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界普遍认为,军事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军事经济关系受到军事经济法律规范的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它由军事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军事经济法律关系内容、军事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三部分构成.有的学者把军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分为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三类,把军事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分为财物、非物质财富和行为.有的学者认为可以用有不同的标准对军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进行分类:按照主体在军事经济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基本地位,分为管理主体和被管理主体;按照在军事经济活动中权利和义务关系划分,可分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按照各主体所处的管理环节,可分为最高管理主体、中层管理主体和基层被管理主体;按照各主体参加军事经济法律关系的经常性或专门性与否,可分为经常性或专门性主体与非经常性或非专门性主体.
同时在对军事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军事经济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的认识上,提出物不是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不是法律关系的客体,物只是行为的对象,而特定行为才成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所以,军事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当事人双方发生军事经济法律关系的行为.笔者认为,军事经济法律关系由其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构成,符合法理学的基本原理,已成为学术界的普遍共识.在对其主体分类上,可以根据具体研究对象的实际需要,进行不同标准的划分,以便探讨其不同主体的内在规律性,具体指导军事经济立法与实施.至于财物能否作为军事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对其进行深入探讨与争鸣.
学者们普遍认为军事经济法的内容非常广泛.有的学者把军事经济法的主要内容归纳为: (1)军事经济计划法律制度; (2)军事财政法律制度;(3)军事企业法律制度; (4)军事会计法律制度;(5)军事审计法律制度; (6)战略物资储备法律制度; (7)营产管理法律制度.
有的学者把军事经济法的内容分为十个部分:军事工业法律制度;国防科技法律制度;军事财政法律制度;军事采购法律制度;军事经济保障法律制度;国防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军人经济保障法律制度;军队会计、审计、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经济动员法律制度;涉外军事经济法律制度.另有学者把军事经济法的内容分为:军事经济主体法律制度、宏观军事经济秩序法律制度、军事后勤法律制度、军人待遇法律制度、战争动员法律制度、国防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军事经济法律责任、国际军事经济法比较、军事经济法制史等九个部分.笔者认为,在军事经济法主要内容的认识上,应注意军事经济法与军事经济法学的区别.由于军事经济法的内容非常广泛,应加强对军事经济法内容分类上的理性归纳和认识,注意内容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防止分类中内容之间的交叉和重复,特别应注意根据我国军事经济法的现实和未来发展的需要,不断探索揭示出科学的、严谨的、达成学术界基本共识的军事经济法的内容结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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