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运动休闲领域的研究在我国尚处于初级阶段,至今还没有统一的界定。从构词法的角度上讲,运动休闲属于偏正结构,它由“运动”、“休闲”两部分组成,但中心词是“休闲”。
笔者批判性地借鉴了国内外研究成果,以发展的视角,对休闲、运动性活动进行深入研究,以此为基础重新重新界定了运动休闲。
关键词:休闲 运动性活动 运动休闲
运动休闲作为休闲学科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与人类的健康息息相关,正引起各方学者的关注。据报道美国在2020年完全进入休闲社会,但由于缺乏运动每年有30万人丧失生命。[1]有人指出“人们在以牺牲健康来获得舒适的感觉,在以反自然的行为方式(不运动)换得一时的舒服和安逸,其结果导致人类机能能力的退化等一系列与人类良好愿望相悖的现象发生。[2]”。我国运动休闲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存在概念模糊、定义狭窄等现象。结合未来社会的发展趋势,笔者对运动休闲的理论进行了深入探讨,对运动休闲这一概念给与重新界定,以期运动休闲理论能更好地为我们的生活服务、为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服务,为我们的社会进步服务。
从辞源学角度,运动休闲是运动和休闲的统一体,兼具运动和休闲的特征。赵龙等人认为“运动休闲的的范围小于休闲活动和休闲”[3];有台湾学者认为休闲活动有两类,一类是动态的,一类是静态的。动态的休闲活动就是运动休闲[4]。由此可见运动休闲的核心是休闲,外显为运动性活动。接下来我们从休闲、运动性活动两个方面进行深入分析,探讨运动休闲的本质特征,以此为基础来重新界定运动休闲。
一、休闲
虽然西方研究休闲的历史已达上百年,但就休闲的定义至今尚未达成一致。纵观国内外,休闲的定义大致分三种类型:
(一)从时间的观点来看
对休闲最普遍的理解是把它作为没有强迫性色彩或自由的时间[4]。马克思在《剩余价值理论》的草稿中指出:“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不被直接生产劳动所吸收,而是用于娱乐和休息。”[5]国内学者受马克思休闲理论的影响,通常把休闲翻译为余暇或闲暇。
笔者认为用时间来定义休闲存在不妥。诚然,在大工业生产和流水线作业遵从的是线性时间观,工作和休闲被分割成截然不同的两种时间结构[6]。然而进入信息社会,工作方式已悄然改变,网络作家、营销人员、IT人士越来越多的人把办公桌搬到了家里,“起床后一边喝咖啡一边听音乐,一边敲打键盘。工作就在这种自在的状态下完成了。”[7];知识精英越来越多的出入鸡尾酒会、高尔夫俱乐部等休闲场所, “工作越来越像休闲” [6]。我们很难在统计上把工作时间和休闲时间计算清楚,因此,休闲时间不等同于余暇时间。那么自由时间是不是就一定是休闲时间呢?De Grazia 指出:自由时间并不一定休闲[4]。许多人有闲,但却不知道干什么,虚度光阴,休闲更无从谈起。因此,休闲与时间不存在必然联系。正如瑞典哲学家皮普尔的《休闲文化的基础》一书指出,休闲不是由空闲时间所决定的。[8]我们不能用余暇时间给休闲“瘦身”,也不该把自由时间打上休闲的标签。
(二)从社会活动的观点来看
休闲都是通过一定的活动形式展现出来的。国际休闲研究小组认为:休闲由许多业余活动组成,在这里,每个人可以尽情于自己自由的意愿———既可以休息,也可以自我娱乐、增加知识和提高个人技能,在放开职业、家庭和社会责任后,增加在社会生活中的自由参与。[9] “马克思、恩格斯的休闲补偿理论”认为休闲则是对枯燥工作的补偿[10]。Godbey(1985)则从活动的角度广义地定义休闲活动其中包括休养生息、自我娱乐、学习其感兴趣的技能,亦或卸下专业、家庭及社会责任以后所自愿参与的社区服务工作。
持此类观点的学者强调休闲是在卸下工作、家庭及社会责任以后自由、无拘束等状态下从事各种感兴趣的活动。下面逐个批驳上述观点::
首先,我们讨论工作与休闲的关系。如果说学习其感兴趣的技能是休闲活动的话,那么对于那些热爱工作、享受工作的人员来说工作也应该是休闲活动,周明星等人将其命名为“职业休闲” [11]。音乐家迷恋于创作、哲学家沉醉于思考,教师喜欢教书育人,医生热衷于救死扶伤,就连我们的跳水皇后郭晶晶也说“现在跳水对我来说,是享受快乐”[12]。正如卢锋所说“休闲的反义词不是什么‘工作’,而应该是毫无意义的活动。”[2]。
其后,我们讨论家务劳动和休闲的关系。 法国1988年的一次调查显示,23.5%的男性受访者认为定期维修自家汽车是一种休闲活动,而67.2%的女性受访者认为自己制作服装是一种休闲活动。[2]在中国台湾,74%的日用品采购工作由男性来承担,其中一个原因,就是男性普遍认可从事家务是一种乐趣,做家务也是休闲方式。[13]
