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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专栏:河南再发校车惨案致四幼儿亡 呼吁有效监管
河南再发校车惨案致四幼儿亡 呼吁有效监管
| 文章出自:论文格式 | 编辑:论文格式 | 点击: | 2012-06-13 00:09:21 |

继2011年5月,河南淮阳一家幼儿园校车载送孩子途中遇路边砖堆刮擦,导致车内一名6岁女童当场身亡之后,昨日,河南校车起火引发全民再次对校车安全的关注,此次河南校车起火致使四名幼儿死亡,河南校车起火的原因尚未公布。

当前,校车安全问题再次引发社会强烈关注。如何避免校车事故频频发生?发展校车有哪些模式?值得大家深思。
一 校车不规范是威胁学生安全的重要原因
根据有关调查,社会上对校车的需求很大,具体体现在:在农村,由于学校布局调整,大量撤并校,学生上学路途变远,家长没空接送。一些地方通过建寄宿制学校解决这个问题。但幼儿园和小学阶段的孩子不适宜住校,而且住校的学生放假回家也需要校车,但校车的供给没有及时跟上。很多校车干脆是私人运营,没有资质,更有甚者用农用三轮车、摩托车接送孩子,很多时候,人多车少的矛盾得不到有效解决,各种校车超载现象就非常严重。家长即担心,也很无奈,明知这样的车不安全,但是没有正规的校车,只能让孩子冒风险。正规校车缺乏,造成了“黑校车”泛滥,超载等违规行为,给孩子安全埋下了巨大隐患。
二 落实政府责任是解决校车问题的核心
对于发展校车,政府责任不可缺位。校车的运营需要多方面的资源,比如通过立法保证校车的路权,还需要制定一系列国家标准等,这些资源只有政府能够提供。加之,校车运营的利润较低,责任重大,更多的是公益服务性质,对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吸引力不大。所以,政府应该在校车问题上发挥更大的作用,制定相关法规,监管日常运营,并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
  对于校车的发展,政府应该承担主导责任,积极推动校车工程的实施,为普及校车提供资源,并对日常运营实施严格监管。政府还应推动相关立法,一方面让校车在行驶中享有一定“特权”,尽可能保证学生的安全,另一方面为监管校车运营提供依据。
我国没有专门的校车法,在义务教育法中也没有关于校车的规定,造成监管中无法可依。另外,一些统筹的工作也需要政府各部门互相协调来做,比如设计校车的行驶路线等,这些更加说明政府在校车安全问题上的重要性。
三 拓展工作思路是解决校车问题的关键
关于校车的运营,目前有政府主导、企业主导、政企合作等多种模式,对于具体的运营,有些地方尝试成立专门的校车公司,或者通过招投标形式把校车运营委托给客运公司;办校车不能是单纯的“慈善工程”,在校车的运营中,政府应该以适当补贴弥补其利润的不足。激发企业办校车、办好校车的积极性,只有从根本上努力,校车的缺乏,校车服务等相关问题才能得到有效解决。
当然,政府不一定要把购买、运营等具体事务一揽子包办,可以鼓励企业、学校来办校车。但是政府也不能完全不管,要切实做好立法、监管、统筹等工作。
四 各项配套措施跟上是解决校车问题的重点
当前校车安全该由哪个部门管,实践中,教育、公安、交通等各部门都沾边,可是责任没有明确界定,“都能管”可能就变成“都不管”。
很多学校不愿意办校车,主要是怕出了问题负不起责任。有的地方出了校车事故,就仅仅处分校长和教育部门的负责人,这是没有道理的。校车不是教育部门一个部门可以管的事情。校车是政府应该配套的义务教育基础资源,教育部门在其中只能起到一个配合的作用。这个问题需要由政府牵头,由发改委、交通、教育等部门互相配合,共同解决。因此,政府应该尽快把相关立法提上日程,通过立法来明确各方面权责。有了法律依据,校车的安全监管才能在实践中有法可依,公安部门、交通部门、教育部门的职责才能明晰,这样监管才能落到实处。比如说,公安部门要负起车辆和司机资质认证的责任,交通部门要负起交通运行监督的责任,教育部门要配合,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对校车安全进行监督。只有形成合力,才能安全发展。
  所以解决校车问题,钱并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观念问题,是把校车放在一个什么位置来考虑的问题。在加大财政投入的同时,各项配套措施也应跟上,如专门成立管理机构,推动立法等。如果认识不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只搞“一阵风”式的重视,校车安全问题依旧会刻不容缓,学生的生命健康更是无从保障。
 

关于校车安全问题的几点思考

新闻链接:

河南超载校车起火 致4幼儿死亡

6月11日,河南省濮阳市开发区开州路办事处张仪村村内街道上,一辆超载幼儿园校车发生燃烧事件,致使四名幼儿死亡。事件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据介绍,濮阳市公安局于当日18时01分接到群众110报警后,相关部门及负责人立即赶往事发地救援。据当地有关部门初步核实,发生起火燃烧的车辆系濮阳市开州路办事处豆村集幼儿园的一辆小型客车,车辆核定乘坐8人,事发时车内共有13名幼儿园学生和1名司机。燃烧共造成4名幼儿死亡,1名幼儿和司机重伤,2名幼儿轻伤,另有一名现场救援的群众轻伤。

校车使用标准有明确规定 “不是所有车辆都叫校车”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公布实施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明确指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入园幼儿应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

  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很显然,事故中豆村集幼儿园的“小型客车”根本没有资格被称之为“校车”,正如白岩松所言,“并不是所有接送孩子的车辆都叫校车,那是对校车的侮辱。”在河南濮阳发生校车惨案的同时,全国有多少孩子正坐在所谓的“校车”里面临着潜在的危险?

解决:政府补贴+法律完善+有效监管
  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相关专家认为,应该从政府补贴学校购买专业校车、完善校车购置和使用相关规定、并实行有效的监管措施入手。
  其实,校车在一些发达国家,已经被政府纳入了社会公共服务体系。比如在美国,已通过了校车安全立法、校车安全管理法律、校车制造安全技术强制性标准,规定校车拥有的路权高于消防车、救护车等。
  相关专家表示,学校作为车辆的采购方,需要在一些政策上得到政府的认可,给予一定的补贴或补助。据了解,在美国,每个孩子每年的校车补助是近600美元,这可以大大减轻学校的负担。
  要想做好校车安全工作,还需要加大法律监管力度。近年来,全国各地校车交通事故频发,这些悲剧的发生,让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刻不容缓。
  据了解,目前,一些学校、幼儿园在招生的时候为了争抢生源,着力宣传“有车接送”这一优势,来吸引家长。实际上,部分幼儿园却没有车辆,等招了一定的人数后,就去租用个体户的营运车辆接送孩子。而这些个体户司机安全意识十分淡薄,没有正规的营运手续,还有的车辆未办理强制保险和座位保险,这说明,许多地区在校车的购置与使用上,存在监管的空白。
   此外,有网友表示,要保障校车安全,还应该像国外那样给校车一定“特权”规定,比如特殊线路、不准恣意赶超校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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