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域面积辽阔,在以农林牧副渔为主的我国农业中,渔业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海洋渔业的开发,为我国居民提供了广阔的食物来源,增加了渔民收入。但是,随着渔业的快速开发与利用,我国渔业发展面临很多困难与矛盾。捕捞压力的增加,海洋环境的污染,使得渔业资源受到严重破坏,单靠渔民自己,不能很好地应对这些变化,渔民合作组织就是在这样的形势下蓬勃发展起来。渔民合作组织能够提高渔民抵御风险和面对复杂经济环境的能力,给渔民予以正确的指导,能够增加渔民收入,因此,发展渔民合作组织,就成为现代渔业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渔民合作组织,就是在不改变渔区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同类产品经营或者同类渔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共同所有,民主管理,并具备法人资格的互助性经济组织[1]。在现今大力发展渔业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好渔民合作组织的推广发展工作,对于加快渔业生产规模化、市场化,提高渔业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我国渔业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更是增加渔民收入的一种有效途径。在以往对渔民合作组织的研究讨论中,我们往往都是从渔民合作组织的表面,对组织结构、相关职能、资金问题以及服务范围与内容进行论述,然后引出适合我国渔民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与建议,并没有在根源上找到我国渔民合作组织中政府、组织以及渔民之间存在的内在联系,我们并没有真正正确合理地提出建议。笔者认为,应从渔民合作组织自上而下的各个层面进行分析,从而找出政府、组织和渔民之间内在的联系,进而就我国渔民合作组织的发展提出思考与建议。因此,笔者从博弈论这一全新视角,通过分析各个层面的关系,找到突破口,提出关于我国渔民合作组织发展的思考与建议。
一、发展渔民合作组织的重要性
(一)促进渔业产业化发展
建立渔民合作组织,按照共同所有,民主管理的原则,将群众渔业联合起来,发展为一条规模化产业化的经济发展路线。独立的小规模群众渔业,制约经济效率的提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区域经济一体化飞速发展,经济全球化步伐加快,渔业经济和水产品面临着巨大的市场挑战。在不改变渔船股份合作制和家庭承包经营格局下,将广大的独立经营的群众渔业联合起来,这就需要渔民合作组织发挥其所具备的巨大作用[2]。
(二)增强渔民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增加渔民收入
当今渔业经济发展中,单门独户的个体渔民只能从事小规模生产,加之我国渔民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文化水平不高,面对庞大复杂的市场经济,往往缺乏对现代渔业经济的正确认识,看不清市场需求,无法预测市场风险,从而在应对市场变化时缺少足够的经验,遭受巨大损失。而建立渔民合作组织,将把一个个独立的小规模生产的群众渔业组织起来,给予正确的市场引导,看清经济形势,及时预测风险,使广大渔民从中受益,从而快速增加渔民收入。
(三)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
渔民合作组织是以利益为纽带,将广大个体渔民联系起来,进行规模化生产、管理的一种模式。在渔业的发展过程中,渔民合作组织可以很好地带领渔民进行生产,获得更大收益。同时,将政府的一些微观职能转嫁给渔民合作组织,减轻政府负担,降低政府管理成本,提高政府管理绩效。
二、渔民合作组织的成功实例
在国外,渔业合作组织多是为达到共同目标而自愿组织起来的同行或商人团体,他们具有民间性、广泛性、自愿性、服务性、中介性[3]。他们扮演着中介者、服务者、组织者角色,发挥着沟通、服务、技术推广的重要职责。了解了国外渔民合作组织的性质及相关职责,下面让我们来看一下两个实施地比较成功的渔民合作组织的实例。
(一)日本