最后,我们重点讨论人类从事休闲活动的自由、无拘束。卢梭说“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从法律的角度讲,各种自由权利都必须有一个明确的边际,在这个边际所指明的范围之内,权利的主体可以从事他想干的一切事情,别人的干涉是违法的。如果超出这个范围,自由就失去了权利的性质,他的行为就是违法的,因为这时候他必然会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上所讲的自由也必须是为国家法律所认可所保护的自由。[14]如:热气球爱好者环游地球必须经审批同意方可经过他国领空;狩猎也只能在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裸奔在球场上会被坚决制止。
综上所述,很多种活动都可能发展为休闲活动,只是受诸多因素影响社会认知度不同而已;无论何种休闲活动必须是在相对自由的情境下进行的。
(三)从心理的观点来看
德国哲学家皮柏指出“休闲首先乃是一种心态,是心灵的一种状态” [15]杨芳等人认为只要从事活动时,个人心理状态感受到放松与愉悦的休闲气氛,即可称为休闲[16]。持此类观点的学者认为休闲的关键在于一个人对于休闲的体验。直白的说“只要人们感受到是休闲的,就是休闲”。
可见,休闲的核心是人有意识、有目的的情感体验,没有意识的情感体验只能被称作本能反应,没有心灵享受的情感体验只能是出于责任和义务。但休闲又是通过外显的行为或活动展现出来的(包括穿衣戴帽、看书读报),没有行动载体的绝对精神层面的休闲是不存在的。因此,休闲是行为或活动与心灵体验的有机体。
结合上述辩析,笔者将休闲定义为:“在相对自由的情境下,人们以心灵享受为目的,自主选择的各类活动的统称”。
二、运动性活动及其分类
运动性活动的主体是“人”,活动的主要特征是“动”,人通过各种行为或活动展现主体的运动性。运动性的区分借鉴生命体征指标,我们把高于生命体征范围的活动称为运动性活动,把处于生命体征范围内的活动称为静态性活动。临床上把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统称为生命体征。正常范围为:
⑴ 体温:口腔温度37℃左右,直肠温度比口腔温度高0.5℃左右,腋下温度比口腔温度低0.5℃左右。
⑵ 脉搏:每分钟60-100次。
⑶ 呼吸:每分钟16-20次。
⑷ 血压:收缩压为12-18.7Kpa(90-140mmHg),舒张压为8-12Kpa(60-90mmHg)。脉压为4-5.3Kpa(30-40mmHg)。[17]
普通人参与运动性活动后生命体征会出现升高,由于病理导致生命体征升高暂不在讨论之列。依据生命体征及运动状态的不同,运动性活动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种是主体在动从而使生命体征高于正常范围,如:踢毽、舞狮、采购等,这类动态是视觉可以观察到的外显动态为主;另一种是主体处于偏静态的运动状态但生命体征高于正常范围,如练瑜珈、泡温泉、看惊怵电影等,由于此类运动以内显动态为主,因此往往被人们忽略其运动性;再一种是主体借助外界动力或自然力使自己处于运动状态,如坐过山车、漂流、蹦极等,此类动态介于外显动态与内显动态之间,生命体征依然高于正常范围。相对参与静态性活动,参与运动性活动可以使体温升高、心跳加快、呼吸加速,身体吐旧纳新,因而会更加健康。
三、运动休闲
陈新从体育视角出发,将运动定义为“各种具有体育价值的身体练习,具有改善与发展人的身心健康、提高技能水平的作用”,将运动休闲区别于竞技体育 [18]。陈炜从旅游课程体系的视角出发将下棋、摄影、坐碰碰车、收藏、保健按摩等项目也归入运动休闲课程[19],极大地丰富了运动休闲的内容范畴。既然适度的运动性活动同样具有锻炼身心的价值,我们就不应用体育来束缚我们的思想,而应该寻找各种自己喜爱的活动内容和方式去使自己动起来、健康起来、快乐起来。
运动性活动如排队、赶汽车并不是休闲活动,而睡觉、听广播之类的休闲活动又不是运动性活动。因此,运动休闲必须兼具运动性活动和休闲活动的特征。借鉴前面对休闲及运动性活动的研究成果, 运动休闲应具有如下的本质特征:
(一)、运动休闲首先是一种有意识、有目的的情感体验,人们通过参与获得心灵的享受;
(二)、运动休闲以主动参与为前提;
(三)运动休闲是在相对自由的情境下进行的一种运动性活动,表现为生命体征高于正常范围。
我们将运动休闲概括为:在相对自由的情境下,人们以心灵享受为目的,自主选择的各类运动性活动的统称”。
广义的运动休闲包括是符合休闲特征的一切运动性活动,它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狭义的运动休闲是被人们广泛接受,仅指具有休闲特征的外显动态的体育类的活动。广义的运动休闲是休闲娱乐产业的重要支柱、也是人民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民经济、人民生活水平、人民生活质量息息相关,因此研究广义运动休闲更具有经济价值、人文价值和社会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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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http://topic.xywy.com/wenzhang/20050428/467479.html
[13]陈新.发展初期的中国运动休闲市场[J].体育学刊,2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