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学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建构或设计法的世界观,并由此导向相应的法学方法论。环境法学是一个年轻的法学学科,其研究方法体系相对于民法学、刑法学来说是相当弱势和不圆满的,对此北京大学汪劲教授曾评论说:“目前的环境法学研究除了套用较为成型的法学学科之中人人皆知的基本原理以外,很少能够创立自己特有的研究范式和分析范畴,更不用说在分工协作的基础上发展出不但贴着环境法牌号更重要的是具备环境法实质的方法论。对此,我以为,要想成为一门能够向学者、现实证明存在之正当性和必要性的自主学科,关键是要有‘过人之处’必须发展出独一无二的理论内核、研究范式和思考进路”。
可见,环境法学研究方法之所以面临困境,最重要一点便是环境法哲学基础的缺失,它急需一种新的世界观作为理论支持。鉴于环境法学是介于法学和环境科学之间的边缘学科,这就使研究现实事物的生态学研究方法应成为环境法学有别于其他部门法学研究的独特方法,尤其要用生态整体观构建环境法学方法论的哲学基础。生态整体观的基本内容生态整体观是在对机械世界观的质疑与批判的过程中与后现代有机论和后现代整体论结合并受现代生态学启发而逐步建立起来。后现代有机论坚持认为,所有原初的个体都是有机体,一切事物都是主体,它们都有内在的联系。后现代整体论认为整体包含于每一部分之中,部分被展开为整体。后现代的整体有机论对“有机”、“整体”、“内在联系”的强调要昭示人们的是:我们与世界是一个整体。
我们不仅包含在他人中,而且包含在自然中、生态系统中。事实上可以说,世界若不包含于我们之中,我们便不完整;同样,我们若不包含于世界之中,世界也是不完整的。生态学一词是德国生物学家E·海克尔 1866年提出的。他在其著作中定义的生态学是:研究动物与其有机及无机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科学, 特别是动物与其他生物之间的全部关系。后来,在生态学定义中又增加了生态系统的观点,把生物与环在生态学看来,生物的不同层次,既是一个系统,也同样是一个整体,可用系统整体观进行相应的研究。正如美国学者麦茜特指出:“生态学的前提是自然界所有的东西联系在一起的。
它强调自然界相互作用过程是第一位的。所有部分都与其他部分及整体相互依赖相互作用。生态共同体的每一部分、每一小环境都与周围生态系统处于动态联系之中。处于任何一个特定的小环境的有机体,都影响和受影响于整个有生命的和非生命环境组成的网。作为一个自然哲学,生态学扎根于有机论认为宇宙是有机的整体,它的生长发展在于其内部的力量,它是结构和功能的统一整体”。因此,我们可以认为,生态整体观的内涵是“世界是一个具有内在关联的动态系统,是由事物间动态的、非线性的、永无止境的相互作用组成的复杂关系网络,呈现为一个可机械分割的有机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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