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正在呈逐年上升的态势,成为当今社会的焦点问题之一。本文的目的在于通过对病案的证据价值与应用问题的研究,使正确认识和应用病案的证据价值成为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解决医患矛盾的有利手段。本文通过对病案及其组成部分的内容、形成过程、特点及相关制度的分析,运用证据学理论,从证据学角度研究医疗纠纷中病案的证据价值与应用问题,论证病案具有证据能力和强证明力,从医学角度分析病案作为证据其独特的主观性特性,阐述说明在医疗事故争议诉讼中如何对病案证据价值的正确判断和采信及其理由。通过对病案证据价值的研究,可以得出结论:对医疗纠纷的解决应建立医学与法学的沟通平台,医学和法学应有机结合,二者缺一不可;在医疗纠纷中不应搞举证责任倒置“一刀切”,应区分情况以决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对病案作为证据的相关立法是当务之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等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随之调整这些社会关系的相应的多个法律、法规纷纷出台,使这些领域的法律调整体系日臻完善。1999 年宪法修改中,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所以要实现这一目标,各个领域法律的完备程度要跟上该领域发展的步伐,事实上,有些领域还远远未达到这种要求,医学领域便是其一。
近年来,医学领域的发展日新月异,这是有目共睹的,从医疗技术本身,其进步速度不亚于其他任何行业,但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却严重滞后。我国现阶段的医疗立法存在许多急待解决的问题。我国二十余年的卫生改革,基本上是以政策推进模式进行的,即改革方案是以政策形式出台的,法规只是在改革发展成熟时,对改革政策的认可,而不是直接以立法推进改革。例如多渠道办医及其管理的改革进行了十余年之后,我国才出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这种立法明显滞后于改革方案的做法,忽视了法律的导向功能,结果使许多卫生改革措施在执行中常常难以避免出现无秩序现象,不可避免地导致了一些改革与立法不相协调的现象,使合理与合法的冲突成为现阶段十分尖锐、突出的社会现象。十余年的医疗立法,内容零散,缺乏规划协调,基本上是就医疗活动及其管理过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做出的零散的、局部的调整,整体性、关联性、协调性、配套性和稳定性差,缺乏框架体系,医疗法之间、医疗法与其他卫生法之间以及医疗法与刑事、民事、行政基本法之间不相协调。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而且,我国医疗立法形式单一,规范效率低,主要是由医疗行政规章及效力更低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组成。这些文件由卫生管理部门制定,多有只维护部门利益而对患方利益保护不利之嫌。现在,医患之间的纠纷不断,屡屡见诸报端,医疗领域的无法可依,更使这些纠纷无法得到有说服力的解决,医患矛盾日益加深。目前连医疗关系主体资格、患者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基本问题尚缺乏法律规定,现行的许多医疗法规、规章充满了计划经济色彩,医疗活动受制于行政指令,基本上属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一个规范有序的有管理的医疗市场秩序无法形成。为了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深化和保障卫生改革、卫生行政部门转变职能、调整医患关系等的迫切需要加强我国医疗立法十分必要。
医疗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行业,包含了众多的医疗技术规范,是否严格遵循规范,直接影响医疗的质量。病案是医疗活动中的重要事项,具有重要的医学临床、科研、教学等医学意义和法律意义,关于病案,医疗部门制定了许多相关制度,如病案的管理、保存、书写等制度。卫生部颁发的规定:“病案是医疗、教学和科研的重要资料,也是法律的依据。门诊、住院病人都要有完整的病案,用科学方法管理,开展综合研究利用。”卫生部35号令发布的 中规定了病案保存期,提出了书写和和管理的质量要求。
第八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各种原始资料,这是因为原始资料是病情发展的真实记录;是认证医疗过失的重要依据。进行医疗技术鉴定时医疗单位负责提供病历摘要和必须的复印件。受托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和受诉的法院、检察院,需要查阅原件时,持介绍信经医院院长签字,就地调阅。病人所在单位、病人、家属、事故当事人及其亲属不与调阅。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主要依据即为病案。关于病案方面立法严重欠缺,而靠法官去从内容上判断医学专业的案件事实是不现实的。但因此就不能在医疗纠纷中充分运用病案的证据价值了吗?当然不能。本文试图通过分析病案的证据学价值,分析病案在诉讼中作为证据时存在的问题,来探讨采取何种相关的措施,以解决这些问题,以利于在司法实践中对病案证据价值的充对病案的组成内容,要求规范、系统。如住院期间病案排列顺序:体温单;医嘱记录单;入院病历与入院记录;诊断分析与诊疗计划;病程记录。有手术者应填写麻醉记录单;手术记录单及手术后记录;特殊病情及特殊治疗记录单;会诊记录单;影响检查报告单(如 X 线、CT、超声、核医学、MRI、DSA 等);病理检查报告单;其他特殊检查报告单(如心电图、脑电图、肌电图、内镜、肺功能等);检验记录单;检验报告单;特别护理记录单;病案首页;住院卡(证);门诊病历;上次住院病案或其他行政证明、外院病情介绍等(死亡者加死亡记录);如有尸检报告,排在病理检查报告单项内。
病案是对病情和治疗全过程的客观原始记录,所以医疗纠纷、伤残处理、某些诉讼案件以及某些个别案例调查等,都要以病案记录为评议、处理或判明责任的根据。因此病案有着重要的医学作用和法律效用。病案是民事法律关系和经济法律关系的一种重要根据。如医疗费用的计算、支付和索取等即是其例。如果病案不全、不准、甚至出现人为的或者自然的毁损,就会出现纠纷,或给判断造成困难。
在司法实践中,作为书证,病案在医疗纠纷诉讼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另外,判断某些人是否具备行为能力,即是否有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从而确定是否应承担由自己行为所带来的种种法律责任,如对精神病人的某些法律责任的判定,就需要了解其家族病史及既往病史,即需查证病案。司法机关或者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经常依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委托某些特定医务人员,依据病案制作鉴定书,该鉴定书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主要证据之一。病案是判断伤残、办理病退的参考依据。根据国家规定,评定伤残时不仅要详细核查伤残者的现状,同时要查阅、参照伤残者受伤时的病历记录。办理职工病退时,为了解既往诊治情况,也要从病案中查阅摘录既往诊治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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