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能够借国家全面制度建设的契机,加快推进立法、司法、组织、技术、救援和保险等各个环节的规范化保障体系的建设,就可以将“助人为乐”提升到一个更高的水准,将雷锋的旗帜举得更高,让更多的人放下各种现实或不现实的顾虑,更加积极主动地将雷锋精神化为自觉行动。顾骏全国人民“学雷锋”转眼已近半个世纪。在这50年里中国经历了沧桑巨变,整个社会在体制、观念和行为上都发生了深刻变化。雷锋作为一个持续影响国人道德风貌的标杆性人物,其所代表的精神境界和行为逻辑,也同现实生活环境发生了多方面的微妙互动,20世纪60年代所赋予雷锋的某些特征随时间的流逝而发生风化和剥落,但其核心内涵却愈加明晰。今天,雷锋首先被视为一个道德高尚的人,一个以其行事方式使得道德高尚为普通人所认同和践行的人:学雷锋就是做一个“助人为乐”的人,一个在别人有难时伸出援手,然后心怀喜悦,悄悄离去不求人知的人。“助人不分亲疏,乐在助人本身”,是一种可以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最广泛认同的美德,但这并不排除半个世纪之后,“助人为乐”的内涵根据新的社会环境加以调整和充实,“学雷锋”同样需要与时俱进。
首先,“助人为乐”所指向的那个“人”,是无所区别的一般人,还是特定范围内的“人”?在雷锋生前乃至身后一段时间里,这个“人”是按阶级划分的,属于政治范畴的“人”,除此之外,人与人没有更多的区别。所以,在那时甚至今天的某些时段,社会上“学雷锋,做好事”活动,如大街上免费理发、胡同里免费缝补衣服,都不分对象,谁有需要都可获得服务。经过多年经济发展,现在的人具有同样的法律地位,政治上的区别不那么重要了,而经济上的分化却极其鲜明,低收入或困难人群、中产阶层和富裕群体三大分野已经形成。这时候,“助人为乐”仍有必要,甚至更有必要,但帮助哪个群体的人士最合适,却需要合理界定。加上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个人如果有支付能力的话,其需求首先应该从市场获得满足,简单地说,就是购买物品或服务。只有那部分因为个人没有能力解决的属于基本权利范围的需求或难处,才应该纳入社会帮助的范围。“助人为乐”的对象调整不是对道德的限制,而是相反,为了防范可能的道德风险。“搭便车”是人的天性,如果个人有能力却不愿意通过自身努力来解决困难,社会还给以帮助,最后会导致他们产生对公共资源的依赖,随着这种依赖的传染,最终任何社会,即便其中有再多的助人者,也不足以满足等着被助者的需要。世界上一些高福利国家养了一批懒人,几代人没好好干过活的为数不少,社会不堪负担,他们自己也失去了生命质量和人生意义。对此,逐渐富裕起来的中国,需要清醒认识,道德的行为应该出现在有助于道德提升,而不是容易诱发道德风险的场合。
“助人为乐”不但需要在帮助对象上有所选择,而且还需要对提供帮助的主体作一个合理的排序。在一个追求公平公正的社会里,凡是公民在基本权利范围内遭遇的困难,首先属于国家或政府的责任范围,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这套完整的体制就是为了尽可能宽广而且可靠地为所有困难人员托底,确保他们不失尊严地生存和发展。相比之下,主要通过个人及其自愿的组合,提供给困难人士的帮助,只能起到辅助或补充的作用,因为个人及其组合不拥有国家的财政、组织和技术等基础性资源,不承担对其他公民的法律责任,他们的帮助虽然非常及时,有时甚至比政府还反应灵敏,但带有很大的偶然性和随机性,比如帮助的对象有限,资源配置不可能达到均衡和高效,更不可能一视同仁地帮助所有身处困境的人员,而公民在基本权利方面的平等待遇恰恰是公平正义的起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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