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国家为缓解医疗纠纷数量持续增多、医患关系紧张的现状,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仍存在法律适用”二元化“等问题,需要借鉴和吸收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文章通过比较美国、德国、法国、日本、荷兰、俄罗斯和我国台湾地区与医疗纠纷处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在概念界定、归责原则、举证责任、事故鉴定、赔偿范围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提出相关建议和意见。
[关键词] 国(境)外;医疗纠纷;法律制度;比较
随着社会进步,医学的发展,病人法律意识和医疗服务需求不断提高,医疗事故纠纷也在不断增多,处理难度和赔偿额度也在不断加大,已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医疗纠纷处理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医疗纠纷处理的依据,从医疗纠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处理程序、权利救济等方面进行了纠纷处理的制度设置,是保证纠纷能公平、公正、及时处理的前提,在医疗纠纷处理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如何保证医疗纠纷处理制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是医疗纠纷处理相关立法的核心内容。 我国医疗纠纷处理法律制度现状近年来,我国不断完善医疗纠纷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继2002年颁布后, 2009年12月26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10年7月1日实施,这是继我国和之后在民事领域里又一部非常重要的民事法律。
该法把侵权责任从债法脱离出来,成为中国民法典的独立一编,是对传统民法典体系的重大突破,而以专门的章节规定医疗损害责任更是全世界首创。出台前,我国的医疗纠纷处理陷入了司法”二元化“的尴尬境地。原因在于, 2002年4月4日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了 (以下简称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在条例颁发不久后的2003年1月6 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下称)。根据规定: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所规定的医学会鉴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组织鉴定。人民法院审理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件,在确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时,参照规定的赔偿标准,而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原因而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适用、等与赔偿有关的规定,从而在法律适用、事故鉴定、赔偿标准等方面形成了医疗纠纷处理法律适用二元化局面,既不利于医患双方权益保护,也不利于医患双方的相互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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