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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蒙古一卫拉特法典》 蒙古族 立法伦理脑子 伦理的立法论文摘要:《蒙古一卫拉特法典》是古代蒙古族三大司法文献之一,被俄国著名东方学家雅金夫·比丘林称为“十七世纪蒙古社会的一面镜子”。该法典最具代表性立法伦理脑子包含:“天人协调”的生态伦理脑子,“尚善积善”的黄教伦理脑子,尊敬妇女的社会伦理脑子。
法与伦理江是人类竖立和维系社会秩序最根底的两大范例。在人类历史的早期,司法与伦理道德浑然一体,在成文法蓬勃之后徐徐地分化为两个系统。但有一点是一定的,即司法无论若何成长转变,都难以脱节伦理道德不雅观的影响。《蒙古一卫拉特法典》(简称《法典》作为古代蒙古族司法的范例,研究其所蕴含的立法伦理脑子,有助于从深层把握蒙古族传统司法的价钱内在,有助于深人大白伦理脑子之于司法的意义。
一、《法典》的降生及其实施情形
北元以来,蒙古社会纷争络续,战乱频仍,到16世纪末17世纪初,跟着沙俄东进和满清兼并的加剧,蒙古社会危在夙夜迟早。为调整社会秩序,平稳封建统治,脱节民族乞助紧要,1640年9月喀尔喀、卫拉特蒙古各部首级在塔尔巴哈台(新疆塔城)会盟,组成了普遍的联盟,并拟定了新“察津·必扯克”(蒙古语“法典”或“律例”之意),即《蒙古一卫拉特法典》。《法典》的公布和实施,平稳了封建统治,不变了社会秩序,近半个世纪蒙古社会未发生大的争执,尤其是瞄准噶尔汗国的迅速崛起起到了司法保障浸染。但跟着1666年,准噶尔和喀尔喀因争夺吉尔吉斯牧区的克什提姆和什物税发生战争,以及1687年秋,土谢图汗察挥多尔济领兵进人札萨克图汗部,并抨击袭击卫拉特部,进而进发噶尔丹东征,至此,((法典》的军事法、部族联盟等政治军事法根底失落效。1688年喀尔喀附清河18世纪中期清朝统一准噶尔,蒙古法被纳人清朝的国家司法系统,但《法典》的部门风尚法和立法精神仍施展着浸染。清政府公布的《蒙古律例》和《理藩院则例》均大量继续了以《法典》为代表的蒙古民族的风尚法与司法脑子[2],甚至到20世纪20年月末,新疆的南路土尔息特的法令还受《法典》影响,1929-1930年在新疆考查的丹麦探险家亨宁·哈士纶在其《蒙古的人和神》一书中有如下记述:土尔息特法令部门的法庭是基于古代的传统,其首要方面是和他们祖先的正义概念整齐的,其司法条则在1640年编纂成典。
二、《法典》立法伦理脑子的显示
美国著名法学家朗·富勒曾指出,真正的司法轨制必需相符必然的道德尺度,完美的法是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的统一,是法式自然法和实体自然法的统一。呵法典》作为蒙古封建领主阶级的统治器械,在做事阶级统治的同时,做到了将司法与伦理相连系,这恰是其生命力的源泉。《法典》内容普遍,涉及政治、经济、习惯风尚等领域,蕴含着雄厚的伦理脑子,笔者首要就对照有提高性、代表性的三方面伦理脑子进行剖析,以期为往后《法典》立法伦理脑子周全、深人之研究抛砖引玉。
(一)“天人协调”的生态伦理脑子
长久游牧实践中,尊敬自然、敬畏生命、协调共存的生态不雅观已成为蒙古族精神生涯的主要组成部门。感受天是“慈悲仁爱的父亲”,恩赐了人的生命;地是“喜乐好施的母亲”,供养了人的形体;牲畜是“寰宇之命所生之”。“天人协调”的生态伦理脑子首要体此刻《法典》第24,25,57,58,72,80,82,112,116条中。
1.“草原中央主义”概念。草原是畜牧业出产的根柢根底,是游牧经济赖以存在和成长的前提,这是蒙古族“草原中央主义”概念形成的根渊。“草原是牧人心中的母亲”,所以,《法典》严惩风险草原安好和损坏草原生态平衡的行为。
第一,提防草原失火。蒙古高原草木闹热,天气干燥多风,是失火易发区,为提防失火,维护草原生态安好,所以从风尚法到成文法都有防火划定。《法典》划定:“在牧民迁出的游牧处所息灭(残)火者,予以羊一头的褒奖(遗火者给灭火者羊一头)”(第57条);“因为仇恨而放火者处极重之刑”(第58条)。蒙古高原纵横千里,草木闹热,天气干燥多风,一旦失火,对草原生态和蒙古社会公共优点所造成的损坏难以估量。所以,以上两条关于生涯遗火和有意放火的司法划定,恰是蒙前人草原生态不雅观在司法层面的呈现。
