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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公共管理论文:现行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模式分析及述评
公共管理论文:现行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模式分析及述评
| 文章出自:论文 | 编辑:论文格式范例 | 点击: | 2013-08-22 22:35:25 |

现行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模式分析及述评
●郭心毅吴萍
   摘要:土地流转是优化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改善农村经济发展状况的主要途径,而流转模式是决定土地流转成功与否的关键。将现行土地流转模式归纳为基础模式、新型模式和地方典型模式,对其优点、不足及适用条件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表明有组织的流转模式更具有效率,不同地区应因地制宜采取适当的流转模式。
    关键词:土地流转;流转模式;土地利用效率
    一、引言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极大提高了我国农业生产中家庭经营效率,在一定程度上符合经济主体的内在要求,从而解放了生产力,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但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深化,以家庭为单位的农业生产越来越难以适应经济发展和产业调整的需要,成为制约经济持续增长的瓶颈。因此,实行土地流转是使农户生活更好的必然趋势,流转不仅有助于规模经营,而且能够解放农村过剩劳动力。
    我国土地流转具有边际拉平效应和交易收益效应,有助于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和农民收益的增加。对我国土地流转的实证研究显示,土地的自由流转能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劳动力要素流动和农业生产效率提高。农村土地使用权(经营权)流转是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有利于及时调整农地比例,促进耕地合理流动,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解除农民对土地长期投资思想顾虑,实现土地集约化经营。并且,土地流转可以提高土地经济效率,对维护集体和农民利益,保护土地生产力,完成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意义重大。因此,从实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如何正确地选择土地流转模式,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流转,成为当前土地制度发展和创新的重要内容。
    二、土地流转的主要模式
经过20多年的探索,我国土地流转的形式开始多样化,同时法律法规也对土地流转模式给出了相应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均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使用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流转,且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但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原土地承包使用权合同剩余的期限。
    在应用与实践的基础上,可将流转模式区分为基本流转模式、新型流转模式和地方典型模式等。
    1.基本流转模式。
    (1)转包。转包即土地承包人(农户)将部分或全部承包土地以一定期限转移给集体或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包括自行协商和委托代理两种形式,原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力和义务关系不变。这种模式目前较为普遍,其特点是:流转对象为本集体组织成员,可以对全部土地承包使用权进行流转,也可进行部分流转。其缺点是土地流转量小,期限较短,随意性大,不利于土地真正的规模化经营,会增加农民寻找下一个承包人的潜在成本。
    (2)出租。出租是指土地承包人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承租人(包括集体组织的其他农户和组织外的“他人”),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出租后仍由承包人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其优点在于利益分配较为公平,通过人才、技术和信息整合,能够使土地得到有效利用,减少土地荒芜。但由于承租人要支付较高的租金,从而削弱其对土地的投入,容易导致土地的掠夺性经营。另外,一些农村集体通过与农户协商,将农户承包土地租赁过来,再反租给农业企业或其他经营者,通过转租从中谋利。
    这种“反租倒包”与出租是两种不同的形式,不可混为一谈。
    (3)互换。互换是土地承包人为了农产品种植结构调整和扩大耕种规模需要,单个或多个承包户主动将自己承包土地使用权与其他相关农户以对等或约定差额数量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交换,使承包地连片集中的行为。这种流转方式利益分配是纯粹的讨价还价交易过程,比较公平,而且农民基本上不承担交易风险,其弊端在于不利于土地效益的最大化。
    (4)转让。转让是指在有稳定非农职业或收入来源的情况下,经发包人(集体)同意,土地承包人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使用权流转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的经营者,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转让与转包的区别在于:转包由承包人自主决定,无需经发包人同意,只需向发包人备案,原承包人继续享有土地的使用权;而转让则不然。农户必须在有稳定经济来源的情况下才可能转让土地,因此流转的局限性比较大。
    (5)入股。入股是指在明确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土地承包人以土地承包使用权作为股权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或以土地承包使用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合作社进行生产经营的行为。入股农民作为企业的股东,可参与也可不参与土地经■现代管理科学■2011年第1期营,按股分红,与企业共担风险。入股的优点是在不改变承包使用权的基础上,改变了单家独户耕种的局面,实现土地资本集约化、规模经营化。其缺点是风险较高,一旦企业效益不好或破产,农民利益将受到较大损失。
    (6)抵押。抵押是指土地承包人以自己拥有的土地承包使用权为抵押,取得银行贷款的行为。抵押具有一定的个人风险,如果农户不能按期还贷,所抵押的土地将由农村信用社接管并进行经营,直至贷款还完。目前,我国对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采取严格的限制,主要是由于农村土地是我国农业人口主要甚至唯一的收入来源,抵押过程可能造成农民失去生存之本,引发严重社会问题。