在日本,渔民合作组织称为渔业协同组合,创建于1901年,在渔业管理和渔业秩序维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渔业协同组合承担管理渔业权,开展促进渔业贸易和为渔民办理资金信贷、设备购买和协助渔民进行水产品销售等服务。日本渔业协同组合是在以维护小规模渔业生产者获得平等利益,提高其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的目的下创建的。建立渔业协同组合,可以更好地管理沿岸渔场,解决渔场纠纷,确立渔业秩序,合理利用渔业资源,稳定渔业生产。同时,在日本的经济制度下,对于小规模渔业生产者来说,渔业协同组合能够消除信贷和产品销售等方面容易受到中间盘剥的不平等现象,从而保护了全体渔业生产者利益,增加渔民收入。日本的渔业协同组合,之所以能够取得巨大的成功,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成功经验:第一,政府对渔业的重视,授予渔业协同组合很大的权利,对渔场及其他方面建设提供援助;第二,由于只有组合的成员可以从事海上作业,于是渔民参加渔业协同组合的积极性高,形成了强烈的自律意识;第三,渔业协同组合被政府授予了较大的权利,拥有自己的资金管理,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团体存在,发挥其真正价值,取得较好效果。
(二)我国台湾
在我国台湾,也存在一种在政府与渔民之间发挥巨大中间桥梁作用的中介组织,即渔业协会,在台湾又称为渔会,是以维护渔业权益和渔民利益为主要目的的民间自发组织的协会。与内陆渔民合作组织相比较,台湾渔会具有如下优点:第一,相关法律法规健全。在台湾,有针对渔业协会的《渔会法》,在渔会性质、职能、相关权利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第二,组织体系全面完善。台湾渔会,自中央至地方分为3个等级,且上下级渔会之间是相互平等的,而且台湾渔会实行渔区划分制度、权责分立制度、会员(代表)制度和渔会经费制度[4]。第三,职能分配全面细致,服务领域广。台湾渔会具有经济方面、服务方面和金融方面的职能,将市场、信贷以及提高渔业技术等诸多环节联系起来,使其成为一个统一的整体,有利于管理与领导。
三、我国发展渔民合作组织的思考与建议
在我国内陆,虽然也存在着一定形式的渔民合作组织,如:中国水产协会、中国渔业协会、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等形式的组织[5]。为渔民的生产销售等环节提供了一定的指导作用,但由于本身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其自身的真正作用并没有发挥出来,因此,要更好地发展我国渔民合作组织,就需要重新审视在实行过程的诸多环节。下面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渔民合作组织的发展提出思考与建议。
(一)博弈论角度
1.渔民之间的博弈
渔民之间的博弈属公地悲剧。公地悲剧是指如果一种资源没有排他性的所有权,就会导致这种资源的过度使用[6]。我国渔业资源的捕捞问题就属于这类问题。在这个博弈中,每个渔民所面临的问题是选择自己的捕捞量以最大化自己的利润,尽管每个渔民在决定增加捕捞量时考虑了对今后捕捞量的副作用,但是他考虑的只是对自己所捕获的渔获物的影响,而不是对所有渔业资源的影响。因此,根据博弈论纳什均衡的相关理论,当所有渔民的总捕捞量大于渔业资源的最优捕捞量,资源就遭到严重破坏,导致了渔业资源整体的非理性结局。当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没有被界定时,谁都可以自由进入这个领域从事相关生产活动,没有任何人会承担由于资源恶意被破坏的成本,这就导致“过度开发”的后果。在我国现阶段渔业生产中,捕捞以过度捕捞为主,渔民从众心理强,造成渔民的竞争性捕捞心理和行为[7]。因此,制定一个合适的捕捞量临界值就变得日益迫切起来。但是由于我国渔民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依靠渔民自身是无法找到最优捕捞量的。鉴于以上的理论分析,我们可以考虑将渔民合作组织作为一个具有一定管理实权的机构,将渔业管理权下放到渔业从业者,使其自行进行管理,帮助渔民行使一定的权利,由渔民合作组织来界定该区域的捕捞量临界值。同时,渔民合作组织成立后,要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以法律形式维护渔民合作组织,保证工作顺利开展,约束广大渔民的违法行为。如果渔民违反规章制度,应由渔民合作组织自行予以制裁,不能由其他行政机构予以干涉,要充分体现渔民自己管理渔业的主动权。渔民合作组织的资金,应由组织自行管理,明确账目。以上工作的顺利开展,不仅需要渔民合作组织工作人员的努力,更需要广大渔民合作组织的参与者以诚信为前提的积极响应,并严格遵守,将这个良好的氛围保持下去。
2.渔民合作组织与政府和渔民之间的博弈
