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住房典质贷款保险是否是强逼保险的争论尚未搁浅,日前,复旦年夜学俞先生状告华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一案,再掀波澜。俞先生感受:华泰保险公司在衡宇预售时代收取了一年的保险费,而未交房华泰保险若何承担保险责任?又一次性收取三十年的保险费,无偿据有了三十年的利息收入。由此再一次激发了人们对于住房典质贷款保险公约的不合理之处的关注。
笔者手头有一份2001岁首?年月签发的“典质住房保险保单”,批注工作一栏里盖了一个章,内容是:“本保单第一受益待遇某银行某支行”。
典质住房贷款保险是属于产业保险的局限,而在产业保险中设定受益人,其法理根柢根底和司法依据何在呢?
凭据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划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公约中由被保险人概略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哀告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感受受益人。
保险实务中,受益人无资格限制,自然人、法人皆可,无行为手法人甚至胎儿均可为受益人,但《保险法》的该条划定表清楚明了受益人的两项限制:一、受益人仅限于人身保险公约中;二、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
而典质住房贷款保险作为产业保险,其公约当事人,作为享受公约权力、承担公约义务的主体,只有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保险公司在其中设定银行为受益人,显然没有司法依据。是以,发生保险事件,保险人要依此批注将保险金划给银行,或银行要以第一受益人的身份哀告支付保险金,都邑有司法上的障碍。当然,保单中第一受益人的提法并不是保险公司的创意,而是源于1992年9月23日中国培植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职工住房典质贷款暂行设施》中的划定。在其时的情形下,无可厚非,因为,我国《保险法》是1995年6月30日才公布揭橥的。但在中国人平易近银行于1998年5月9日发表的《小我住房贷款治理设施》中便没有第一受益人的提法了。而在20001年保单中仍将第一受益人插手,若干反映了保险公司对于国家政策、司法转变的回响反映缓慢。
既然第一受益人这种划定礼貌不能成立,那么,一旦保险标的,即典质的住房发生保险事件,保险赔款该若何处置责罚才气使银行遁藏风险的初衷得以实现,这确实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题目问题,需要依法根究出一个相符各方当事人优点的治理方案。
现实上,典质住房贷款保险,既要合用《保险法》,又要合用《担保法》。因为,典质自己是担保的一种体式格局。那么,担保司法范例对典质物发生灭失落等情形又是若何划定的呢?
《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八条划定:“典质权因典质物灭失落而覆灭。因灭失落所得的赔偿金,理看成为典质产业。”虽然担保法划定了典质物灭失落所得之赔偿金为典质产业,但没有明言,当住房这个不动产变为赔偿金这个泉币时,要不要移转据有。典质产业是不移转据有的,正本住房在典质人(乞贷人)的占管下,银行仍感应很安好,不动产乞贷人搬不走。而泉币若是也在乞贷人的占管之下,银行自然心里不安了。是以,保单上泛起了银行为第一受益人的文字,是否是知其弗成为而为之的原因。不外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平易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很多若干题目问题的注释第八十条对担保法第五十八条作了进一步的晓畅,该条划定:“在典质物灭失落、毁损概略被征用的情形下,典质权人可以就该典质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概略赔偿金优先受偿。
典质物灭失落、毁损概略被征用的情形下,典质权担保的债权未界了债期的,典质权人可以哀告人平易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和赔偿金接纳保全设施。“
上述划定很年夜水平上填补了《担保法》中关于典质物灭失落、毁损情形下,典质权人行使权力划定的不足,晓畅了典质权人可以优先受偿和接纳诉讼保全设施。再连系典质贷款公约研究这条划定,可以考虑完美相关的保险条目:
一、住房典质贷款公约日常是一个长久公约,短则三年、五年,长则十年、三十年。是以,它的了偿刻日较长。
二、因为了偿期长,而在贷款了偿期内,发生保险事件而获得保险金,若是已界了债期而未了债的,典质权人即银行有优先受偿权。但从银行优先受偿权来看,他不是依据保险法中关于受益人的划定,而是依据担保法中关于典质权实现的划定。是以,贷款公约中要有典质物灭失落,典质权人优先受偿的商定。保险公约中,典质人应有在典质物灭失落的情形下,所得之保险金典质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承诺。
三、也恰是因为贷款了偿期长,若未界了债期而要经过过程银行诉请人平易近法院长久接纳诉讼保全设施有悖情理之处,因为保全是一个诉讼法式上的题目问题,仍未治理保险金归属的实体题目问题,而保全保险金要长达五年十年则是难以想像的。
笔者感受,可以区分几种不怜悯况,加以商定:
1、若是典质物——住房破碎摧毁,保险金用于规复,则不影响典质公约和保险公约的奉行。
2、若是典质物——住房灭失落,理当准许被保险人用保险金再次购置住房,并用新购室第再典质给银行,以作为原贷款担保。
3、若是典质物——住房灭失落,而被保险人尚有居处,且不拟再购住房,可准许他另择住房调换典质物;若被保险人尚有居处,且不再另择住房作为典质物,则保险金应用于提前了偿部门或悉数贷款。
这些商定,理当体此刻住房典质贷款公约中。一旦发生保险事件,若已界了债期,保险人可依保险公约,由银行优先受偿;而未界了债期,若银行感受一旦保险金被典质人获得概略风险太年夜,则可以依据担保法和住房典质贷款公约中的商定,哀告人平易近法院接纳保全设施,并哀告按公约的商定体式格局进行处置责罚。
保险的独一本能机能是经济赔偿,保险公约不能越俎代办,来治理典质贷款中的实足风险。而在住房典质贷款保险中,又有一个相当峻厉的题目问题,若是住房灭失落,被保险人飘流失落所,其所依托的保险金,被银行强行作为提前收回贷款之用,那么,保险公司和银行,是否会有另一种道德风险呢?
上海市团结律师事务所·贝政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