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魏红征
科技与法律归责的关系
神经纳米技术学对于传统的自由意志的概念提出了新的问题。那就是,现代科技的发展与一个观念相悖,即:如果人的意愿是在生理原因交感的确定领域之外的话,那么人的意愿只能是自由的。随着生物科技以及神经科学开始解释人脑与意识时间的关系,以及新的技术使得科学家能够开始变更人精神状态,那么人类是否能够自由地选择某种行为模式呢?这个问题似乎已经变得不再那么确定了。这种不确定性,给刑事司法方面也带来了很多问题,一方面它可能成为我们获得刑事证据的新的途径,或者可能成为预防犯罪的手段;另一方面,它也为我们在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时造成障碍。如果人的同样行为都只能由一种单纯的心理状态来指导(我们称之为“决定论”)的话,那么也就不存在刑事上的归责问题了。[4]但是问题不是这样,以“杀人”为例,某些行为人积极地追求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有些出于放任,有些出于疏忽大意导致被害人死亡,还有些出于认识错误等等。如果这个“决定论”是正确的,并且责任依赖于行为人本可以做出的意思表示,那么我们将如何归责和定罪惩罚呢?即使希望杀人是源于精神上的动机,并且有一个完整的动因形成过程,刑事司法体系在当这种动机指导了行为并产生了刑事上的法律损害才予以归责。这也就是说,刑事责任从不强加于无动因的、自由的行为。未来的技术肯定会帮助我们确定行为人在杀人时的精神状态,并且将这个精神状态进行一个完整的描述。这种进步不仅能够帮助司法机关更好的认清事实,来判定被告是否有罪或者无罪,而且有利于对该罪行进行更精准的分析和归类。
神经纳米技术用于探知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并影响归责
如前述,神经纳米技术的发展能够使我们获取人类主观心理状态的新信息,能改变或者抑制人的主观心理,甚至能灌输某种精神状态。首先,如果神经纳米技术能够为我们提供更准确的关于人的精神状态的信息,我们其实不用担心这作用会消极地影响刑事司法体系。实际上,这种信息应该帮助我们更好实现罪名的分类。比如在一场命案中,我们可以利用神经纳米技术成功地分析到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只要我们相信通过神经纳米技术获得的信息的可信性,那么他们应该被看做是刑事司法体系的一个助手。这种进步能帮助我们更好的区分被告的一级谋杀还是二级谋杀,还是误杀,等等(这是美国刑法中关于谋杀的定性)。当然,关于神经纳米技术的先进性以及其收集数据的真实性被看作是一个有争议的事情。[5]此外,从神经纳米技术中获得的关于人的精神状态的信息,有一个关于转换的问题。也就是说,科学家需要将科学数据转换成法官和陪审团能够理解的用于归责的普通语言。法官和陪审团通常不理解一个新的科技数据所体现的归罪含义。在这种情况下,法官需要扮演一个信息筛选者的角色,要筛选不相干的信息,并且专家也应当能够将科学数据翻译成法官所理解的语言。以美国最高法院在Daubertv.MerrellDowPharmaceuticals案中[6],表示:法官应当扮演信息筛选者的角色,法院接受任何专家证据的结论,该证据应当获得该特定领域的普遍接受和认同。这个标准使得很多好的技术被拒之门外,因为它们没有获得科学家的普遍的接受。然而Daubert案要求联邦法官在决定科学证据的关联性时需要考虑被提交的数据是否已经符合严格的测试以及同行的审查。Daubert案同样要求相关的科学能够帮助发掘事实,去理解证据或者去决定事实争议。
神经纳米技术改变或者限制人格并影响归责
