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资的待遇问题是国际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核心内容,一部国际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各项条款,可以说都是围绕着对外资的待遇问题来设计,同时外资的待遇问题也是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进行投资时最为关心的问题。
本文从介绍国际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由来和发展入手,主要研究国际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的三种主要的外资待遇标准: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公平公正待遇。比较分析了国际经济法领域,对于该三种外资待遇标准在不同方面的不同理解,并阐明笔者自己的观点。在对这三种外资待遇标准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分析评价了我国的国际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外资待遇体系的现状,并对其今后在国际投资自由化背景下的走向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
在现代全球化的经济体系当中,随着世界贸易领域、投资和技术转让领域开放程度的深入,信息的沟通技术、交通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经济自由化程度的进一步提高,世界各国都在不同程度努力创造条件保护并推动本国资本向外进行国际投资,改善国内投资环境给外资以公平合理的待遇以吸引海外投资。
然而,迄今为止调整国际投资关系的多边国际投资条约为数不多,在国际投资法领域,国际投资更多的是依赖资本输入国和输出国之间的双边投资协定予以保护。众多的国际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在国际范围内协调着国家间投资关系、促进各国国际投资环境的改善、国际资本的流动以及保护国际投资者。现在,国际社会上形成的纵横交错的双边投资协定网络,覆盖了绝大多数国家。可以说, 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已经成为当今国际投资法的最主要的法律形式。
外国投资者在进入一个新的市场前最为关心的是其投资将会得到什么样待遇。外资待遇不仅关系到外资在东道国的法律地位,也和东道国的权益密切相关,因此,外资待遇问题为世界各国普遍关注。国际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最重要的内容就是关于外资待遇的规定,从某种程度上说,对外资的待遇标准是整个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核心。因此对于国际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外资待遇规则的研究具有很高现实意义。
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之下,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公平公正待遇是外商投资对法律待遇的基本要求,大多数双边投资保护协定都采用了这三项待遇标准。在各国签署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外资的公平和公正待遇、最惠国待遇以及国民待遇三者往往结合使用,三者相互区别同时又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东道国的外资待遇体系。双边投资保护协定(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的起源是l8世纪末期。当时,美国、日本和一些西欧国家签订了一系列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简称FCN条约)。这些条约中包含了各种有关财产保护方面的规定,例如对东道国国有化的权利进行限制的规定。这些规定重在调整两个国家间一般通商关系,特别是双边友好关系,它还包括了投资以外的如贸易、海商与领事关系等方面的内容。
二战以后,美国为了实施复兴欧洲经济的马歇尔计划,率先启动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在随后的数十年中,其他国家,也相继在国内实施了类似的投资保险制度。依照这些投资保险制度,资本输出国给其国民在海外的投资如国有化、外汇汇兑限制等非商业风险提供保险。为了配合国内投资保险制度的实施,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纷纷同资本输入国签订了投资保证协定。这种投资保证协定仅涉及到在投资者母国根据其投资保险制度给予投资者赔偿后,对投资者母国的救济,而并没有直接规定对外国投资的保护。
后来在传统的友好通商条约以及投资保证协定的基础上,欧洲国家创制了一种新的双边投资条约模式,即本文所述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前联邦德国与巴基斯坦和多米尼加共和国签订了最早的两个双边投资保护协定。随后在60年代,法国、瑞士、荷兰、意大利等国也相继与他国签订了类似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这些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既包含了友好通商航海条约的某些条款,也包含了美国型投资保证协定的部分内容。不同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这种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仅涉及到投资保护方面的内容;不同于投资保证协定,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规定了投资保护方面的实质性内容,可以说是介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和投资保证协定两者之间的一种混合体制。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统计,在60年代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中,非洲有26个,亚洲只有10个。拉美国家只有两个。进入70年代以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奥地利、以色列、日本以及英国等发达国家纷纷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到80年代末,各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总数从70年代末的l67个增加到386个。自90年代以来,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以更快的速度继续增长。到年底,各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总数达到1726个。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次区域、区域及多边国际投资协定迅猛增长,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也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截止到2004年年底,全球已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达2392,与年年底相比增加了666项。新一代投资协定的条款日趋严谨和复杂。部分协定已摆脱了传统的以资产为基础的开放式投资定义,注重保持投资定义的全面和严谨;各种投资协定的义务界定逐步完善;新版投资协定明确规定,在追求投资保护和投资自由化的目标时,不能以牺牲重要的公共政策目标为代价;新版投资协定还在投资者与东道国的争端解决程序问题上进行了大规模创新。目前,国际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堪称世界上最通用最有效的一种双边投资条约。
论文写好了,要发表到哪里去,这可是件大事,可以在本站了解一下评职的具体要求哦,可能与你单位的评职要求相吻哈哦,可咨询我们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