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又称为先奉行抗辩权[1],凭据《公约法》的有关划定,其是指双务公约成立后,凭据公约商定理当先奉行公约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切当证据证实对方不能奉行公约义务,概略有不能奉行公约义务之虞时,在对方没有看待奉行概略供给担保之前,暂时刻断奉行公约义务的权力。在性质上属于姑且抗辩权[2]或迟误抗辩权[3]。笔者感受,连系《公约法》有关划定,在不安抗辩权的司法拯救题目问题上,还有以下几个题目问题值得思虑和切磋:……
一、关于依约担保权题目问题:即先奉行方暂时刻断公约的奉行后,是否可以哀告后奉行方供给依约担保?
对这一题目问题,国内学者普及感受不安抗辩权包含哀告供给依约担保权。笔者不赞成这种概念,并感受不安抗辩权不理当包含自动要求对方供给依约担保的权力。情由如下:从法理上剖析,抗辩权是一种招架权,是权力人用以招架他人哀告权的权力,抗辩的浸染在于提防,而不在于进击,因而必得等他人之哀告,始得对其行使抗辩权,因而哀告权与抗辩权是处于对立位置上的。不安抗辩权是抗辩权的一种,其必然囿于抗辩权的性质,与哀告权分歧,也只是一种不带有任何进击性的提防性权力。所以说,若是准许先奉行方在后奉行方不能奉行之虞时,可以要求供给其依约担保的权力,是不相符抗辩权性质的,在理论上也是站不脚的。
以我国《公约法》的划定为例,第69条划定:“当事人遵照适合担保时,理当规复奉行。”笔者感受,从这条划定可以看出,间断奉行人没有获得哀告对方供给依约担保的权力,在其尽了通知义务后,只能处于守候的状况,而无权要求对方供给担保或提前依约。这一划定可以说充裕考虑到了后奉行方的刻日优点,因为在后奉行方奉行刻日届至前,其依约手法降低难为给付,概略只是暂时的,在奉行刻日到来时概略规复奉行手法,若是这时刻断奉行人可以哀告对方供给依约担保的权力,这对对方来讲光鲜明显不合理。司法不能为避免一种不合理的功效而造成另一种不合理。当然,后奉行方为了避免对方间断奉行后概略造成的损失落,也可以自愿供给担保。
二、关于解约权题目问题:即在不安抗辩权中,若是先奉行方行使不安抗辩权,而相对人(即对方)拒绝看待给付或供给适合的依约担保,那么先奉行方有无解约权(解除公约的权力)呢?
对这个题目问题,年夜陆法系的平易近法划定得不晓畅,按照德国判例与学说的通说,拒绝提出担保,不使对方限于迟误,也不是以使先为给付的一方取得公约解除权。[4]对于先奉行方是否有解约权,我国学者有以下两种分歧的概念:第一种概念赞成德国判例与学说的通说的概念,感受没有解约权,感受“不安抗辩权作为延缓的抗辩权的一种,只能使对方的哀告权在必然刻日内不能行使,而不应发生公约解除的效果,所以不安抗辩权担保,对方也无频频提出给付或拒绝提出担保的情景,在无行使“诚信解约权”的概略下,先奉行方是否可以追求解除公约这一拯救体式格局?依据何在?虽然不安抗辩权从适合担保的,间断奉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公约”的划定其实就是将不安抗辩权与暗示预期违约的连系,授予了公约当事人解约权。[8]
三、关于损害赔偿题目问题:即先奉行方在行使不安抗辩权并最终解除公约后,若何对先奉行方加以进一步拯救的题目问题,即先奉行方是否享有立刻起诉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力?
损害赔偿是各司法王法公司法普及确认的一种违约拯救方式。损害赔偿是受害人发生了现实损失落才气接纳这种拯救方式,正如台湾学者所言,“损害赔偿,以损害之存在为前提,方有赔偿可言”。[9]然则,年夜陆法因为没有晓畅划定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享有解除公约的权力,自然也没有划定要求违约损害赔偿的权力。
《公约法》也没有划定在公约解除后,先奉行方享有立刻起诉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力,然则这种有始无终的拯救显然在许多情形下并不能知足先奉行方的合理要求。是以,从注释学的角度来讲,笔者感受,在这种情形下,第69条中后奉行方不供给担保的不作为即视其晓畅的注解其将不奉行公约义务,组成“以行为注解其将不奉行公约义务”,从而有公约法第108条之合用。可见,我国公约法的不安抗辩权轨制隐含了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落,但这也不是不安抗辩权轨制适合担保行为,此种行为属于暗示预期违约行为。参见王利明.关于不安抗辩权的几个题目问题.平易近商法研究第4辑.北京:司法出书社,2001: 490
[9] 曾世雄.损害赔偿法事理.北京:中国政法年夜学出书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