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姜平平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由此而引起的社会分层和群体分化速度加快,不同阶层群体之间的矛盾不断出现,而最明显的就是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之间的矛盾,这对矛盾成了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大障碍。“弱势群体”这个词是朱镕基总理在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的使用之后,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同时也使中国“有没有弱势群体”这个问题走向终结。实质上,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例如,与城市居民相比的乡村居民,与男性相比的女性,与青壮年相比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与收入稳定者相比的无稳定收入者和失业者等等。弱势群体不仅存在于世界各地,而且在人类相当长的发展岁月里也将长期存在。
一、弱势群体的现状及形成因素分析
社会弱势群体的弱势地位表现在经济状况、政治地位、心理特征等各个方面。首先,贫困是弱势群体的本质特征。弱势群体的经济收入往往低于社会平均收入水平,即使在得到社会救助以后,也仅能维持起码的生存条件,改善生活质量和拓展发展空间对他们来说纯属奢望。其次,弱势群体对政治的影响很低,参与政治活动的机会很少,往往没有表达和诉求自己利益的能力和途径。再次,弱势群体的心理高度敏感脆弱,生活压力高于一般社会群体,容易对生活失去信心。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转型的加剧和社会阶层分化的加速,弱势群体的产生速度加快,其规模越来越大,与其他群体间的差距也在不断扩大,弱势地位更加明显。这种状况持续下去,必然会影响社会稳定,引起一系列社会问题,进而影响我国的经济发展和民主政治建设进程。我国的利益表达机制不够完善是我国“弱势群体”之所以形成的显著原因。市场机制不仅是一种资源配置和经济整合机制,同时也是社会结构的生成机制之一,导致社会结构的不断分化,进而形成社会利益主体的多元化。由于不同群体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存在巨大的差异,强势群体运用自身的能力和占有的社会资源影响公共政策和公共舆论,以便有利于自身的利益,其结果必然导致“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两极分化现象,而这些是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产生的必要条件。因此必须建立利益表达和利益均衡机制,使利益表达和社会稳定处于平衡状态。可以这样说,“底线是社会的稳定,上限是利益的表达,两者之间就是形成制度化利益表达机制的空间”。我国在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中,处理公平和效率的原则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从而开始了#$多年来强化效率和弱化公平的历程,甚至在社会保障领域也出现了效率“压倒”公平的怪现象。著名法学家约翰•罗尔斯提出过两个正义的原则,第一个是最大的均等自由原则;第二个是差别原则和公平机会均等原则。差别原则要求在进行财富分配时,应该首先有利于最少受惠者。正如他所说:“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只有在他们最终能对每一个人的利益,尤其是对地位最不利社会成员的利益进行补偿的情况下,才是正义的。”著名法学家罗纳德•德沃金指出公民有两种权利:一是平等对待的权利,这是某些机会、资源或义务的分配权利;二是作为一个平等的个人而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即与他人受到相同的尊重和关心的权益。因此对弱势群体保护的机会平等,应当遵循“平等的应当予以平等的对待,不平等的予以不平等的对待”这样一种较为公正的原则。笔者提倡一种一定公平底线上的效率,即首先确保一定的公平底线,这是前提,在实现了一定的公平底线后,再讲求效率。现阶段,我国贫富差距急剧扩大(#$$%年我国的基尼系数为$&%’(,明显越过国际公认的警戒线),社会不稳定因素不断增多的状态下,保护弱势群体的公平问题应提上日程。
二、“弱势群体”形成的政治根源
根据弱势群体的分类,弱势群体形成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是生理性原因,生理性弱势群体需要整个社会以一种人性化的优先对待的制度方式给予帮助和补偿;另一方面是,社会性或体制性的原因,形成“社会性弱势群体”,这部分弱势群体是社会利益和社会权益在社会发展中分配不公的产物,他们可能为社会做出了巨大牺牲,却不占有或占有很少的社会资源。社会性弱势群体首先需要社会为他们提供一种平等获得社会资源的机会,而这种平等机会只有在合理规范的体制和制度下才能获得。综合以上了两方面可以看出弱势群体形成的政治根源是我国社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度低。弱势群体的弱势地位已经形成,社会只有为其提供一种平等乃至优先获得社会资源的制度,其生存环境和发展空间才会不断优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度不高表现在我国社会的各个方面。和谐社会需要稳定的社会秩序,社会秩序需要人们按照固有的规则和程序去争取权利,履行义务。而现阶段我国大到政府、小到一般公民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都有待提高。一般认为,政府的作用是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特别是对弱势群体的补偿和照顾,而现实中政府的“越位”行为“、缺位”行为、甚至“寻租”行为常常损害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我国有利于弱势群体的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发育十分缓慢,强势群体利用自身的优势不断影响政策向自身利益倾斜,而我国的弱势群体几乎没有可以在政策面前替自己争取权力和权利的组织,例如当前我国农民组织发展十分迟缓,其政治参与程度之低也达到了惊人程度。另外,国民的公民意识很淡,特别是农民,一定程度上说他们仍旧是传统意义上的“血缘人”,而非现代社会中的公民。
三、加强和完善对弱势群体的政治和法律保护
农民、妇女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形成原因很大程度上是不平等的社会结构以及体制转换中各社会成员参与机会的不平等所造成的,因此要不断完善发展性的法律制度。户籍制度是影响中国城乡发展的最重要的制度,它人为地将农民的发展机会放在“二等公民”的地位上,取消户籍制度,给农民和城市人相同的发展空间,有利于我国农民劳动力的顺利转移,进而缓解农村劳动力过剩的压力而早日实现城市化;“就业是最好的扶贫”,为农民、弱势女性、失业人员创造就业的平台,可以根本上改善他们的社会环境;另外通过开发式扶弱和教育等形式让弱势群体拥有自食其力的能力,也是完善发展性制度的重要方面。民众弱势群体中大部分并非已经失去劳动能力,而只是没有劳动机会,处于失业状态,这使他们的尊严和人格等基本人权得不到保障。保护弱势群体要切实保障他们的人权,其中关键是劳动权。拥有了劳动权即拥有了赖以生存的基础,从而就有了个人的尊严与价值的物质基础。人权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是个人与社会能够“和谐”相处的基础。长期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法制化进程十分缓慢,主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均来自政府的政策性文件而非立法途径。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只能是国家,只能由国家以法律形式确立公民的社会保障权;而且其对象应覆盖全体社会成员,不能有差别待遇。弱势群体在许多情况下,非常明确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不法侵害,却因自身能力和社会等各方面原因无法利用法律制度保护自己的权利。由于受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影响,许多公民对国家侵犯公民权益视为正常或无可奈何的事情,公民应拥有宪法诉讼的权利以恢复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正义;我国司法机关的受案立案范围过于狭窄,而诉讼费用对于弱势群体来说又过高,完善司法救济制度势在必行。同情弱者是人类的天性,给弱势群体特殊的保护和补偿是人性化的最基本体现。正像罗尔斯的“正义论”提到的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要最有利于那些最不利的社会成员,这是正义的原则。社会只有在合理协调了弱势群体和强势群体的矛盾之后,才能称之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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