第二,维护生物链平衡。草原生物链极其懦弱,需要待遇过问干与。《法典》划定:“将海番鸭、麻雀及犬用于敬拜者科马一匹;宰杀各类蛇(除阿拉克乌拉的以外)用于敬拜者科箭两支,无箭者科刀子一柄”(第112条);“在王公禁猎区灭绝野山羊者,罚一九及驼一只之产业刑;不知(是禁区)而犯之者则不坐罪”(第25条)。蒙古草原动物种类少。其中啮齿目动物不凡多,且在分歧时令和年份,因雨量等原因,种群和群落的结构也不不变。为维护草原生态平衡,禁止对海番鸭、麻雀、蛇等动物宰杀,有利于节制草原上的虫害和鼠害,尤其是草原鼠是损坏草原生态平衡的一大公害,老鼠除了大量挖食草根外,还倒出大量的浮土,致使草原沙化。
2.敬畏生命,爱护牲畜的概念。畜牧业相干着蒙古民族的生计与成长。在游牧出发生涯实践中,牲畜毗邻着人与自然,牧人已把友情依靠于羊、马、牛等“牲畜”,发生了爱护、珍爱牲畜的伦理脑子。《法典》划定:“从泥泞中救出骆驼者,得三岁母马一匹;救出马者得羊一头;救出母牛者得箭五支;救出羊者得箭两支”(第82条),《法典》第57条和第80条也是近似的划定。“除无仔驼留下的母驼、脱疆络的母马、比来产犊的母牛外,挤(别人牲畜)之奶者,科三岁母马的产业刑(第116荣)”。挤无仔驼留下的母驼、脱疆络的母马、比来产犊的母牛之奶,既可给行人供给食物,也可解除牲畜的心理疾苦,完全是人道化的治理。
蒙古族是“马背民族”,马被感受是天上失落下来的神鹭,没有马,牧人就失?了神明。蒙前人在经营草原的游牧出产、生涯离不开马,在战争中,蒙古铁骑更使其博得了震动全国的光华。是以,蒙前人不把马当成日常六畜,而是认作同伙、火伴。例如,在史诗《江格尔》中,骏马是仅次于主人公的第二位俊杰形象。在《法典》中也显示了蒙前人爱马、尊马的习俗,划定“拒绝替代委靡之马者,科以三岁母马一匹之产业刑”(第24条);“当着尊贵者的面,殴打其马头者,科马一匹”(第72条)。
由上可知,《法典》是一部以蒙古族传统游牧经济为根柢根底,在“天人协调”生态伦理价钱不雅观指导下拟定的“生态法典”、“绿色法典”。
(二)“尚善积善”的黄教伦理脑子
北元时代,蒙古社会长久杂沓,原始的萨满教已成为社会成长的劝止。16世纪70年月至17世纪初,黄教③先后传人蒙古各区域。黄教主张善行,倡说因果报应,否决战争和严禁杀生等教义,适合于蒙前人的社会意理和文化配景,顺应了蒙古社会的成长,知足了封建领主以宗教神权平稳政权,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被东、西蒙古普及接管,泛起了“惟喇嘛之言是听”(清世祖实录)的现象。黄教在蒙古社会的普遍流传和崇奉,对蒙古族的政治、司法、文化、社会生涯等发生了深刻影响。作为17世纪蒙古社会的大法,《法典》亦深受黄教积善抑恶、严禁杀生这一伦理价钱不雅观的影响。最较着的影响是,《法典》根底取销了蒙古古代风尚法中常用的物化刑和肢体刑,代之以具有浓烈游牧特色的罚畜刑。
在刑法上,第一,原则上弗成使物化刑,物化刑只有合用于风险国家安好或威胁封建主人命的三种情形。甚至杀人罪,也用产业刑取代。例如,《法典》划定“儿子杀父或母,其产业籍没;父亲杀儿子,除本人家庭外,其他实足产业和人均籍没”(第31条);“杀男奴才者罚五九,杀女奴才者罚三九之产业刑。丈夫杀其遗弃之妻子罚五九”(第犯条)。第二,对于盗窃事、斗殴斗殴事、风险公共安好事等日常刑事案件,凭据案情和当事人、证人、举报者身份,处以不等的罚畜和赏畜,以此承担响应的司法责任。《法典》划定:“小偷把(所杀的牲畜)拿来偷放到(他人的)兀鲁思里面,则兀鲁思的领主对(小偷)科以罚一九的牲畜”(第94条);“盗窃大锅或三脚铁架者,系上等的罚九,系中等的罚五(牲畜),系下等的罚三岁母马一匹,(第121条)。近似的划定还有许多。总之,罚畜刑合用于杀人、放火、危险、***、盗窃、唾骂等实足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