范了私立大学的发展,其规定的“私立学校以校董会为其设立者之代表”[1](P.126),促使本来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私立大学开始实施董事会制度。《私立学校规程》规定:“私立学校的开办和变更需经过教育行政机关核准,而私立专门以上学校以教育部为主管机关,受教育部的监督及指导。”[1](P.125)南京国民政府对于私立大学的发展不断设限,一方面限制了私立大学的发展,另一方面也规范了私立大学的开设。美国早期的私立大学并非都具有较好的资质,也存在为牟利开设的“学店”,缺乏政府管束,只能依靠市场和社会的淘汰。南京国民政府的管理和控制则规范了私立大学的办学资质,坚决取缔立案后成绩不良、发展无望的私立大学。例如,“中国近代史上较有名望中国公学因办理不善、风潮迭起于1933年被勒令分年结束,至1936结束办学”[3](P.130)。《私立学校规程》规定:“教育部对于校董会所选的校长或院长不称职时,可以令校董会重选,如果还不称职,则由教育部暂行遴选,校董会发生纠纷以至停顿时,教育部可以令其限期改组,有必要时教育部也可以改组校董会。”[1](P.127)因此,教育部对于校董会不仅具有指导其建立和明确职责的作用,甚至可以决定董事会存在与废除,这与美国相比,显示出了政府的强力与中国集权化的管理特点。

2.董事会成员的产生私立和公立大学的董事遴选方式有很大差别。1947年已经有学者对16所顶级私立大学和14所州立大学董事数量和任职方式进行统计,“其中241名公立大学董事中有194名由政府任命,不存在现任成员选举的方式,493名私立大学董事中有307名是现任成员选举的”[4]。因此,私立大学选择董事会成员时具有很大自主性。私立大学建立之初,董事会成员的捐助或通过人脉获得的捐助构成了学校发展的重要资本,成员以宗教人士为主。南北战争之后,面对巨大的财政和行政问题,“大学治理的主导权转入世俗工商界人士和校友的手上”[5]。董事会成员身份背景的变化过程显示出了不同时代不同职业群体社会地位的变化。在中国民国时期的私立大学为筹款与政府打交道并通过教育学者指导教学,私立大学董事会成员大致来自以下三方面:“政府部门的现职或离任官员,通过他们与政府沟通,协调彼此的关系,获得政策与经费支持;民族工商业资本家,他们提供了学校发展所需的经费或办学条件;教育界学者名流,他们拥有丰富的办学和管理经验,又在教育界有广泛的社会联系。”[6]民族工商业资本家受到办学者的邀请或者主动慷慨解囊捐资助学,并以此成为私立大学董事会的重要成员。厦门大学的建立经费主要来自陈嘉庚先生的捐助,“1921年他捐助开办费100万,捐助经常费300万元,分12年支出,每年支付25万元”[7]。与公立大学相比,大多数私立大学建立之初感到缺少依附的艰辛,因此在发展的过程中注意延聘政府当局的高官充任校董,以此获得政府的保护,甚至在贷款时也能获得担保。复旦公学在辛亥革命时校舍破损,“经李登辉和马相伯商定,为使学校稳固,聘请孙中山为校董会董事长,并聘任于右任、邵力子等国民党元老为校董”[8]。民国时期私立大学的创办者和政府吸取了美国外行董事会对于教育事务不了解的经验,更重视内行的地位,希望以吸收教育家进入董事会来科学规划学校的发展。南京国民政府在1929年制订并于1933年修订的《私立学校规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校董会至少须有四分之一之校董,以曾经研究教育或办理教育者充任。”[1](P.126)鉴于美国联邦政府没有管理私立大学董事会的权力,国民政府明确规定了私立大学董事会成员中来自教育界的数量。与美国联邦政府没有私立教育管理权不同,民国政府能够对于私立教育进行管理和监督,以法规的形式限制学校董事的人数。《私立学校规程》第十二条规定,“校董会名额不得过十五人,应互推一人为董事长”[1](P.126)。这种限制受到美国董事会的管理的过分自由和中国当时董事会杂乱无章的影响。

