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环境(environment)污染不仅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更会对子孙后代的生存构成威胁。照此下去,中国人的最后一滴水将是我们自己的眼泪!面对环境(environment)污染的愈演愈烈,我们迫切需要遏止这种势头。本文就此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希望对当前的环境(environment)执法程度不够的状况有所启发。
一、重大污染事件处理过程中执法程度不够的原因
(一) 环保部门缺失必要的行政强制权
在很多重大环境(environment)污染事件处理过程中,环境(environment)执法需要与程序违法企业或程序违法企业的上级机关商量、沟通如何处理,只能一步步走程序,有时眼睁睁看着违法行为不停止造成污染损失。凸现环境(environment)执法的无奈,凸现环保部门缺失必要的行政强制权。加强环境(environment)执法队伍建设,完善环境(environment)执法监察体系,提高环境(environment)执法能力,建立保障环境(environment)执法的投入机制,特别是国家要赋予环保部门行政强制权。在环境(environment)执法上允许依法“先斩后奏”,环保部门的环境(environment)执法监察才具备威慑力。
(二) 环境(environment)的管理体制不健全
环境(environment)执法必须健全环境(environment)监管体制。如何坚持和完善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环境(environment)管理体制?要积极探索逐步建立维护人民群众环境(environment)权益的长效机制,探索建立健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environment)执法的新体制。使环境(environment)执法逐步建立健全环境(environment)保护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在国家环保总局的统领下,环保部门要切实履行统一的监管职责,创造条件配合发展改革、经济、监察、司法、工商、安监等部门,积极开展环境(environment)执法效能监察,提升环境(environment)执法水平。
(三)环境(environment)执法人员队伍的障碍
重大污染事件处理过程中存在着环境(environment)执法人员的障碍。作为环境(environment)执法人员,其职责就是要为人民群众掌好环境(environment)保护权、用好环境(environment)保护权,但目前有些地方持有不正确的发展观,给环境(environment)执法造成了较大障碍。
一为政绩观障碍。中央提出的树立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但是,尽管中央三令五申讲科学发展观,并从多方面强化考核,可有些地方却仍然在讲“没有项目就没有一切,有了项目就有了一切”。
二是考核测评障碍。有些地方为了招商引资搞到项目,让投资者无记名测评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而有的地方由于相当一部分人法律、法规意识相对淡薄,对正常执法不支持、不理解、不配合,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矛盾。
三是人情障碍。环境(environment)执法难的另一方面是说情风的盛行。这种人情主要是一些顶不住的“人情”,如地方领导、亲朋好友等。有这些“人情”充当保护伞,导致很多地方的环保工作难以到位。 四是队伍障碍。队伍障碍主要表现为人员少,人员素质与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有一定差距。在当前形势下,亟待扫清环境(environment)执法障碍,实现严格、高效的执法与环境(environment)监管,真正维护区域环境(environment)安全。
(四) 地方保护主义的撑腰
“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好的法律都需要有执行机构去推动它的实施,但是在“社会经济形势十分严峻”的情况下,经济的增长方式依然不是环境(environment)友好型的,但经济的快速增长又是中国社会现在乃至今后很长一段时期的现实或者追求的目标,本来就已经很严峻的生态环境(environment)形势将持续面临经济发展的沉重压力。在某些时期或者某些地区,环境(environment)的不法状态将是一种常态。这将给环境(environment)执法提出严厉的挑战。
二、 加强重大污染事件处理过程中环境(environment)执法力度的措施
(一) 进一步增强环保法治意识
我国的每个公民都应充分认识到环境(environment)污染的危害性和法治的重要性,增强这方面的法治意识,做守法公民,严格按照环保法的要求行事,并要做好环境(environment)监督工作。特别是各级干部都要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等各种模糊和错误思想,把执行环保法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权益、稳定社会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结合起来,努力贯彻环保法治,切实做好本地的环保工作,坚决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污染的状况。企业管理者要加强环保意识,努力使污染的可能发生性降至最低。环保执法部门更要以尽力落实和推进环保法治为己任,加大执法力度,进一步健全环境(environment)监督体制,努力提高执法能力和质量。
(二)通过联合执法,加大环保执法力度
一个环保违法行为往往会涉及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执法部门的执法范围,单靠一个执法部门常常会遇到较大困难,不利于及时有效执法。环保执法部门可以采用联合执法,以此来提高环保的执法效率,加大环保的执法力度。
(三)通过对重点污染地域治理,加大环保执法力度
我国的重点污染地域对环境(environment)和自然资源的危害特别大,需要重点治理,否则无法快速扭转环境(environment)恶化的局面。加大对这些领域的治理,较为突出的是“三河三湖”(淮河、海河、辽河、太湖、巢湖、滇池)。治理过程中,对达不到规模的造纸、酒精、淀粉企业或生产线的限期关停、对污染排放超标的企业的停产整治、对城镇污水处理的按期改制。
(四)通过开展环保专项整治,加大环保执法力度
一些突出的环境(environment)污染事故直接损害百姓的权益,也为我们所特别关注。环保执法部门应通过专项整治来解决这些突出的污染问题,维护百姓的权益。
(五) 创建一流的执法队伍,加大环保执法力度
抓好执法人员的岗位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建立执法责任制,保障严格执法,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使行政执法法制化。
【参考文献】
[1]王 祎.我国环境(environment)司法存在的问题对环境(environment)执法的影响[M].环境(environment)执法研究与探讨.北京:中国环境(environment)科学出版社,2005.7: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