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是指由投保人开发的建筑物,按规定的建设程序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经保险人指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查机构复查通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险人指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查机构复查时未能发现的由于潜在内部缺陷,工程质量不符合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而导致建筑物的物质损坏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对于工程主体结构的保障期限一般是ro年。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开办这项保险,如法国、西班牙、意大利、英国等。
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必须要处理好一个最核心的保险理论问题,即如何把不可保风险转换成可保风险。保险公司作为一个金融机构,是不可能有能力去判断建筑物的内在缺陷的,尤其是完工之后的10年期间。而且这些施工缺陷的事故基本上都是人为因素造成的,而不是像火灾那样的不可控的意外事故。这种风险保险上称为经营风险,是不可保的风险。然而,如果有个媒介可以让保险公司监控产生这种经营风险的源头,最大地缩小人为因素的可能性,使得发生的概率和意外事故相当,那么保险的大数法则就可以得到实施,不可保风险就成为了可保风险。这个媒介在工程质量保险中就是工程质量检查机构,他们的职责是代表保险公司和建设单位,以独立第三方的角度来监督工程的全过程。我国没有工程质量检查机构,但是有监理制度。在1998年实施的中明确规定,建设单位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监理。但是建设单位为了资金周转、销售业绩,造成赶工期、不顾质量施工的情况经常发生,作为受委托的监理机构很难有能力去做到独立监督,强制改正。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工程质量保险的提出有可能改变这种情况。无论是工程质量检查机构,还是监理公司,如果是向保险公司汇报,那么独立性就有了保障,而且对于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保险公司会从第三方的角度不予提供保障。建设部目前已拟出建筑法修订草案,并于2006年将草案上报国务院。这次修订建筑法主要是为了解决目前建筑市场存在的工程质量差、建设单位行为不规范、拖欠工资和工程款、监理机构管理等一系列问题。
政策强制还是市场选择在国际上开展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或相似险种的国家里,大多数是采用强制保险或是政府参与制定机制和规定的模式进行的。这个保险设立的初衷是以独立第三方的力量和经济杠杆来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公众安全。要让保险公司承担这部分公众责任,政府必须通过政策和手段建立一个适合这个险种的保险市场,而不是要市场去自己寻找合作的平衡点。对于有经济规模同时又有增长速度的国家,没有实行建〔作者简介l郊京炜,现任瑞士再保险公司工程险产品中心助理副总裁,瑞士再建设工程质量保险中国区开发负责人。
设工程质量保险强制化,或是政府没有参与的情况,主要有两个原因:一个是平均建筑水平较高,发生缺陷事故概率很小;另一个是法律法规的监管严格,出现事故没有及时发现的情况少。而在中国,这两个条件均不成立。独立的第三方检查和政府部门的监督验收相结合应该对中国建筑工艺的提高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强制保险不是说政府规定所有的方方面面,使得广大公众、投保人没有选择的权利和自由。
政府强制的部分应该是概率小、危害大的巨灾的部分,是公众很难发现,而出了事故又无法自己承担的风险。比如坍塌,地基不均匀沉降超过允许范围,影响主体安全的物质损失等。而其他部分的相关风险,例如管道、设备的安装缺陷导致的物质损失则可以考虑让市场去决定。
中国正一步步向完全市场化发展,这里倡导的强制保险是不是有悖发展的方向?市场机制中一个最重要的因素是各主体的地位水平相当,或是有相当的可能性。但是,现今中国建筑市场是开发商占有绝对优势地位。如果消费者对房屋不满意,好的情况是开发商进行修补,但是和新的会有很大差距;不好的会建议买主退房,因为开发商可以转手以更高的价格卖出。如果完全通过市场的机制,那制定出来的保险保障一定是对开发商有利,对消费者不利的。这样,其结果恐怕不是建筑质量提高,而是下降了。所以,在我国应以政策强制方式开展建设工程质量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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