在我国渔业中,加入渔民合作组织,就将长期以来政府与渔民的两方博弈,转变为了政府-渔民合作组织-渔民的三方博弈[8],渔民合作组织就转变成政府和渔民的委托代理人。所谓委托代理理论,就是指一个参与人(称为委托人)想使另一个参与人(称为代理人)按照前者的利益选择行动,能观测到的只是另一些变量,这些变量由代理人的行动和其他外生的随机因素共同决定,因而充其量只是代理人行动的不完全信息。委托人的问题是如何根据这些观测到的信息来奖惩代理人,以激励其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动。在渔业管理模式中,委托人自然变成了政府和渔民,而渔民合作组织则成为了二者的代理人。由于渔民合作组织是同类产品经营或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的一种组织,作为代理人,在渔业行业的发展过程中对渔业经济的发展过程是相当熟悉和了解的,对于行业内的政策法规,经济发展趋势都有很深的独到见解。因此,笔者认为,建立渔民合作组织可以很好地带领广大渔民更好地从事渔业捕捞与生产。同时,由于我国渔民受教育程度低,通过渔民合作组织可以有效地帮助渔民制定适合辖区海域渔业资源的捕捞规模和生产规模,帮助渔民更多地认识市场,接触市场,从而增加渔民抵抗市场风险的能力,及时为广大渔民指明方向,减少渔民损失。还可将一些个体较小的渔获物留作日后生产加工,既可以充分利用渔业资源,又可以在休渔期,为渔民提供一些就业机会,增加渔民收入。渔民合作组织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渔民自己管理渔业的主动权,让渔民自己做主人管理自己的渔业,参与到管理渔业的行列中,使渔民充分感受到自身的责任感,感受到渔业对自己的重要性,极大的调动广大渔民的生产积极性,从而对保护我国渔业资源起到一定作用。同时,政府将精力转移到决策指导和监管上,提高政府行政管理效能,精简环节,缩短链条,节约成本[9]。
3.渔民和政府之间的博弈
在渔民与政府之间,他们的关系可以考虑为监督与被监督,因此双方的博弈可以看作是监督博弈。根据博弈论的相关理论,直观的来讲,如果渔民的边际生产率越高,监督带来的边际收益越高,政府监督的积极性也就越高;渔民努力的边际成本越高,任何给定激励下的努力供给越低,且给定条件下的最优激励也越低,监督的边际收益越低,政府监督的积极性自然也越低;监督越困难,监督的边际成本越高,政府监督的积极性也越低。根据上述理论,由于由政府监督渔民行为的成本较高,且管理环节复杂[10],因此,通过建立渔民合作组织,充分发挥渔民合作组织的纽带和桥梁作用,就变得日益迫切。在渔民合作组织建立的初期,政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参与渔民合作组织的相关事务,与渔民合作组织一同建立一些法规政策,但当渔民的行为超出了相应的规定时,政府则可以退出,让渔民合作组织自己解决问题,使渔民真正体会到自己当家作主行使权利。
(二)法律环境
1.应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渔民合作组织的性质、职能,使其受到法律保护,同时将组织的分工更明确,以全面完善的新面貌展现在渔民面前,使渔民合作组织更好的为渔民服务。
2.应做到政府权利的真正下放,明确规定渔民合作组织的权利范围。我国渔民合作组织之所以不能充分发挥其真正作用,政府在权力下放方面具有一定作用。当渔民可以做主渔业时,就会充分意识到保护渔业对他们的生产生活具有重大责任。与其使渔业继续遭到破坏,不如从根源上使渔民认识到保护资源的重要性,这才是对我国渔业资源进行保护的最有效途径之一。
(三)人文社会环境
1.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趋势,建立有针对性的渔民合作组织。我国海域面积广阔,渔民数量多,渔业生产形式也是多种多样,因此,渔民合作组织应针对渔业的不同领域,建立不同针对性的渔民合作组织,如:针对我国捕捞业的捕捞渔民合作组织,针对我国水产养殖业的养殖渔民合作组织,以及刚刚兴起的休闲渔业渔民合作组织,同时还可以针对水产品加工业建立合作组织。有了明确的分工与管理领域,专业化程度进一步加强,渔民合作组织的价值将得到更大程度发挥。
2.广泛服务于广大渔民,增强技术指导与培训,注重引进先进人才,遵守“走出去,引进来”的思想。建立渔民合作组织,要加强服务领域的职能,定期为渔民进行技术指导服务,为渔民进行技术培训,选出渔民代表进修,以增强渔民自身知识水平[11]。同时,引进先进的优秀人才,加入到本地渔民合作组织的大家庭,加强互相交流,按照“走出去,引进来”的思想,将外面的先进知识引入,带动本地渔业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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