3.董事会的职权董事会以信托的方式持有学校的财产,其首要职责是使受益人利益最大化,这些受益人包括在校学生、未来的学生、学校的教师和职员以及为学校提供资助的社会人士,大学董事会不仅关注本校的自我利益,更着眼于高等教育乃至社会的福祉[9]。董事会时建立所具有的义务性,奠定了建立大学的崇高价值,其对于社会的意义并非是有形资产可以衡量的。传统的董事会职责声明中列出了以下五种的主要职责:(1)遴选并支持校长;(2)规划并完成院校的任务和目标;(3)监督学科点;(4)发展院校的有形资产;(5)关心院校的无形资产,尤其是对学术自由、对卓越、公平以及伦理标准的恪守[10]。选定并支持校长,为学校筹款是董事会最为主要并持续具有的责任,而规划学校未来发展的责任一般在建校之初有很大的作用,而在学校发展过程中逐渐淡化。民国时期私立学校董事会的职责主要有:“选聘校长,筹集经费,监督学校资金使用,制定发展规划、培养宗旨”[11]。这些校董会的职责一般在《私立学校规程》颁布以后由各私立大学在董事会制定的纲领性文件中有所体现,是学校董事会在外部法规影响下的自赋责任。南京国民政府通过法规的形式从财务和行政两方面规定了私立学校董事会的职权,同时也规定了校董会需要对政府呈报的内容。校董会关于学校财务的责任包括:经费之筹划、预算及决算之审核、财务之保管、财务之监察和其他财务事项;校董会选任校长或院长完全负责行政事务,校董会不得直接参与,所选校长或院长应得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之认可,如校长或院长失职,校董会得随时改选之;校董会每学年终结后一个月内,要将学校校务状况、前年度所办重要事项、前年度收支金额及项目和校长、教职员、学生一览表连同财产项目分别径报或转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备案[1](P.127)。从政府规定的这些职责能够看出,校董会的职责主要体现在财务方面,行政方面只能遴选和罢免校长,而行政管理权则归属校长,校董会没有直接管理学校的权力,同时还要向政府负责学校的财务状况和人员状况。

二、中国文化对于民国私立大学董事会制度的影响

1.政府对于学校的控制民国时期,政府“通过确立自身的领导地位、实施立案政策和视导制度、取缔不合格的私立大学和限制滥收学生来确保私立大学的质量”[3](P.131)。这些举措有助于加强政府控制和促使私立大学正规化发展,虽然给私立大学的发展增加了规限,也减少了一些鱼目混珠的学校,保证了私立大学的质量。在借鉴美国的制度时,民国私立大学与政府的关系更具有中国本土化的特点,这种控制与中国历来的私学发展传统有关。中国的私学传统由来已久,但由于政府将文教视为自己的管辖范围,在允许私学发展时也趋于加强官方的影响。北宋时期,书院虽然是私人讲学之所,然而由于政府颁给的院田、书籍和规定的院额而受到了官方的影响[12]。因而,不论中国通过域外借鉴了怎样的制度,都能在其中看到政府的影响,而政府往往将教育的发展视为国家发展的一部分进行干预,将教育视为国家职能,将学校的管理放置于官方指导下进行发展。民国私立大学的发展正是在这样的体制环境下发展的,其与政府的关系便不会如美国一样自由。

2.中国式权威化管理方式中国的管理体制更倾向于一种“一长制”的传统,因而校长在管理学校时也很少有董事参与其中,其行为获得了董事的支持与政府的承认,从而具有教育家精神的校长能够很好地实施自己的种种改革方案。中国的管理传统更强调“用人不疑,疑人不用”,选定管理者之后很少对其进行监督。私立大学在选取校长时必然需要选择既懂得学校管理又颇负名望的学者为校长,而同时一旦选定,董事会便长期支持校长的种种举措。在美国,捐资人和董事会对于校长具有的影响力是强大的,校长与董事会成员之间和谐相处,并能够保证教授的权力,促使一位校长能够任职数十年。民国时期的校长也有这样的特点,张伯苓于1919~1948年任南开大学校长,李登辉于1913~1936年任复旦大学校长,林文庆于1921~1937年任厦门大学校长。民国私立大学的校长任期较长,获得政府支持,获得完全的大学行政权,不受董事会的干扰。自董事会建立初期确定了学校发展规划之后便不再参与学校行政事务,虽然董事会对于校长具有罢免权,然而大多数校长的教育家身份和社会地位正是董事会聘任其时所看重的,罢免权基本未受到关注。