“纳米技术提供了一系列的搜集、积累、分配个人信息的可能性。但是另一方面,作为被施加技术的客体,接受神经纳米技术的人可能在不久的将来会被技术性介入,并影响其精神以及大脑系统。这种可能性不仅是现实的,而且是确定的。”[8]这也就意味着,纳米科技可以导致特定大脑区域的封闭,或者阻断大脑区域之间的联系,这种可能性引起了人们对于公共政策的关注。迫使犯罪嫌疑人的人格转变的技术是否有悖于道德呢?如何让这个技术具有可信赖性呢?如果上述技术证明了涉及归责的特定心理状态的存在,那么足以作为证据吗?[9]另外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是,是否接受这个化学技术的程序是自愿履行的。我们能够想象的到,如果一个人选择接受这种技术就有可能减轻获罪,那么这个过程就可能是自愿的。这种技术手段的刑罚是否超越了宪法呢?这个问题很难回答。这种惩罚看上去并不比现在的惩罚方式残酷,但是它却产生了同样的抑制效应。改变人的动机可能是在利用神经纳米技术防止犯罪方面最可能做的事情,通过这种方法可以阻止人们的犯罪。但是,这有一个严肃的道德问题。首先,这种方式是否具有自愿的性质是需要被考虑的。在现有体制下,犯人仍然允许保持其作为人的资格,但如果他们被释放后,他们又将继续追求他们私人的欲望。我们可以换一个角度去考虑这个问题,如果我们的道德标准变化了、法律标准变化了,或者他们的欲望不再是认为是犯罪了,那么这个人就可以从监狱中释放出来了。在基于社会道德规范永久地改变犯人之前,我们需要确认这种道德是否其本身具有时间性。一个相关的问题就是关于权威和规则的道德问题:谁来决定哪个罪犯有资格被改变?这种反社会的欲望到底有多严重以至于必须要改变?进一步分析,如果国家强制改变罪犯的等级,法官以及陪审团将不再承担将罪犯归类的任务了。这种决定可能是有偏颇的,正如我们在过去将死刑的适用与种族联系到一起一样。
神经纳米技术向人“植入”意念并影响归责
最后,神经纳米技术非常可能向人的大脑灌输某些意识。一个人希望从事某种犯罪行为的时候是伴随着对于世界的错误认识,那么这个人可能对于其危害行为负较轻的责任。这种错误认识也能导致对于精神失常的主张。对于主张精神失常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被告在其从事犯罪时所表现出来的症状的性质以及严重性,仅仅存在精神病是不足够的。[10]这种精神上的疾病经常与关于精神病的抗辩相联系,比如:精神分裂症,极端紊乱,而这又通常与法律责任相联系。总之,当故意是基于错误信息,这种导致的有害行为有时候会被法律所拒绝。错误认识抗辩与精神错乱的抗辩的不同点在于,后者的错误意识是源自于内部的,而错误认识的原因是源于外部。[11]从这个分析中,我们可以判断,当某种意念得以“植入”人脑时,并且当这种意念对于损害行为非常关键时,那么行为人可能不会负刑事责任或者较轻的责任。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下,很难去处理这种神经纳米技术植入的案例。一般不正常以及通常的意识没有破坏归责的问题,即使这种意识明显源自精神混乱。只有当一个人的意识显示出不正常的时候才能减轻责任。我们可以想象一下几种情形:1.甲通过煽动乙对丙的仇恨,而使得乙杀害了丙;2.甲通过引诱乙吸毒,而使得乙在幻觉中杀人;3.甲通过神经纳米技术将“杀人”的意念植入乙的意识,从而酿成杀人案。我们可以判断,第一种情况下,甲因为教唆应该承担责任[12];第二种情况下,我们很难判定甲对于杀人的行为负担刑事责任。那么在神经纳米技术植入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责任呢?如何确定神经纳米技术所输入的是“杀人”的意识呢?界定这个问题是很困难的。神经纳米技术可能是比其他的传统医学工艺更复杂,因此发现这种效果也比发现传统医学工艺的效果更困难。如果刑法要对通过神经纳米技术而植入的意念采取不同的态度,那么法律就不得不修改,而这种修改将挑战公平的原则。
结语
本文讨论了神经纳米技术可能影响归责的三种方式:通过提供关于归责的精神状态的新信息;通过允许我们改变或抑制关于归责的精神状态;或者允许我们植入关于归责的精神状态。只有第三种可能性才对评价刑事责任的当前体系产生新的和现实的威胁。神经纳米技术可能引发的结果需要我们具有法律前瞻性眼光。由于科技进步给法律带来的挑战,使我们必须根据客观的变化而改变。我们必须首先现实地理解新技术,并且预见其可能影响的人的行为方式,这些可能性必须从法律的目的和原则方面入手进行审视,甚至是法律所依赖的社会价值。
友情说明:评职称要发论文,写论文太麻烦了,发表论文更麻烦,不过,还是要先了解下职称相关的讯息吧。看看下边的信息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