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权”意为参与者对公司活动产生影响的权利。风险投资与中国传媒企业之间的正式签约,最终确定了双方的合作模式和利益分配模式,从而为双方的行为制定了相关规则,并形成相应的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在不完全契约理论中,不同的控制权会带来不同的资金收益,控制权分配的最优化是获取关系租最大化的因素之一。
投资额因素:风险投资方与媒体的合资合作方式往往是投资方出钱,媒体以投入的媒体品牌、频道资源、节目资源、广告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作价投入,其中的估价问题往往可能成为今后双方合作过程中的争议点。所以关于无形资产的估价问题双方应该达成一致,形成约定。另一方面,风险投资是一种阶段性投资模式,关于继续投资有限定指标,如经营目标、企业地位等,传媒企业有必要在投资方案中考虑相关制约因素,保证投资的按期按数到位。决策权因素:董事会作为传媒企业决定重大决策的机构,双方在董事会的人员分配比例是非常重要的,在目前中国的传媒政策范围内,采编业务是不允许业外资本进入的,将传媒经营与内容分开,因此,在某些重大事项中风险资本方的决策权必然受到一定的限制。但作为风险投资方来说,其经营收入的来源又是与媒体的内容质量水平密切相关的,因此需要约定其他相关权利来加以拟补。
剩余索取权因素:现代企业理论认为,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应尽可能匹配。传媒作为一种创意产业,人才‘资源具有重要的作用,而如果对他们进行有效激励,应以股份、期权等方式体现媒体管理团队和主要采编人员的利益,达到利益协同,防范其道德风险,推动企业家和风险投资家尽最大努力去经营企业,实现人力资本的价值,使风险投资家的利益、企业的经营业绩和传媒企业家的利益有效地统一起来。但是由于国家政策的相关规定,在某些范围内是不允许采用股份、期权等激励手段的,因此,要考虑其他相关激励机制加以拟辛卜。因此,风险资本投资中国传媒企业后控制权的分配决定了激励机制、监督机制和协同效应,直接作用于传媒企业价值创造网络,从而影响各方的收益。
假定一家非国有传媒企业拥有品牌,但缺乏自有资金,因此向风险资本家融资。风险资本家在审慎调查后决定投资,投资额为C,并与该传媒企业达成投资合约。该传媒企业在某个阶段产生货币利益(现金流或利润)为V,V是可以证实的并能按合约转移一部分至风险投资商;同时传媒企业从经营与管理该企业得到单方利益为B,B是不能证实的并只为传媒企业所拥有,作者称之为“传媒利益”。这里的传媒利益主要是指非货币利益,如政府认同、传媒品牌、行政升值等;同时假定传媒企业所占股份为e,风险资本的股份为。
而对风险投资方而言,决策完全不同。在企业处于逆境时对企业继续投资只能是浪费社会资源,风险投资方会中止投资、清算企业或在经营不善时撤换企业的CEO等,以避免更大的损失。根据传媒企业发展阶段的不同,控制权在风险投资方与传媒企业之间的分配也应不同。对于初创期的传媒企业,更多依赖于非财务指标,如专利、新传媒产品投放市场等,来考虑企业发展状态决定控制权的分配;而对于成熟期的传媒企业,财务指标,如未来观金流量、利润、净资产等,能够更好地反映传媒企业的发展状态,从而决定控制权的分配。当传媒企业处于逆境或”状态’不佳时,风险投资方应要求拥有更多剩余控制权,随着传媒企业经营业绩的改善,传媒企业将拥有更多的剩余控制权,同时增加了剩余索取权。如果企业的业绩具备公开上市的条件,风险投资方可以退出,那么风险投资方将只保留剩余索取权,而放弃绝大多数的控制权。
风险投资不同于其他投资的核心特征之一是,只要企业的经营业绩满足风险资本价值最大化条件时,风险资本就愿意放弃大多数的剩余控制权,只保留剩余索取权。因为风险投资中的风险资本家不仅提供风险资本,而且有动力和能力参与企业的管理监控,风险资本家主要是通过影响或控制企业董事会的方式在企业经营中的重大问题的决策上行使控制权。剩余控制权只有在影响剩余索取权的量与获取方式时,对风险投资方才是重要的;风险投资中风险资本家不仅拥有所占股份应有的投票权或董事会席位(风险资本家拥有的可转换优先股具有普通股一样的投票权),还可具有合同中规定的其他控制权,如超级投票权,未来融资权以及退出方式决策权等,也就是说如果风险资本家不能通过多数投票权或董事席位来行使控制权,也可以通过合同赋予的特别权利来行使控制权。因此,剩余控制权对风险资本的重要性弱于对传媒企业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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