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害词:电子商务 税收 政策
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应运而生的收集经济(电子商务是其组成部门),在相当水平上改变了人们现存的生涯体式格局,并触及了现行的司法(包含税收司法)、轨制、系统编制等社会范例。因而,全国列国及国际机关极端关注收集经济的成长,并当令研究、拟定、完美一些免费做事)?能否区分商品和劳务的价钱?能否区分经营的收益?谜底是:凭据电子信息流量是无法区分上述题目问题的。况且,一个收集公司的电子信息流量年夜,即注解该公司行使通信线路时刻长、支付行使通信线路的费用多,而费用之中已含有税款。在笔者撰写此文的前几天(2000年2月7日),据报载:美国的“雅虎网站”受到“电脑黑客”的进击。在进击的高峰时辰,“雅虎网站”每秒种收到的盘问哀告高达“1吉比特”,比一些网站一年收到的信息量还要多!如按信息流量征收“比特税”,“雅虎”这个全国上最年夜的收集公司将不胜重负(注:雅虎网站在正常情形,天天接见该网站的次数约3.5亿次)。此一例,可作为不宜开征“比特税”之佐证。
3.若何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这首要涉及有关常设机构、劳务运动发生地、电子生意业务数据司法效力、让渡定价等有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题目问题。
(1)常设机构的认定。现行的税法,对常设机构有晓畅的界说,即: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悉数或部门经营的平稳场所(包含分支机构、工场、车间、发卖部和常设署理机构等)。而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经常是经过过程在一国(地)的因特网供给商的做事器上租用一个“空间”(即设立一个网址)而进行网上生意业务,它在做事器所在国(地)既无营业的平稳场所,也无人员从事经营。在国际税收中,一国凡是以外国企业是否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作为对其营业利润是否征税的界定依据,而现行税法关于常设机构的划定已不合用电子商务生意业务中常设机构的认定。对此,有的国家提出把网址或做事器视为常设机构,在网址或做事器所在国(地)征税,其依据是:一是企业租用的做事器是相对平稳的,企业对其拥有措置权;二是企业租用的做事器可被看作近似位于一国(地)的发卖机构;三是企业经过过程租用的做事器在一国(地)进行了经营运动,因而可把网址定为常设机构。对于电子商务生意业务中常设机构的认定题目问题,在国际上尚不决论。
(2)劳务运动发生地的认定。此刻,因特网的普遍使人们可以坐在家中的电脑前,为另一国(地)的耗损者供给诸如司帐、司法、医疗、贪图等劳务,而不需要象传统劳务运动那样,在另一国(地)设立从事劳务运动的“平稳基地”,也不需在另一国(地)勾留若干天。因而,现行税法有关劳务运动的“平稳基地”、“勾留时限”的划定,已不合用于电子商务生意业务中的劳务运动。是以,对自力小我和非自力小我,在电子商务生意业务中的劳务运动发生地的认定,则需从头予以确定。由此可见,因为电子商务生意业务体式格局的特点(不受或较少受空间区域的限制),已使常设机构、劳务发生地的认定发生难题。
(3)让渡定价题目问题。跟着电子商务的迅速成长,电子商务生意业务让渡商品更为随意纰漏,更易于跨国公司将利润从一国转移到另一国,因而,列国对电子商务生意业务中的让渡定价题目问题日益关注。欧、美等国和OECD对此进行研究,指出,电子商务并未改变让渡定价的性质或带来全新的题目问题,现行的国际、国内的让渡定价准则根底合用于电子商务。然则,因为电子商务脱节了物理界限的特征(不受空间区域的限制),使得税务机关对跨疆土生意业务的追踪、识别、确认的难度光鲜明显增添。是以,列国在增补、改削、完美现行有关让渡定价准则的同时,应增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行动设施(包含硬件、软件、尺度等)的培植,提高对电子商务的电子数据核查的数目和质量。
(4)数字化产物性质的认定。对于经过过程收集下载的数字化产物(如电子出书物、软件等)的性质若何认定?在1998年10月召开的OECD财政部长会议上,欧盟提出了鉴于年夜年夜都国家执行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