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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学: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行使原则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行使原则
| 文章出自:论文格式网 | 编辑:期刊咨询 | 点击: | 2012-08-01 21:10:06 |

      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宝贵的文化遗产和精神财富.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是许多国家著作权法乃至国际著作权公约都认为必要却又倍感棘手的问题.我国是文明古国,拥有众多的民族和灿烂的文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极为丰富.随着社会的发展,一方面,一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正面临失传或消亡的危险;另一方面,其潜在的文化价值和商业价值却逐渐显现出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属问题日益凸显.因此,探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促进其繁荣和发展,在当前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行使著作权,应当以保护国家和民族的利益、促进民间文学艺术的繁荣和发展为基本原则.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一种极为珍贵的文化资源,人们只有付出艰辛的智力劳动才能创作出作品.
      为了鼓励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和传承,应当对国家享有的整体著作权予以一定的限制.如可以将他人依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整理、改编、翻译、注释等的再创作视为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即允许国内的个人或组织自由使用民间文学艺术原生作品而不必征得国家的同意,也不必向国家支付报酬.但这种使用不得歪曲、篡改原生作品,并应当注明来源、出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一种既珍贵又脆弱的智力成果,如不及时进行开发和挖掘,有可能导致其消亡.以王洛滨、雷振邦为例,他们根据民歌改编的等歌曲,已成为中外民族音乐中的经典.因此,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合理使用制度,便于人们进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和传承,有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发展,符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各民族集体智慧的结晶,它既是集体的,又是民族的.因此,国家无权将其整体著作权转让.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不可转让性对于弘扬民族文化、保护国家和民族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于派生作品的权利主体来说,虽然他们可以享有派生作品的著作权,但由于派生作品是依据原生作品创作而来,因此,其权利必然要受到原生作品权利主体的限制.从一般意义上讲,为了促进国际著作权贸易的发展,著作权人可以享有作品的转让权.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不可转让性和民族性又决定了应当对派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为了保护国家和民族利益,应当规定派生作品的著作权人不得将作品向国外的组织或个人转让,这样,可以有效防止类似"买断民歌"等事件的发生.
      此外,也应当适用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等制度对派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予以一定的限制,从而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正当利用,促进民族文化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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