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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的:解决新农村建设中的食品安全问题。方法:调查河南省洛阳地区有代表性的6个乡村农村食品安全现状。结果:通过分析研究农村食品来源的变化和政府监管模式,提出新农村建设中食品安全的重要意义,探讨解决方法。
关键词:新农村;食品安全;调查
新农村建设是中国农村建设进入的一个崭新阶段,以农业税减免,土地承包为支撑的农村经济发展模式已经基本形成,但是,与之相适应的公共卫生管理模式尚在建立中,如公共卫生中十分重要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卫生没有明确的指导体系,食品安全模式没有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成为新农村建设框架内容。
1 调查背景近年来,农民可支配收入明显增加以及经济市场化,传统的以家庭为单位自产自消的食物营养来源方式正在迅速瓦解,再加工食品和商品化食品已经成为农村的普遍膳食营养来源,食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新农村建设必须深刻关注这一带有根本性影响的变化。
为此,我们在2006年7月组织对洛阳地区的汝阳县、孟津县和吉利区共6个自然村农民食物来源和食物安全卫生监管状况进行了初步调查探讨,以期对新农村建设中直接影响农民健康的食品安全有所揭示。
2 调查对象与方法
2.1 调查对象洛阳地区的农业区域,考虑本次调查内容的代表性,选择汝阳县云梦村、东街村、小寺村,位于洛阳市南部距离城市78公里属于远郊县经济欠发达村;孟津县清河村,该村距离城市30公里属于近郊县农业村;马洞村、六门村,位于吉利区,该村是城市建制区但辖区农村面积人口大于城镇相当于城市郊区。
2.2 调查时间和方法2006年7月,组织有经验的食品卫生监督员和基层卫生防疫人员,通过沿街统计和抽样入户调查相结合,沿街统计要求所调查村庄街巷全部覆盖,入户调查每村设计为20户,总计120户。
2.3 调查内容农村经济的基本情况;粮食、蔬菜、水果、肉类、调味品、小食品、婴幼食品市场化比例;相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情况。
3 结果
3.1 6个村农村经济的基本情况 见表1。
从农民经济收入情况看,农业收入占农民经济总收入一半左右,非农收入以外出劳务为主,市场化已经是农村基本的经济生活形态。
3.2 粮食、蔬菜、水果、肉类、调味品、小食品、婴幼食品市场化比例初步调查分类见表2。显示与经济市场化相伴的食物来源的市场化程度在除主食粮食以外的食品来源商品化非常明显;从以上调查得出洛阳地区村级食物来源平均市场化程度已经超过51%,特别是小食品(方便面、膨化食品为代表),婴幼儿食品(奶粉、糖果类)消费和城市基本相同,全部为市场商品化来源。
3.3 相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情况 见表3。
食品安全在世界各国都被列为进行政府强制监管重要领域,我国对此也颁布了多部法律,分别由食品药品监督、卫生、质量监督、农业、畜牧部门、工商局等部门分类监管;但在村级食品安全监管情况非常薄弱。
表3相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表食品药品监督质量监督卫生部门(卫生许可证4年1审发)农业畜牧部门工商部门(经营者资格每年审查)爱卫会云梦村暂无监管只管生产企业经常日常很少时常有生肉检疫每年有几次专项整治宣传、卫生科普东街村暂无监管只管生产企业每年几次检查每天有生肉检疫有工商常设机构宣传、卫生科普小寺村暂无监管只管生产企业极少检查极少检疫每年几次检查宣传、卫生科普清河村暂无监管只管生产企业很少检查有生肉检疫每年有几次专项整宣传、卫生科普马洞村暂无监管只管生产企业极少检查极少检疫很少检查宣传、卫生科普六门村暂无监管只管生产企业极少检查极少检疫每年有几次专项整宣传、卫生科普4 分析从调查情况可以看出在洛阳农村地区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对食品监管目前没有执法权,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生产领域,但是对农村粮食代加工等没有监督;卫生部门主管饮食行业但在乡村一级很少监管内容,4年1次的卫生许可证发放,对食品安全卫生监督作用有限;工商管理部门对监督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缺乏必要技术措施;爱国卫生组织是以“大卫生”的综合协调为主,基本不涉及具体行业监督;农业畜牧检疫是唯一在乡村有经常性监督的食品安全监督部门,但是职能只涵盖生鲜检疫。食品安全的监管部门众多,致使有限的资源被分散。每一个部门都缺乏人力和经费深入农村基层,成本的制约使农村食品安全只能任由市场左右。造成目前农村市场成了假冒伪劣食品泛滥的重灾区,使农民健康权益受到极大侵害。
5 建议和对策
首先,要从政府管理上消除管理部门职责交叉、重叠与遗漏现象。对目前分散在农业、卫生、环保、质检、工商等部门的监管职能进行全面的梳理,作出更加合理、明确的分工。在职能调整中,要统筹考虑横向与纵向职能分工,并加强政府部门的整合,提高管理食品水平与效率。
其次要加强政府对农村安全食品生产、流通体系建立的支持。倡导规范安全食品市场建设、积极培育农村社会团体,建设健康、规范、有序的农村食品市场。
中国正处在由生存型社会向发展型社会转变的关键时期,义务教育、公共医疗、最低保障等基本公共产品的供给问题,在新农村建设中已经建立了解决框架,食品安全问题应该纳入新阶段农村综合改革的目标框架,完善为农民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服务的一项内容纳入实现城乡和谐发展的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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