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古代就有了国际法的萌芽,但直到中世纪,国际法的发展极为缓慢,甚至几乎处于一种停滞状态.1648年签订的标志着一种对国际行为产生直接约束力的国际法的产生.然而19世纪及此前的国际,只适用于承认欧洲基督教文明的各国.对国际法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国际法学者也聚集在欧洲各国,从某种层面看, 19世纪之前国际公法的中心在欧洲.19世纪后期独立的美国,经济发展迅速,并通过战争确立了自己在世界舞台上的地位.随着美国对外交往的增多,迫切需要加强对国际法的研究和运用.国际法研究中心从欧洲大陆向美洲大陆转移.国际公法发展的历史沿革表明了它与西方世界的深刻渊源.直到今天,国际公法的理论研究与发展的前沿阵地仍在美国.
国际公法是各国在国际交往中,各国意志之间协调的产物.依照第38条规定,其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渊源只有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
由于美国及以英语为正式官方语言国家经济发展的迅速,使国际条约最终的正式文本大都是英语.国际公法最近发展的一大趋势是国际公法主体的扩大,也就是国际组织的出现,除了一些具有严格地域限制的区域性组织,英语几乎毫不例外地成为这些国际组织的工作语言.经济发展步伐的加快,国际组织在国际领域作用的增强都促进了国际条约的缔结.相反国际惯例的形成除了需要国际公法主体心理的认同,更需要时间的经过,因此,国际条约正日益成为国际公法渊源的核心部分.据联合国统计世界上85%以上的条约文本都是以英语做成的.
16、17世纪,当近代国际公法开始在欧洲形成和发展时,当时大一统的中国封建王朝,还是用老眼光只承认"天朝"是国家,把邻邦视为夷狄,与周邻各国不是平等交往,而是一种阶层关系,自然谈不上国际公法的适用.19世纪中叶,鸦片战争爆发,清政府战败.上述原因,不仅促使中国重视了解近代国际关系形态,而且也促成欧洲规范这种新型国际关系的国际公法输入中国.清代的国际公法学基本上处在翻译阶段,有关国际法的创作很少.1919年五四学生运动以后,我国各大学的法学院都开设了国际公法课程.然而,当时的国际法学受西方的影响颇大,对欧、美国际法学理论基本上是全盘接受.新中国成立之初,大量翻译、出版了国际公法学的论著.
十年文化大革命,几乎使国际公法的研究处于停滞状态,直到80年代才得以恢复,直至今日我国对国际公法基本理论仍缺乏全面、系统、深入的研究,对中国国际公法学的理论与实践未能很好地加以总结,在国际公法领域鲜见世界知名度的中国国际公法专家.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我国国际公法仍处于向西方学习的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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