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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范文:私产民商法保护特点与其完善
私产民商法保护特点与其完善
| 文章出自:论文网站 | 编辑:论文网站 | 点击: | 2013-04-04 17:44:58 |

私产民商法保护特点与其完善范文

一、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的地位

民法是调整民事生活关系的基本法。其理解的民事生活分为两个领域,一个是经济生活,另一个是家庭生活,因此民法调整财产关系和家庭关系。而商法是调整营利性商事关系的法,是调整高级商品经济关系的法。私有财产的法律保护体现为法律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而私有财产权的内容、行使、取得等问题主要依靠民商法来规范。私有经济的发展,是私人追求财富的手段和结果。因为人要生存,首先得有财产。而民法为人法,民法以人为出发点,其使命在于确定合理的人性观,规制人的行为,体现对人的关怀。民法所调整的行为主体不仅是经济人,而且是理性地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人。

二、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的特点

民商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是平等保护。这是指对私有财产的各主体以及在私有经济主体与其它经济主体间,民商法都平等对待、平等保护。民商法对私有财产的平等保护是民法上平等原则的反映,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私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尤其是集中表现了作为民商法主要调整对象的商品经济关系的客观要求。一切民事主体,无论其经济能力、地域、所有制性质如何,其行为均应遵循同样的准则,其权利在法律上应得到同样的保护。民商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实行不主动干预原则。这是指民商法只制定主体行为的规则和产权保护规则,但对主体如私有财产进行保护时,并不是积极主动地进行,只有在私有财产、私有经济权益遭受侵害,而诉求公力救济、司法保护时,司法机关才依据民商法的规则对私有财产进行保护,比如确认产权、确认交易有效、强制执行合同、要求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等。民商法对私有财产、私有经济的保护只有在当事人要求时才启动,是因为在民商法领域,实行意思自治原则,私有财产的管理支配,私有经济的经营、对内对外活动,法律都认为属于当事人的私生活,不主动干预。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被假定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他能利用自己的知识以及他人的知识进行交易活动,承担交易的风险,享受交易的利益,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民商法听任当事人以自主的意思决定,只以建立交易的公平竞赛规则为己任。民商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具有补偿性。承担民事责任应遵循同质补偿原则,为民商法学界普遍认可。传统民法理论认为,损害赔偿不论在侵权还是契约领域,只能以补偿性为其特征,不允许惩罚性措施的适用。究其原因,在于民事主体各具独立人格,地位平等,任何人不享有对他人实施惩罚的权利。

而且,同质补偿尽管不如行政、刑事责任等救济手段严厉,但其毕竟是对受害人的直接救济。同质补偿原则在我国民法中特别是在合同法领域也仍被认为是指导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的最高准则。对于侵权行为的赔偿范围,目前我国法院多采用补偿性赔偿责任来确定,即以侵权行为导致被侵权人所受实际损失为标准,损失多少赔偿多少。补偿性赔偿责任源自传统的民法理论,之所以侵权人须进行损害赔偿,其目的在于将权利人与侵权人的利益恢复到侵权行为发生前的状态,以保持权利人与侵权人的利益平衡。民法责任作为私法上的责任,不允许赔偿额超过损失额,不允许权利人因侵权赔偿而获利,因为惩罚性赔偿这种相当于平等主体的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进行制裁的行为,有违民法平等、公平的原则。所以,在私有财产、遭受侵害,民商法对私有财产、私有经济进行保护要求侵害人承担责任时,其效果就在于补偿私有财产的实际损害。

三、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的完善

1. 物权法应强调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我国物权法于 2007 年 3月 16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这部物权法详尽规定了物权的种类,并加强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奠定了我国向真正的市场经济迈进的基础。在起草物权法时,有学者建议取消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在立法上的划分,因为对他们应平等保护,不应有区分。但有学者提出,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在我国是一个现实,不能不对其予以规制,否则就会出现立法的空白,而对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在立法上区分,也并不表明就是区别对待。最后提出,应该把“一体承认、平等保护”当作我国物权法的一个原则。就是物权法必须对我国目前存在的各种类型的财产所有权在法律上给予平等地承认和保护,提出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为了在物权法的领域里彻底否定旧的经济体制的影响,真正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物权法制度。这种观点可行性高,在物权法中得到了采纳。我国物权法贯彻了坚持对国家、集体、私人财产权的平等保护、切实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

2. 完善侵权行为法。侵权行为法是指对侵害他人财产、人身以及知识产权等行为予以制裁以及对其损害后果予以补救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建国以来,由于政治运动及法学发展的关系,加上自古以来重刑轻民的思想,导致中国侵权法立法基本处于空白状态。迄今为止,一直没有制订出一部独立的侵权法,侵权行为法的权威表述基本只体现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我国现行侵权行为法的显著特征是建立了全面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其他规定都是在不同层面上对一般条款的展开。由于受到通则体例的影响,现行通则将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规定在同一章中,并且为了立法条文之简便,二者共用部分条款,导致侵权行为法体系貌似破碎。侵权行为法最早主要是保护财产权,或者说主要就是保护物权。以后,由于知识产权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纳入到侵权行为法的保护对象中。由于侵权行为法保障的权利范围不断扩张,不断有学者主张在立法中将侵权行为法独立成编,适应保护范围不断扩大的趋势,但保护私人财产权仍应是侵权法的重要任务。另外,要吸收英美法系国家侵权行为法适应生活发展需要的优势,使我国的侵权行为法既有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一般规定传统,又有英美法系侵权行为类型化的具体规定,这是当今侵权行为法立法的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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