3.民间助学的传统中国虽然没有从内部衍生出大学,但官学和私学却由来已久。民间由乡绅或乡党联合办学的慈善行为一直存在,这种助学的传统便为近代私立学校募款提供了参考。在官学不能全部覆盖的时代,私塾为国家培养了大量的人才。“私塾主要包括家塾、散馆、村塾、义塾和族塾”,其中“村塾是由一村或联村居民所开,学生以办塾之村民子弟为主,塾师亦由村民合请,薪水和办学经费由村中公共财政支出,或由学生家长交纳,或由专门的学田支付;义塾,是地方官绅为贫寒子弟所开设的公益性教育机构,属于社会慈善事业的一部分,塾师薪金和办学费用由义塾的开办者或学田供给,所入学者全部免费;族塾,由某一宗族在族内宗祠所设,经费由学田或族产支出,学生本人无须支付任何费用,带有族内公益性质”[13]。从私塾的设立者便可看出,中国很早便有民间助学和筹资的传统。士绅作为科举制度的受益者和热心支持者,也成为古代私学主要的社会基础,具有“在地方兴办学务、修建社学和义学的职责”[3](P.75)。正是基于这样的传统,具有社会地位的士绅在近代转变为民族资本家、政府官员和教育家之后,积极为国家私立教育的发展而尽心尽力。

4.差序格局的影响费孝通先生认为:“西洋社会团体中的成员要具有一定的资格,他们之间不是人情冷暖的关系,而是权利的关系,在西洋社会里争的是权利,而在中国则是攀关系、讲交情,……中国社会关系在差序格局中是私人联系的增加,在乡下,家庭可以很小,而一到有钱的地主和官僚阶层,可以大到像个小国。”[14]民国时期的资本主义经济虽然获得了一定发展,然而中国当时具有独立捐资助学能力的人很少,也不能仿照美国私立高校开办时以宗教人士依靠信仰筹款,然而私立高校的创办者都能够通过地缘、宗族或者同学募款。私立高校的办学者一般都具有一定的社会名望,通过自己的同乡、亲属和同学筹集资金,而邀请具有社会地位、经济地位和教育经验的董事,便可以借助董事的名望筹款或与政府打交道。美国的私立大学的董事通过保有宗教信仰和为某一社区的人提供教育为筹款的凭借,并吸引其他有声望的人进入董事会,这便是以学校来吸引董事。而民国时期的私立大学办学者首先大都具有为国育才的愿望,建校时邀请颇负声望的名士加入董事会或参与学校筹建,以此凭借上层社会中的熟人关系,使学校的发展能获得财力和政治上的支持。

三、结语

高校的政治权力问题,更是一种国家政治环境的结果[15],在中国尤其如此。民国时期走向近代化的过程中,必然需要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美国教育在资本主义国家中所处的不断上升的地位,令中国知识分子通过留学、考察输入了许多先进的教育经验。从私立大学董事会的发展来看,中国教育家和政府都并非是简单地在中国运用美国式的管理体制。在借鉴的过程中,教育家与教育行政部门认真思考美国的经验,分析其中所包含的利弊,以及美国与中国所具有的不同管理传统,使董事会制度在私立大学中呈现出中国化的特点。新中国成立后,私立大学逐渐消逝,在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社会和人民日益增长的需求,民办大学蓬勃发展起来。然而其发展既可以借鉴美国私立大学发展初期取得的成功经验,也可以借鉴民国时私立大学发展的经验,同时也应审视当今时代中国发展的特点和中国以往的种种文化。民办大学当今的发展同样需要具有开放性视野的教育家和教育行政部门,以本土文化不断适应国家和时代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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