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对水利工程的投人及其效益情况应该进行探人的探讨;本文通过对目前水利工程资金来源渠道情况的分析.提出了一些扩大水利工程资金来源的渠道.以积极开展有效的工作,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
水利工程资金渠道效然概述水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在减免洪水灾害、灌溉、发电、供水和养殖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据1986年的统计,世界上已建成坝高15m以上的坝有36327座,其中中国就有18820座,占世界这类坝的51%;可以看出,我国在水利工程建设和在水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因此,有必要研究水利工程的投人及其: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问题,以促进水利工程的良性循环和稳步向前发展。
目前我国水利工程投资的主要来源我国1980年以前,水利工程的投资来源主要是国家拨款和农民投劳两部分;从建国初期到80年代,水利工程的资金70%来源于国家各级政府财政支出,30写来源于集呱,翻"子和农户;已建国营灌区管理列人事业单位,实行"收人上缴,支出补足"的财务依赖政策。
80年代以后水利工程的投人体制逐渐改革为多渠道、多层次集资办水利,实行中央、地方分级管理,水利投人逐步扩大到政府拨款、政府贷款、利用外资、企业和农民自筹等多种途径。
随着水利工程投资体制改革的深人,1985年颁布了《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费和管理办法》,明确提出了水利工程均实行有偿供水,按供水成本核算水费,供水成本包括运行管理费、大修费和折旧费等;农业水费不包括农民投劳投资部分。
根据这一水费管理办法,确定我国防洪工程和综合利用工程中防洪所需的岁修管理费用仍由政府拨款,对受益单位明确的水闸、堤防、抒烷、海塘、排涝等工程可向受益单位收取工程维护管理费。
防洪以外的其他水利工程,例如工农业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将以水费收人作为主要经费来源,以解决其运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以使水利工程灌区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费用都能逐步地实现财务自理。实施新的水费政策以后,第4期刘仲桂·宋焕琴·宋怀兴:扩大水利工程资金的来源渠道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
全国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收人由1980年的2.2亿元增加到1990年的15亿元;若按供水成本核算,每年应收水费25亿元,尚有一定的缺口。
我国的水利工程多是解放以来逐步兴建的,已使用了多年,但未曾计算和提取供水成本,未提取应该提取的大修费和折旧费,回收成本无法兑现;故更新改造和大修经费无法解决,实际上,大部分水利工程未能达到自收自支的财务自理回收水平。
我国和广西历年水利投资与国家财政支出情况见表1和表2。
从表1中可以看出,我国各时期的水利工程支出占国家财政支出的2.1肠一5.9%;在三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水利支出占的比例最小,才为2.1%;在三年国民经济调整期间所占的比例为最大,达到5,9%;"六五"、"七五"期间所占比重有减少的趋势,这对于水利这一国民经济基础产业而言,投资渠道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表1我国各时期水利财政支出占国家财政总支出的比重表单位:亿元表2广西各时期水利财政支出占国家财政总支出表单位:万元国家财政时期总支出水利财政支出合计_支出比重(%)1950~1990年总计三年恢复时期"一五"时期"二五"时期三年调整时期"三五"时从表2中可以看出,广西各时期的水利支出情况,水利支出占总财政支出的1.8写一18.96%。最少的时期是三年恢复时期,占比例最大的时期是"四五"时期和三年调整时期,"六五"和"七五"时期水利支出所占比重呈减少的趋势。
扩大水利工程资金来源渠道的探讨国外水利工程资金来源的渠道主要有:
政府拨款、政府贷款及银行贷款、发行债券,利用外资和自筹资金等多种途径。政府拨款包括中央、地方各级政府拨款,利用外资包括引进外资贷款及赠款,自筹资金包括单位内部资金或私人的投资和投劳。工程回收费用大多用于工程运行、养护维修和扩大再生产,促进水利工程经营管理的良性循环。我国水利工程资金来源的渠道归纳起来有如下几方面,对每一资金来源渠道均应为之努力以扩大其投人,促进水利工程效益的充分发挥。
积极争取国家的投资。国家对于水利每年给予一定的投人-即政府拨款和贷款是水利工程投人的重要部分,应该根据各地水利工程的数量、质量、作用和功能大小等予以排队、核实,每年给予占国民生产总投人的一定比例的稳定投人,以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防洪、灌溉、发电、供水、水土保持和科研及人才培养等方面工作的开展,调动各级政府对兴办水利工程的积极性来增加水利工程的投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中央对水利工程的投资主要用于大江大河大湖治理中的骨干工程,跨流域、跨省的重大水利建设项目建设以及落后地区的适当扶持。
对1个省受益的防洪堤防、河道整治、枢纽工程、灌溉排涝工程的投资由本省承担;专为保护部门和企业的防洪除涝工程由部门和企业负责投资建设;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及农业劳动者投人资金和劳力进行建设。
在明确各级水利部门的事权和职责的前提下,调动各方积极性,促进水利事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