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管理当今,我国安全领域最突出、最严重的问题之一就是煤矿安全问题。因此,解决煤矿安全问题不仅关系着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也关系着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意义重大。笔者是从以下七个方面简单论证煤矿安全问题解决的措施。
依法管理法律是安全系统中"警察"监管的依据、企业和作业员工行为的依据。我国近年来出台的《矿产资源法》、《煤炭法》、《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对促进我国煤炭的安全生产都具有重大意义。
设立煤矿安全生产真正的独立"警察"制度根据《职业健康与安全法》及相关法令规定,煤矿安全监察员具有相当大的职责与权力,有权对煤矿安全生产总体设计及其重大更改内容进行审批,在生产技术发展的过程中,有权修改有关安全规定,有权对不安全的作业场所提出整改意见。我国煤矿目前虽然有安全监察员制度,但是在制度上没有给这些"警察"应有的义务和权利,没有像交通警察一样去维持基本的安全,对违规进行处罚。
我国的《安全生产法》第59条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基本职责。但是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这些职责,只是检查和记录的作用,并不能像警察一样真正的发挥作用。按照《安全生产法》第56条的规定,真正能够最后行使权利和发挥作用的是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而不是实行检查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本人。
鉴于我国的情况,可以赋予安全监察员一定的权利,如在检查后当即做出有关的处理意见和结论等,一定的权利可以使安全监察员更能有效地发挥作用。
由于我国煤矿数量众多,煤炭行业可以借鉴交通行业的"警察"和"协管员"制度,可以增加安全检察员(警察)的数量,做到一个矿井一个"警察"。安全监察员是国家正式的公务员,国家和地方可以对其加大津贴的补贴(下井津贴等),对其考核除了日常的工作外,可以与所管辖的煤矿的安全进行挂钩。另外,可以参照交通系统中办法,实行安全"协管员"制度,安全"协管员"可由下井班组里安全常识和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协助安全监察员进行安全监察工作。
严格实行煤矿工人"驾照"制度人是安全系统中最重要的元素,所有的安全事故都与人是直接相关的。通常对煤矿工人理解为是不需要技能的作业工人的概念是错误的。
井下作业大部分是身处于危险环境中,井下工人,与开车的司机一样,应该是必须具备安全技能的,至少应该对作业环境、可能的风险、程序的知识、以及安全作业经验等,做到应知应会,并熟知相应的职责和权利。
目前煤矿职工队伍素质较低,大量农民工、临时工进入煤矿,逐步成为井下一线工作的主力。虽然我国的《煤炭法》第23条规定,煤炭企业要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但是没有"驾照"的情况仍然普遍,工人违犯劳动纪律、违章作业、违规操作现象相当普遍,必然会直接威胁安全生产。实行煤矿工人"驾照"制度,国家可以委托高校或有关安全培训机构负责工人的安全培训,国家和各地方政府设立专门的部门,发放煤矿井下工作"驾照",煤炭行业应该严格实行煤矿工人没有"驾照",不得上岗作业的制度。
对新矿井,有煤矿安全检察机构在对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对其新招收矿工的操作资格证进行检查。实行安全生产日志制度和重大隐患汇报制度目前,煤矿的安全管理基础非常薄弱,而安全基础工作是煤矿实行安全生产非常重要保障,没有基础工作,就没有来自一线及时的安全情况和信息,对管理者而言,就不可能了解到一线的真实情况,也就不可能提前采取预防措施,将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中。
因此,没有基础管理做铺垫,安全工作只能是"事后"管理,要做到"事前"管理,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的基础管理工作。目前做好安全生产的基础管理工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
实行安全生产日志和汇报制度。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可以拟订统一的安全日志簿(分类日志),煤矿安全监察员和协管员每天应做好安全日志,将每天的安全情况记录在日志中,实行当天谁记录、谁签字。
安全监管员每天要对日志进行总结,对任何可能的安全隐患要报告于矿的领导,同时报告(如传真)煤矿安全监察局。对重大的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报告煤矿安全监察局,并随同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官员,责令矿井停产。对于紧急隐患,安全监管员随时有权责令矿井停产。
成立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信息处理中心与建立安全预警制度。
在国家和地方一级,可以在煤矿安全监察局成立安全信息处理中心,对由安全监察员和协管员上报的安全日志信息和资料进行处理,并分类上报。
矿企业生产安全重大隐患一票否决制。对安全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炭企业,煤矿安全检查员及国家和地方煤矿安全监察局有权责令其停产整顿。
定期举办煤炭行业最佳安全实践交流活动我国煤炭行业特殊的从业人员群体和特殊的煤炭资源赋存条件及我国的经济发展和法律发展体系,决定了我国煤炭的安全工作不可能从其他国家那里照搬管理的办法和方法。
作为世界上的主要产煤大国,我国的很多企业在煤炭开采实践活动中积累和总结了许多的切合我国实际的安全管理理念、办法和方法。大同、兖州等煤炭企业安全工作一直做得很好,煤炭行业协会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宣传部门或培训部门,可以每年开展2次全国和地方的煤炭行业最佳安全实践(管理办法)交流活动,对我国煤炭安全生产做得好的企业的安全管理方法和实践进行总结,并整理成文册,在全行业中进行推广普及。
联合执法督察制度化我国目前仍处于经济发展的转轨时期,许多的不法分子乘着法律法规及其执行中的漏洞,进行违法行为,赚取非法财富。煤矿安全正处于一个历史的重要关头,这个转折时期决定了煤矿安全执法艰巨性和安全管理的复杂性。
如果不能采取有效的手段遏止和严厉打击非法开采和违法违规行为,煤矿的安全就不可能有显著的成效。鉴于我国仍有大量的需停产整顿的矿井,联合执法工作组的方法应该形成制度化。
中央和各级产煤的地方政府都应该成立联合执法工作组,其中的成员平时在自己的单位的岗位上工作,当需要时(有煤矿非法开采和违法生产的案情时),成员随即组成工作组开展工作。
当我国基本不再有煤矿的非法开采和违法生产的情况发生时,可以取消联合执法工作组。深化技术研究和提高装备水平煤矿事故的发生与安全管理缺陷有关,但依靠加强安全管理无法解决引起事故的深层次问题,煤矿安全问题的根本解决要靠深化技术研究和提高装备水平;对瓦斯等灾害事故的发生机理等技术研究不够、装备的安全保障能力低是造成我国煤矿重特大事故频繁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尽快加以解决;在煤矿生产中,技术、装备等投入要素对人的要素有着边际替代关系,通过加强技术研发和装备投入,逐渐代替地下开采的人员数量,可作为降低煤矿事故死亡人数和百万吨死亡率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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