    2.新型流转模式。为了促进土地的有效流转,实现集约化生产,提高土地的经营效益,在实践过程中,也提出了一些可操作性较强的新思想和新模式。
    提高产出必须提高土地成本中的技术有机构成,先进的农业技术和资金是土地成本构成中的重要影响因素。在这一认识基础上,姜勇等提出建立以土地整理项目为先导,加大先进农业技术和资金投入,并通过引导地方政府招商引资逐步实现农村土地承包使用权流转,发展规模经营,使项目的产出效益达到最大化的土地整理模式。
    在总结目前农村土地流转面临问题的基础上,韦云凤提出了由村集体或协会将承包土地进行重新整合,统一修建基础设施,对农产品在技术、销售、包装、品牌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的“集体统一规划、小组协调生产、分户承包管理”模式,以及引入大中型种植生产企业,通过镇村组织租赁农民土地,建立标准化生产基地,进行规模经营的“公司+基地+农户”模式。
    杨德才提出一种股田制企业模式,在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农户以土地承包合同为依据、土地收益为基础,将土地使用权作股,把按人均承包的土地变成土地股份共有,对土地进行连片整理,然后再公开竞争投标,集中转让土地使用权,而新土地使用者需要优先吸纳原承包农民就业,按月发放工资并定期分配红利。
    在分析土地流转发展和传统土地流转模式的基础上,从城乡统筹发展的视角,骆东奇等提出了构建包括土地折股、农户低保金确定、股份设置、建立股份合作企业等四个环节在内的农村土地入股型流转模式。
    3.地方典型流转模式。改革开放以来,各地通过农村土地流转实践,形成了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流转模式。南海模式是我国最早的一种农村土地流转实践探索。1992年,佛山市南海区罗村镇下柏管理区,把辖区内农民的土地划分为农业保护区、工业开发区及群众商住区,同时以行政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将农民承包的土地集中起来,然后由股份合作组织将土地统一发包给专业队或少数中标农户规模经营,或由集体统一开发和使用,农民依据土地股份分享土地的经营收益和非农化增值收益,经营初期股权不能继承、转让、抵押和提取。南海模式打破了政策上的种种限制,实现了土地的集约化经营。


    随后,在实践中形成了一系列以地方试点为形式、以探索试验为主的诸多模式,得到广泛实行的有:将宅基地、自留地、口粮田以外的水田、旱地、水面等土地一律公开竞价发包,以两田制为特征的监利模式;把农民的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用于农民社会保障,以土地换社保为特征的嘉兴模式;通过复耕等方式将额外非农建设用地转给农户或农户入股经济组织建造基础设施,以集资办社为特征的昆山模式;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可直接进入市场交易,并将收益的50%以上用于农民社会保障,以农地直接入市为特征的广州模式;以及建立农村产权交易所,利用市场为导向,进行农村产权流转和农业产业化项目投融资,以农村土地资本化为特征的成都模式等。
    三、土地流转模式比较分析
各种流转模式均能促进土地的顺利流转,但流转的方式、承接人获得的权力、利益分配、流转效果等都不尽相同。
    在对不同模式存在的差异和不足进行比较分析后,我们得到一些相应的结果。
    基本流转模式具有关系比较简单,一般只涉及转出和转入两方利益;流转范围狭小,一般是在个体之间流转,集体行为较少;交易信息相对对称;流转时间可长可短的,流转多为自发行为等特点。由于基本流转模式比较灵活,对农业内外部要求相对较低,流转数量和效率也没有要求,因而流转比较容易达成,适用范围广泛。同时,基本流转模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流转行为大多数不规范,一般不具有书面合同;流转大多是为了保留土地使用权,流转后并未带来经营效益的明显增加。所以,这种流转模式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责任制存在的最大矛盾,即社会化和市场化与分散经营之间的矛盾,只能是土地集中流转的过渡模式。
    新型流转模式大多是以入股模式为基础有组织的发展起来的,更加全面的考虑了流转过程中国家、地方政府、农民和承接人等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和利益分配问题,在维护农民和承接人收入公平和保障农民生活就业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提高了土地的利用效率,实现规模化经营,而且还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稳定分离,也有利于分散农业经营的风险。但是,新型流转模式对农业的内外部要求相对较高,存在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建立农民基本社会保障、资金和技术支持、培育优秀村集体和龙头企业等一系列问题,这就需要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支持以及各种关系之间的相互协调,涉及的问题和方面多,实现难度较大。
    地方典型流转模式的共同特征是,在某一方面突破了当时政策规则中一些限制,对当地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地方模式一般是在地方政府的组织下,遵循当地经济发展和农业生产的特点,因地制宜的采用适当模式进行发展,能够取得较好的效果。但是,不同地区的条件不同,典型模式的适用范围有限。
    四、结论
土地使用权流转是农村土地产权改革的帕累托最优选择,流转模式则是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方法。如果流转模式选取不当,不但不能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还会使土地使用权流转陷入十分尴尬的境地。土地使用权流转实践以来,我国各地流转模式呈现多样化,本文对当前土地使用权流转主要模式进行了归纳总结,分析各种模式的优缺点和适用性。
    从整体来看,我国幅员辽阔,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流转模式的选择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发展水平。例如,针对不同地区实行不同的土地流转模式,东部地区和城郊土地就业保障和福利性质已经弱化,农民有较多就业机会,非农收入占农民收入的绝大部分,适合采用股份合作经营、承包土地资本化、承包土地证券化等流转等模式;中西部地区和农村腹地,土地还是农民的基本保障,应采用承包土地团体租赁经营和托管经营等模式。
    另外,有组织的土地流转(新型模式和地方模式)能够较好的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改善农民的生活水平,在理论和实践上备受关注。但是,有组织的流转涉及的主体较多,必须理顺各方面的关系,在促进土地流转的同时解决好农民的社会保障和就业问题,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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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和谐社会的微观经济理论研究”(编号:07BJY017)。
    作者简介:郭心毅,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教师,重庆大学管理学博士;吴萍,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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