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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自1995年6月1日实施以来,使母婴保健工作有法可依,为妇幼卫生事业带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我们以抓《母婴保健法》证件管理为突破口和切入点,推动妇幼卫生工作全面发展。《母婴保健法》涉及证件较多,让广大群众理解、支持、配合证件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母婴保健法》的顺利实施。为此,我们把《母婴保健法》证件管理摆到了重要议事日程,要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宣传舆论到位、工作措施到位,不断强化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
1 政策配套搞好协调加强宣教
我市各级党委、政府、社会各界一直十分重视《母婴保健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市政府将贯彻实施《母婴保健法》工作纳入了区(县)政府综合目标责任书,将母婴保健工作作为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事来抓。并先后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优生优育工作的意见》、《淄博市妇幼保健保偿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婚前医学检查的通知》等政策性文件。卫生、计生、公安、民政、财政、人事、劳动,教育、妇联,工会等部门联合制定了有关加强妇幼卫生工作、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做好婚前保健、托幼机构管理,女职工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市人大非常关心支持《母婴保健法》的贯彻实施,多次到市卫生局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组织人大代表进行视察,了解《母婴保健法》的贯彻实施情况,强调做好妇幼卫生工作是实现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的根本措施。
舆论是行动的先导,我们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设置宣传栏目,组织妇幼保健专家到新闻单位宣讲母婴保健知识,开设热线电话服务。每逢“三八”、“六一”等重大节日及“世界母乳喂养宣传周”均组织有关人员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卫生局与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市妇联联合组织的《母婴保健法》有奖知识竞赛,全市有20 000余人踊跃参加。同时举办了有各区县、厂矿、市直卫生单位参加的《母婴保健法》电视大奖赛,并在全市进行现场直播,收到很好效果。与此同时,卫生局与市人大、市政府法制局联合举办了全市《母婴保健法》理论研讨班,专门印发了《(母婴保健法)及配套文件汇编》。并定于每年的6月份为全市《母婴保健法》执法宣传月,通过义诊、优生优育咨询、法律知识问答等进行《母婴保健法》及与人们密切相关证件的宣传。据统计,7年来共发放各类宣传材料200万份,义诊咨询70余万人次。通过一系列宣传活动,使《母婴保健法》达到了家喻户晓,为依法开展母婴保健工作,顺利推行有关证件,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2 积极探索不断完善扎扎实实构筑载体
《母婴保健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证件涉及到母婴保健监督员证、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技术合格证、出生医学证明、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儿童入托查体证明、托幼机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等。为了做好上述诸多证件的管理工作,我们在工作中探索了搭建框架、分类施治、加强质控、构筑载体的办法。
2.1 明确应用主体,搭建证件管理的基本框架。《母婴保健法》证件的适用范围各不相同,我们首先明确各种证件所涉及的对象,然后依照法律程序成立机构和确定证件的应用主体。一是按照《母婴保健监督员管理办法》,在全市推荐、选拔符合条件的妇幼卫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资格考试,对考核合格者由市卫生局发给培训合格证书,聘为市或县级母婴保健监督员,目前已建立了一支由79人组成的母婴保健监督执法队伍。二是根据《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成立了市、区(县)两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并由同级人民政府聘任。三是依照《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对从事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结扎技术、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进行系统培训,考核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和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证书,持证上岗。对开展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单位进行考核、审批,颁发执业许可证。四是根据《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对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对儿童入托及托幼机构实行健康查体,持健康证明入托和从业。通过一系列工作,使《母婴保健法》所涉及的各种主要证件都归结于各自的应用主体,从而搭建起证件管理的基本框架。
2.2 针对证件应用主体,实行相应管理措施。在《母婴保健法》涉及的各类证件中,如执业许可证、技术合格证、监督员证等,应用主体是专业机构、专业人员,范围相对较小,便于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婚检证明,儿童入托健康证明等涉及到千家万户,同时又涉及到部门间的配合,中间环节较多,管理难度相对较大。根据这一特点,我们在操作过程中,既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基本原则,又运用了不同的管理方法和手段。
根据山东省卫生厅、公安厅“转发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统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的通知”精神,我们结合本地实际,由卫生局会同公安部门提出了贯彻实施意见。要求乡镇卫生院及其以上医疗保健单位承担接生任务,承担接生任务单位的产科必须达到卫生部颁布的标准,由市卫生局审定、批准,取得执业许可证和接生定点单位牌证后,方可开展接生工作。凡批准开展接生工作的单位,由卫生局根据规定的印模式样统一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经市卫生局、公安局公布后生效。我市共批准定点接生单位161家,只有这161家单位才具有接生和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资格。
为加强婚前保健工作,市卫生局、市民政局联合审核、批准了9个婚前健康检查单位,即淄博市妇幼保健院和8个区县妇幼保健院,统一发给执业许可证、婚检定点单位牌证,统一刻制专用章,由两局公布后生效。其他医疗单位出具的婚检证明无效。
在开展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我们同样严格遵循了定点的方式。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共同制定下发了《淄博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对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规定:各级各类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由市、区(县)妇幼保健院承担,其他医疗保健机构不得介入,并对各妇幼保健机构的职责范围作出了详细规定。
2.3 加强证件管理质量控制,为《母婴保健法》的贯彻实施构筑牢固载体。为了做好《母婴保健法》证件管理质量控制,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①坚持渠道统一。市卫生局妇幼科负责《母婴保健法》证件的管理发放工作,统一使用卫生部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托幼机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体检表和婚前健康检查表,婚前体检证明,区、县卫生局或妇幼保健院负责本区域内证件的管理发放,具体应用单位则通过定人、定责的办法,实行责任制。各级都有严格的工作制度,专人负责,保证不出纰漏。②坚持严格定点。我市确定了161家定点接生单位,取消了家庭接生。婚前健康检查、托幼机构卫生保健限定由市、区(县)妇幼保健院全部承担,增强了有关单位的责任意识,有利于集中管理和质量控制。③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卫生、公安、民政、教育部门每年都对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婚前保健、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检查结果向全市通报,促进了证件管理质量的提高。④加强部门间的组织协调。《母婴保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