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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生效时,公家守候《条例》的实施能够为苍生对政府信息知情权供给司法保障。然则,《条例》实施以来,各地的“第一案”纷纷遭遇信息不公开、诉讼不立案的尴尬。
关键词政府信息 知情权 拯救
《条例》实施后,湖南省汝城县黄由俭、邓柏松等5人向县政府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哀告公布揭橥有关原县自来水公司改制的察看申报时,却遭遇障碍。之后,黄由俭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这是《条例》正视实施以来,全国首例“政府信息不公开”的行政诉讼案。但汝城县政府僵持感受察看申报只是供向导参考行使,不属信息公开的局限。法院感受5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申报也没有对其权益造成损害,并以本案“涉及企业改制题目问题,不属于行政诉讼局限”为由不予受理。①
以上案例中显示出:
首先,政府信息公开的局限界定不清,《条例》的第二章对应该公开的信息范例进行了列举。然而《条例》对此划定却表述异常模糊。现实上,各级政府经办的事多不胜数与之对比,《条例》中划定的信息公开范例表述笼统,苍生在申请公开某个具体信息时,经常不能找到与之正确对应的条目,给政府部门留下了过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所以本案就泛起县政府拒绝公开的情由是察看申报不能代表政府定见,只是供向导参考行使,政府察看申报不属信息公开的局限。②
其次,政府信息公开的法理根柢根底是苍生的知情权。然则,权力的实现必需要依靠响应的轨制保障。若是没有拯救轨制,那么无论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力设计得若何周详,它也难逃被充耳不闻的命运。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法令拯救轨制中存在的题目问题
《条例》第三十三条划定政府信息公开的拯救轨制。而且凭据该条第二款划定苍生、法人概略其他机关提起信息公开行政诉讼针对的是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其次,从损害的权益的种类来看,仅宽泛地限制为“正当权益”。
凭据案例剖析拯救轨制中存在的题目问题:
(一)受案局限题目问题
凭据《行政诉讼法》,我国确定行政诉讼的受案局限的尺度:以具体行政行为和对相对大家身权和产业权的侵略为尺度。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只受理对具体行政为提起的诉讼,还有对侵略相对大家身权、产业权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然则,本案中县政府感受作出的察看申报的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局限。而黄由俭、邓松柏等5人提起行政诉讼针对的是汝城县政府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该行为应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如县政府所说的那样感受察看申报为抽象行政行为而不予受理。法院不立案的情由是“涉及企业改制题目问题,不属于行政诉讼局限”,本案针对的是县政府损害了黄由俭等人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只要县政府确实有拒绝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法院无需剖断理政府信息的性质。
(二)原告的诉讼资格题目问题
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是指符正当律划定的前提,凭据司法的划定,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凭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划定在确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方面接纳的是“正当优点”的尺度;而凭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的划定同样对原告提出了具有“正当权益”的要求。但在政府应该公开的工作中,有许多是诸如苍生经济和社会成长筹算这样与国家宏不雅观经济成长相关的信息,这些信息与每一个苍生都有相干,然则却很难说某个个体对其具有“正当优点”或“正当权益”相干,是以,苍生在对此类政府信息公开提起诉讼时就随意纰漏遭遇原告不适格的尴尬。
二、完美法令拯救路子
基于现实中的题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揭橥了《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很多若干题目问题的划定》搜聚定见稿,向全社会公开搜聚定见倡议。定见稿提出,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供给概略过时不予回答的,苍生依法提起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受案局限。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