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体系适度———从积极道德评价体系向合理的消极评价体系转向从根本上来说,我国当前的小学德育教育工作并不是缺少政策制度等规范性因素的支持,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而言,这些规范性制度是具有较强的现实合理意义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在能运动用这些本已优化的制度时,在社会大众化、世俗化的风气下,改变了制度的结构,甚至偏离了原来的轨道。那么小学德育教育中的道德评价体系的失败就是整个小学德育教育出现问题的有力例证。所谓积极的道德评价体系,主要在于通过对个体道德教育塑造成功的典范进行鼓励和奖励的激励机制,它通过对个体道德行为的过度社会认可激励整个社会成员的道德作为,从而达到固定道德教育成果,以点带面的效果的一种教育评价体系。我国目前的德育教育评价体系所普遍采用的也是这种积极的评价体系,特别是在小学德育教育工作中。从幼儿园的乖孩子、乖娃娃、小红花、小红旗、好孩子称号到小学的各种纷繁复杂的荣誉称号使得接受教育的客体一直生活在一个充满荣誉和炫耀的世界中。
固然,这种积极的评价体系在小学德育教育工作中有其积极的现实意义。它主要在于:培养学生对社会道德的强烈认同,使自己在意识领域树立积极的榜样和楷模;达到以点带面,使受表扬和鼓励的教育客体产生积极的道德认同心态的效果。然而我们当然不能就简单的据此认为这种积极的道德评价体系从整体上和长远上而言所达到的效果也是积极的。在理论研究领域容易看出,在总的以积极评价体系为小学德育教育框架中,教育者已经很难走出在德育教育中将道德和荣誉或者奖赏因果倒置的悖论,很难道德作为工具的现实使然。笔者认为,唯一的可能在于打破这种框架,使小学的道德教育整体评价体系转换为以消极评价体系为主,辅之以适度的积极评价。从理论根源上来说,这恰恰与积极的道德评价体系相反,预设人性是善的,道德的行为是人之为人的理所当然的基本行为。受教育者更易将道德观念内化成一种基本的人格。这较之以前是培养道德的楷模(甚至这些楷模都不是成功的楷模),后者则是遵循了自然规律培养着全民的道德素养,则更为成功和符合人性和社会发展的趋势。当然它也难免其在现实中的部分消极影响,如小学阶段的受教育对象在初始阶段难以激发作出道德行为的兴趣等。这必然要求教育者辅之以少量的积极暗示(积极暗示是个别行为,不连续的,不成系统的,并非积极评价体系。)把握好这一个制度层面上的适度是小学德育教育走向成功的关键所在。
意识形态教育适度———避免小学德育教育的过度意识形态化从本质上而言,小学德育教育应该定位在培养完全意义上的人,张扬人性的高度上。由于青少年的价值观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和可塑性,这必然要求教育主体保留其在政治领域的权利,留给接受教育的对象自己在政治选择上的权利。教育主体面对在知识上和鉴别力上有着不足的受教育对象自然是强势群体,也正是因为教育主体处于这样一种强势地位才更容易使教育者无法正确的认识到在政治权利上对这些弱势群体粗暴的宰制,甚至是过早的剥夺了其在理性能力前提下自由选择政治生活的权利。他们可以过度的对意识形态进行宣传而不会遭到任何反抗,教育机构可以在受教育者根本就没有认清党的性质和宗旨时就通过铺天盖地的意识形态教育使其十分顺从的加入少先队。并且这种意识形态教育是这样的成功和根深蒂固,它使得没有加入或不愿加入的小学生在同龄群体中被自然的孤立甚至是感到不安和羞愧。
德育与智育的关系当前,要着重纠正一些学校存在的重智育轻德育、重学业轻品德、重分数轻能力的现象,克服部分学校领导和教师思想上存在的“教学是硬任务,德育是软任务;分数是硬指标,表现是软指标”、“德育要为智育服务”、“升学率上去了,一切工作都上去了”等不正确的认识,使“育人为本,德育为首,教学为主,全面发展”的思想真正在头脑里扎根。同时,必须充分认识国家的发展和进步,要依靠科技和教育,光有建设社会主义的热情,没有建设社会主义的本领是不行的。学校必须理直气壮地抓智育,抓教学质量。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学校要从四个方面着手,把德育工作落到实处。一是要理顺关系。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建立德育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形成上上下下、方方面面齐抓共管德育工作的良好局面;二是要健全制度。要建立健全德育工作例会、学生管理、表彰奖励等制度;三是要抓好队伍。
要选派那些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会做思想政治工作的教师担任校少先队辅导干部、政治课教师、班主任,努力提高他们的政治思想觉悟和业务工作能力,帮助他们解决学习、工作和生活上的实际困难,使他们安心德育工作,为提高学生整体素质多作贡献;四要全面落实和加强法制副校长工作,利用政法干警的亲身实践案例从小教育好小学生,特别是高年级学生,不是要求他们懂得什么法律知识,而是从小就培养一种德纪意识,使他们的健康成长得到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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